观《流浪者》有感
2013级法学3班 杜旭
在一次《犯罪学》课程上,老师让我们观看了印度电影《流浪者》。这是一部由普利特维・拉兹・卡普尔和纳尔吉司・杜特主演的印度剧情、家庭、歌舞、爱情电影,讲述了印度等级社会的黑暗现实,歌颂了纯洁的爱情和人道主义。片中主人公拉兹的母亲怀着身孕,在一个下大雨的夜晚被出身望族的丈夫(大法官拉贡纳特)踢到门外,只因她腹中的孩子来历有些可疑。拉兹母亲哭诉自己是清白的,可是没有什么用,拉兹父亲家族不能容忍自己家族遭受这样的奇耻大辱。于是,拉兹的母亲便成了牺牲品,在暴雨中被赶出家门,从此开始她和拉兹一生的苦难生活。看完这部电影后,我深有感触。
这部影片的独特之处是以一次法庭审理为开头,原告是印度上流社会中很有名望的大法官拉贡纳特,被告是流浪者拉兹,罪行是拉兹闯进拉贡纳特的住宅,企图刺死拉贡纳特。可是拉贡纳特万万没有想到,想要杀死他的拉兹正是他的亲生儿子。这样的开头给观众们留下了深刻的悬念,极大地增强了观众们观影的兴趣,观众们忍不住想要知道为什么会出现这一幕呢?接下来的影片为观众们深刻地揭示了答案。大法官拉贡纳特信奉的是这样一种信条:好人的儿子一定是好人,贼的儿子一定是贼。这种以血缘关系来判断一个人德行的谬论害了不少好人。大法官拉贡纳特根据"好人的儿子一定是好人,贼的儿子一定是贼"的荒谬理论,错判强盗的儿子扎卡有罪。扎卡越狱后被迫变成了强盗,决心对大法官拉贡纳特实施报复,大法官拉贡纳特果然中计,赶走了正在怀孕的妻子。拉兹跟着母亲在贫困中长大,扎卡威胁引诱拉兹做了贼,开始了他偷盗为生的生活。拉兹在饱经流浪和贫困的生活之后,遇上了作为童年好友的丽达,二人相爱,拉兹痛恨自己偷窃堕落的生活,渴望以自己的劳动谋生,重新做人,但是扎卡继续威胁逼迫他。
当拉兹面对自己的亲生父亲时,父亲非但没有给予他一定的理解和宽容,父亲那"好人的儿子一定是好人,贼的儿子一定是贼"的荒谬理论反而更使他前途无望,进而让他产生了刺杀父亲的念头。电影采用这样子的谋篇布局,似乎在告诉我们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因果关系是客观的。
正如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因果关系是客观的。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的出现绝对不是偶然的,其背后一定有各方面的原因。犯罪的存在是客观的、复杂的、长期的,犯罪原因往往也是客观的、复杂的、多元的。犯罪现象是各种致罪因素相互作用,有机结合而形成的多角度多变量的罪因系统。在我看来,拉兹走向犯罪道路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贫穷。贫困与犯罪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就资本主义社会贫困与犯罪的关系做过十分精辟的论述:"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违反公共生活准则的捣乱行为的社会根源是群众忍受剥削和群众贫困。"从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情形来看,贫困依然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致罪因素。拉兹与母亲相依为命,生活在印度的贫民区,无固定收入来源,过着饥一顿饱一顿的生活,为了能够生活地更舒服更有尊严,没有一技之长的拉兹只能通过偷盗来过活,由此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2、拉兹受教育程度不够也是造成他走向犯罪的原因之一。由于家庭的贫困,无力支付巨额学费,拉兹不能像其他同学一样在教室里快乐地接受教育,完成学业,他很早就辍学在社会上混。由于他年龄小,受教育程度不够,心智尚不成熟,对一些事情的是非曲直的正确判断不足,因此比较容易走向歧途。由于缺乏对事物的正确认知和一定的自制力,在扎卡的多次威胁和诱惑下,拉兹轻易地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当他明白这一切,准备金盆洗手回头是岸时,才知道为时已晚。
3、不完整的家庭也导致拉兹走向犯罪。家庭是人们以婚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生活共同体。作为社会的细胞,家庭不仅是人们生存的基本环境,而且也是人类个体社会化最初和最重要的形式。不完整的家庭,亦称为破碎家庭或缺损家庭,是指缺少父母一方或双方的家庭,如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父母离异,父母一方入狱,父母长期两地分居等。家庭不完整对未成年人影响极大。拉兹从小跟母亲相依为命,缺少父爱,周围的小孩都嘲笑他没有父亲,这对他的心灵造成若大的创伤,促成他仇恨周围人,仇恨社会,进而走向犯罪。
4、社会没有给予拉兹宽容和接纳的机会也是他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的原因。在他因盗窃入狱且刑满释放后,社会没有给予他尊重和重新做人的机会,而是一味地嫌弃和冷嘲热讽。即使他刑满释放身体获得了自由,他还是不能为社会所接受,他找不到工作,过不上体面的生活,无法像正常人一样有尊严地过活,于是他不得不选择再一次犯罪,重新回归牢狱生活,仿佛只有牢狱才是他的容身之处。
5、长期积累的不良情绪使得拉兹产生了杀害大法官拉贡纳特的犯意。情感情绪具有两极性,一极是肯定和积极性的情绪情感,表现为欢乐、得意和振奋等;一极是否定性和消极性的情绪情感,比如痛苦、失意和仇恨等。一般来讲,后者是具有破坏性的情绪情感力量,无论个人还是社会都应该注意化解,让这些因素转化为一种积极的能量。早期教育的缺失、家庭的不完整以及不良环境等因素造成拉兹在情绪情感方面的扭曲,产生对于他人和社会的仇视。当得知拉贡纳特是自己的亲生父亲时,他更加接受不了,便起了杀机。
写到这里,我又想到犯罪之人如何重新回归社会,过正常人生活的问题。目前,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环境里,我国在改造犯罪方面的相关研究应该加强,在犯罪人再社会化这一问题上,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推动我国罪犯再社会化措施的发展和完善。
首先,立法应该更加切实保障犯罪人的权利,特别应该注重对犯罪人人格权的保护。在我们身边不乏这样一些刑满释放人员,他们当初可能是激情犯罪,回归社会以后改过自新,遵纪守法,没有再次犯罪,但还是不能为社会大众所接受。但社会大众没有给予他们最起码的宽容和原谅,总是投以歧视和怨恨的目光,造成他们精神麻木,极度自卑。他们虽然不会再犯罪,但其独立之人格受到极大的损伤,难以融入社会。这就需要通过立法来引导社会大众宽容和原谅部分改过自新的罪犯。
其次,大力推进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一种不用监禁而是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犯罪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对象限于以下几种人员: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员,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的犯罪人员,以及被决定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在我国还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当前首要的任务是制定完备的社区矫正的法律规范。相信社区矫正一定是对我过现有刑罚体系的有益补充,也势必会促进犯罪人重新顺利回归社会。
再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各种职业技能培训班、培训会等,教给刑满释放人员一技之长,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得到社会的再次尊重和认可。很多再次犯罪的人都是没有一技之长的人,出狱后虽然获得身体的自由,但因为没有一技之长,依然无所事事,无法顺利回归社会,过正常人的生活。他们只能通过再次犯罪来勉强维持生活,这样就容易陷入一个恶性循环,使得刑罚改造犯罪的功能不能实现,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拉兹确实是一个悲剧,他的经历值得我们去思考,去反思。很多时候犯罪是身不由己,也有很多时候,犯罪是不想再次犯罪的。只有我们认真地去思考每个犯罪现象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并且提出一些具体可行的解决办法,我国的犯罪现象才会得到有效地控制。也只有这样,拉兹这样的悲剧才不会在中国重新上演,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才能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