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培根《论法官》有感

时间:2019-05-28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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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培根《论法官》有感

  过去对培根的了解仅局限于他的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冒犯了法律 ――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参加工作之后,认真学习阅读了他的《培根随笔》中《论法官》一文,方知这一誓语出自在这篇文章中,培根不仅对法律作出了评析,他认为,法律是一个国家运行的基本准则,它本身是公平公正地,因此,作为执法者(司法人员)应认识到他们的职责:"他们的职责在于司法,而不是立法。也就是说,只是解释和实施法律,而决不是制定或更改法律。否则法律本身就形同虚设了。"对于执法者来讲,决不能质疑法律,否则就不可能公平公正地执行法律,如果他选择性执行法律,必然会导致法律得不到全面的实施,那么法律将会失去它的权威与公信。

  "对法官来说,学识比机敏重要,谨慎比自信重要。"社会矛盾纷繁复杂,涉及多个领域。故法官除了熟悉法律之外还应掌握现代科技、文化、建筑、医疗等各方面的知识,只有掌握了这些相关知识,才能在化解矛盾纠纷时找准突破点。法官的任何行为都应当是谨小慎微 ,如履薄冰地,因为他们处理的每一起案件都可能是当事人终生的利益所在,更重要的是可能因此而直接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与公信。"私迁界者必受诅咒而篡改法律的人其罪行比私迁界者更重。"

  对于当事人来讲,"诉讼时一枚苦果".而拖延不决的诉讼更给这枚苦果增添了酸败的味道。作为法官,必须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注重办案效率,我们不能给当事人的这枚苦果增添"酸败的味道".至于那种无事生非的诉讼,我们必须排除它对法律的干扰。对于恶意诉讼,法官更应保持审慎的态度。充分运用好法律在引领社会优良风尚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法打击恶意诉讼行为。当然法官办案还应排除一切外界的干扰。《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面对复杂的案件,法官不应向任何压力屈服,也不可被任何诡辩、阴谋迷惑。法官履职应依法予以保障,但法官履职应接受监督,"法官也不应滥用威权,依靠压力逼供、诱供,必出冤案",尤其是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法官更不应把法律作为虐待被告的刑具,应该懂得我们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引导与惩戒。"司法工作并不是找 岔子,也不是专为别人犯了法去处罚,那是不对的,消极的。我们不是惩办主义者。最积极的意义在于通过执法(当然也包括惩罚)来教育广大人民"(习仲勋)。"要知道,世间的一切苦难中,最大者莫过于枉法".作为法官,切勿过于苛刻,不能让法律成为复仇的工具,使人动辙得咎的罗网。执法办案中,不仅要掌握情况,弄清事实,而且还应了解与事实相关联的背景和环境。不仅注意情节,也应权衡情理。"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

  作为法官,还应耐心听取辩护人(律师)的意见。"兼听则明"耐心听取辩护是法官的重要职责之一。法官在审判时有四件任务。(一)调查证据;(二)主持庭审时的发言,制止与审判无关的问题;(三)宣示审判所依据的原则,总结案情;(四)根据法律宣判。如果法官缺乏听取证词和辩护的耐心,就不可能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判;但法官也不能被辩护意见所左右。你应当有依法评判是非曲直公平公正裁判的定力。作为一名法官,应谨记"人民的安全就是最高法的法律。"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司法者要考虑到政治利益。"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讲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明确:"法律与政策决不是对立的,而是密切相关的。"

  要知道"法律体现着正义,但这也要人正确地运用它。"法官代表着一个社会的正义与良心。如果法官不能依法办案,枉法裁判,那会令法律失去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与尊严、公信。因此我们必须谨记。"一切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时刻警醒,并以此为行为规范,办事原则。

  作者:康存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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