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应该树立法律意识
――《意外》读后感
原创: 杨美华
一、故事梗概
《意外》是美国作者杰克・伦敦以美国淘金热为背景的一本短篇小说,书中的女主伊迪茨二十五岁前都生活在安逸平稳的环境中,但她是一个精明能干的女人,她能够很好地适应生活突如其来的变化。后来她嫁给瑞典移民汉斯.纳尔逊为妻。
在淘金热中,他们来到阿拉斯加,纳尔逊夫妇、达基、哈尔基、邓宁这五个白人在一起合伙淘金,他们各司其职,赚了很多钱。但是,这时意外发生了。
一天早上,邓宁在众人吃早餐的时候,开枪打死了达基和哈尔基两人。他还想继续打死纳尔逊夫妇的,但是伊迪茨反应很快,她和丈夫一起制服了邓宁。鲁莽的汉斯一直想要打死邓宁,为他死去的两位伙伴报仇,但在伊迪茨的坚持下,他们最后采用法律的形式处死了邓宁。
小说塑造了伊迪茨这样一个劳动妇女的形象,她既精明又强干。在遇到意外突发事件时,她能沉着应对,采用自己认为正确的方法处理问题,而并不是简单采用以暴易暴、以错误来惩罚错误的办法来应对事件。
她采用的是法律手段,在没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孤岛上,她坚守自己的守法传统,创造性地运用法律,用符合法律程序的方法使杀人犯邓宁得到应有的惩罚。给我留下最深印象的是她从心底里捍卫法律的精神。作为现代人,我们应该要学习她的这种精神,树立法律意识,遵守法律,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二、从法律的角度剖析《意外》
伊迪茨是一个从内心里就对法律怀有崇高敬畏的人,整本小说其实也是一直围绕着法律来展开的。在拉图亚湾淘金时,邓宁、达基、哈尔基和汉斯负责外出淘金,而伊迪茨则负责操持家务,他们的生活费用均由大家平摊,淘金所得的财富也一起平分,这个时候,他们都是平等合作的关系,相应地,他们采取了平等分配的方法,这无疑契合了劳动法的分配要求。
从我国的劳动法第二章第十三条中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以及第五章第四十六条中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来看,他们实行的这种分配制度虽说也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的地方,但在当时的生产力水平看来,也是一种法律文明的体现。
这个时候意外出现了,邓宁打破了这种合乎法律的合作关系。那天,达基、哈尔基、汉斯和伊迪茨正在吃早餐,并且调侃迟迟未到的邓宁。邓宁冲进来用枪打死了达基和哈尔基。但是他并不满足,他意图杀死纳尔逊夫妇,虽然最后他被制服了。很明显,邓宁违反了法律。他破坏了他们原先的契约关系,在对方没有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解除与合作方的契约关系,尽管他们的契约关系并不够正式。但这不是他最大的过错。邓宁最大的错误在于,他杀了人,并且还想继续杀人。
在处理邓宁的方式上,伊迪茨和汉斯产生了很大的分歧。汉斯想直接把邓宁杀死,为他们的同伴报仇。但是在伊迪茨心中,杀人是违反法律的事情,虽然这个时候她还没有想出什么更正确的路。“她认为汉斯这种把执法权揽到自己手里的行为,并不比邓宁干的事来得正当。用错误来对待错误是不对的,现在,要惩罚邓宁,只有一个办法,应当按照社会上的规定,依法处治。”在伊迪茨的坚持下,汉斯妥协了。
他们最终决定把邓宁圈禁起来。从法律的角度看,他们有非法拘禁他人的嫌疑,但是当时他们处在一个没有法律、没有正式人员管辖的孤岛上,而且他们的人身安全亦受到了威胁,所以我认为他们这种做法是情有可原的。伊迪茨打算把邓宁送到附近的白人村落,交由当地的司法机关处置,但是他们的粮食实在有限。而且伊迪茨和汉斯在看守邓宁的过程中,身心都遭受了巨大的挑战。特别是伊迪茨,她既要防止邓宁突然逃脱,把她和汉斯杀死,也要防止她的丈夫汉斯一个冲动就把邓宁杀死了,汉斯一直把杀死邓宁看作是自己的责任。
在这样艰苦的环境下,伊迪茨创造性地提出了自己的一套法律论断。“她认为,所谓法律,不过是一群人的判断和意志。至于这群人的人数多少,那倒没有关系。按照她的理解,其中有小至如瑞士的人群,也有大如美国的人群。依此推理,这个人群无论小到什么程度都没有关系。也许,一个国家只有一万人,可是他们的集体的判断和意志,仍然会成为那个国家的法律。照这样看,为什么一千个人不能算一群人呢?她向自己提出了这个问题。如果一千个人可以成为一群,为什么一百个就不可以呢?为什么不可以是五十个呢?为什么不可以是五个呢?为什么不可以是一两个呢?”――文章如是说。
如文章所说,她真的按照她心中设想的法律程序来处决邓宁了。虽然只有两个人,但是他们的处决过程可以说是比较完美的,从审判到宣判再到宣读判决书,无疑都契合了法律要求。甚至到后来邓宁愿意说出他的杀人动机时,他们邀请了当地的印第安人作为公证人,虽然过程有些野蛮,但是这也是无可厚非的。
在审判以及执行刑罚的过程中,伊迪茨和汉斯都表现出对于人性的高度尊重。伊迪茨会为邓宁诵读《圣经》,企图净化他的心灵;他们会为邓宁戴上护耳,以防邓宁在受刑前受到伤害。同时,他们的绞刑工具也准备得相当周全……在这样一个孤岛上,没有司法机关,没有行政机关,也没有当地人的支持,他们能做到这样,也算是仁至义尽了。
三、感想
《意外》这本小说,故事虽短,但是其中折射的法律真理却甚是宝贵。故事中犯下最大错误的莫过于邓宁了。他将原本和谐的合作关系打破,早早做出预谋(很明显他那一天早上是故意迟到的,既是为了准备杀人凶器,也是为了在大家最不设防的时候出手,从而一次性达到他的目的。),他犯了故意杀人罪,无论是从哪个维度出发,他被判处死刑都是应该的。
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就像习总书记说的一句话“人生的扣子,从一开始就要扣好”,是的,人生不能重来,虽然邓宁在最后承认了自己所犯的错误,他想拿多一点钱回家,想让他的母亲安享晚年,所以他想出了这个时效性强但是卑劣无比的方法。其实通往罗马的路有无数条,他可以暂时不用回家那么快,留下来继续淘金,也可以就此结束淘金之旅,寻找另外的生财之道。但他偏偏选了一条最不人性的道路。
这不免让我想起以前看到的一个故事,是这样的,女孩的母亲去世了,在葬礼上她看到了一位让她一见钟情的男生,但她当时没有问他拿到联系方式。她日思夜想,甚至为此茶饭不思。后来她亲手杀死了她的妹妹,竟是为了能在妹妹的葬礼上再见那位男生一面。故事中的女生与邓宁在做法上有重合之处,都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采用了最不应该采用的手段。原因是什么?他们心底里并没有对法律、对生命的敬畏之情。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其实并不少。在这个浮躁的现代社会,大家都想用最快的方法赚取最大的利益。林达曾说:“刺破平静水面的锐利冰锋,它也许只露出一角。”《意外》中暴露出来最大的社会问题就是人对于金钱的欲望。试想一下,假如人人都像故事中的邓宁一样为了满足自己对金钱的渴望不择手段,那这个社会会变成什么样子?我实在是难以想象。有问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寻求办法去解决问题。
既然人心是不可控的,那么我们就需要一种事物作为标尺来衡量人们的行为,而这把标尺就是法律。“人如果是天使,就不需要法律;人如果是野兽,也不需要法律。人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野兽,而是天使与野兽的混合体,所以需要法律。”我们这个社会需要法律。那么法律到底是什么?
在国王或皇帝的眼里,法律就是强者的意志,即统治者的意志;在法官眼里,法律就是法院的判决书;在读者眼里,法律就是一本本法典……从法律的词源看,“法”代表公平、正义,“律”代表戒律、典籍,在汉语词典中,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普遍性行为规范。
人们用最规范、最严谨的文字来制订法律,恰恰说明了法律对于一个人、一个家庭、一个国家甚至全球的重要性。守法是流动在我们血液中的生活习惯,如同每天要刷牙、洗脸一样。因此,守法是我们生活的一种需要。作为一个社会人,我们应该学习的是伊迪茨身上那种守法的传统,而不是像邓宁一样,目中无法,心灵像一座孤岛,漂离在外,终归只能自食其果,无法实现人生价值。
杰克・伦敦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