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取权利的代价
――《为了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幽篁鸣籁
《为了权利而斗争》从法的起源、权利的产生、斗争是法的生命,从个人和国家、社会的角度对说明为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
在书的开头提到"世界上的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所有重要的法规首先必须从其否定者手中夺取。不管是国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法不仅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
一、法的生命在于斗争,跨入法律之门需要勇气
在此,我想起美国的法律教材《法律之门》的开头引述了卡夫卡的一个寓言小说,故事全文如下:
在法的门前站着一名卫士。一天来了个乡下人,请求卫士放他进法的门里去。可是卫士回答说,他现在不能允许他这样做。乡下人考虑了一下又问:他等一等是否可以进去呢?
"有可能,"卫士回答,"但现在不成。"
由于法的大门始终都敞开着,这当儿卫士又退到一边去了,乡下人便弯着腰,往门里瞧。卫士发现了大笑道:"要是你很想进去,就不妨试试,把我的禁止当耳边风好了。不过得记住:我可是很厉害的。再说我还仅仅是最低一级的卫士哩。从一座厅堂到另一座厅堂,每一道门前面都站着一个卫士,而且一个比一个厉害。就说第三座厅堂前的那位吧,连我都不敢正眼瞧他呐。"
乡下人没料到会碰见这么多困难;人家可是说法律之门人人都可以进,随时都可以进啊,他想。不过,当他现在仔细打量过那位穿皮大衣的卫士,看了看他那又大又尖的鼻子,又长又密又黑的鞑靼人似的胡须以后,他觉得还是等一等,到人家允许他进去时再进去好一些。卫士给他一只小矮凳,让他坐在大门旁边。他于是便坐在那儿,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其间他做过多次尝试,请求人家放他进去,搞得卫士也厌烦起来。时不时地,卫士也向他提出些简短的询问,问他的家乡和其他许多情况;不过,这些都是那类大人物提的不关痛痒的问题,临了卫士还是对他讲,他还不能放他进去。乡下人为旅行到这儿来原本是准备了许多东西的,如今可全都花光了;为了讨好卫士,花再多也该啊。那位尽管什么都收了,却对他讲:"我收的目的,仅仅是使你别以为自己有什么礼数不周到。"
许多年来,乡下人差不多一直不停地在观察着这个卫士。他把其他卫士全给忘了;对于他来说,这第一个卫士似乎就是进入法律殿堂的惟一障碍。他诅咒自己机会碰得不巧,头一些年还骂得大声大气,毫无顾忌,到后来人老了,就只能再独自嘟嘟囔囔几句。他甚至变得孩子气起来;在对卫士的多年观察中,他发现这位老兄的大衣毛领里藏着跳蚤,于是也请跳蚤帮助他使那位卫士改变主意。终于,他老眼昏花了;但自己却闹不清楚究竟是周围真的变黑了呢,或者仅仅是眼睛在欺骗他。不过,这当儿在黑暗中,他却清清楚楚看见一道亮光,一道从法律之门中迸射出来的不灭的亮光。此刻他已经生命垂危。弥留之际,他在这整个过程中的经验一下子全涌进脑海,凝聚成了一个迄今他还不曾向卫士提过的问题。他向卫士招了招手;他的身体正在慢慢地僵硬,再也站不起来了。卫士不得不向他俯下身子,他俩的高矮差距已变得对他大大不利。
"事已至此,你还想知道什么?"卫士问。"你这个人真不知足。"
"不是所有的人都向往法律么,"乡下人说,"可怎么在这许多年间,除去我以外就没见有任何人来要求进去呢?"
卫士看出乡下人已死到临头,为了让他那听力渐渐消失的耳朵能听清楚,便冲他大声吼道:"这道门任何别的人都不得进入;因为它是专为你设下的。现在我可得去把它关起来了。"
乡下人的寓意大概是所有追求公平正义的一般人,是必须遵守法律的人,守门人是法律的维护者,显然是有权力的。
很多人本可以光明正大通过正常渠道实现公平与正义的诉求,然而在最开始就因为畏惧而无法踏入法律之门,更何况在通过法律之门主张自己利益的路上,充满了许多比第一道门更多的困难。
每个人到法律之门前可以说,就某种意义而言,我们是为了要求兑现诺言而汇集在此。写入法律的权利,很多是经历了长期斗争,例如宪法中的人民主权原则,自大宪章运动至今的800年里,自100多年来中国近现代历史的斗争,体现在宪法的条文中。
还有很多有待于我们去争取的权利,即便这些权利写在了法律里,并不意味着公民会自然而然得以实施,1862年林肯颁布《解放黑奴宣言》,时至100年后黑人民权运动在美国继续。
在十几年前,一个名为郝劲松的人因地铁公司收取公共厕所的5毛钱而起诉地铁公司,因铁路不给发票而起诉北京铁路局,"在强大的机构面前,人们往往除了服从别无选择,但是我不愿意,"他这样说,"我要把他们拖上战场,我不一定能赢,但我会让他们觉得痛,让他们害怕有十几二十几个像我这样的人站出来,让他们因为害怕而迅速地改变。"
公共厕所免费、铁路公司应该开发票,郝劲松说"我想要宪法赋予我的那个世界。"在他提起了许多的诉讼之后,这些行为得到了规范,我们现在的生活也少不了这样的人做出的贡献。
耶林提到"主张权利和以和平为贵均被肯定,主张或者放弃权利都是法律所认可的。"但是现实生活,容忍侵犯合法权利的行为并不会带来安宁与和平。举例而言,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来看,小区物业服务千头万绪,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主委员会等各方都有不同的利益追求,相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的有组织性、业主委员会的实际权力,业主作为已经有代表方,完全松散的团体,实际是处于相当的弱势地位,如果出现了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侵害业主权力的情形,单一业主如果要维权就容易陷入烦恼和纠纷中,如果不维权,就会换来安宁吗?不会的。侵害者积累了经验,从侵害合法权益中得到了利益,欲壑难填本是人性的弱点,这些侵害者会对其他人的权利进行侵害,如果是侵害了共有产权而没有人制止,更加会激励这些侵害者的进一步扩大侵害的范围和深度,这最终会损害、破坏大多数人的利益。
在物业纠纷中,主张自我权利的业主往往会被视为秩序的颠覆者、利益的抢夺者,这些维护权益的业主有时候会付出重大牺牲,等待他们的不是真正的评价而是嘲笑和轻蔑。如果失败,受到损失的还是小区的利益。权利人通过自己权利来维护法律,并通过法律来维护社会不可或缺的秩序。这种维护是权利人所负的对小区的义务。
在深圳此起彼伏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的斗争为这个命题提供了无数的实例,很多纠纷的解决办法是换掉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的权利得以实现,这中间少不了各种斗争。
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有行政主导传统的社会,个人的权益与国有权益平等保护的规定实施并不久,以公共利益为名侵害私人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面对公权机关,想要维护自己权益,所具有的不仅仅是专业知识,还需要有决心和勇气。
二、权利意识是独立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族的精神面貌也是在主张权利的过程被培育出来的,耶林提到,私法才是各民族政治教育的真正学校。从民事生活中如何主张自己权利就可以看出这个民族如何维护其政治权利和国际地位。历史上,罗马人、英国人都勇敢主张自己的权利。
权利不是停留在各种繁复法律文本上的规定,而是具体的生活实践。其根源来自生活的斗争和法感情,这种法感情是天然的,也需要经过培育,向健康或颓废的方向发展。
主张权利在中国传统社会是不被称赞的,传统社会中需要的是长幼有序、尊卑有别,个人要怯于私斗,勇于公斗,《史记・刺客列传》中无疑是赞扬荆轲这种精神的,作为对比,秦舞阳也在史上留名。
长期生活在专制之下的人们是不可能有权利意识的,耶林认为主张自己权利的人才能为国而战。 专制国家的门户常开放给敌人进来。盖专制政府无不蔑视私权,赋税任意增加,没有人反对;役任意延长,没有人抗议。人民养成了盲从的习惯,一旦遇到外敌来侵,人民必萎靡不振,移其过去盲从专制政府者以盲从敌人政府。
以中国历史而言,自从秦确立专制集权政体以后,在明清达到专制高峰。明朝中后期东南的倭寇之乱中,数量很少的倭寇横行千里,如入无人之境;明清换代之际,很多原大顺的军队投降清军,成为清军的先锋,很多地方的民众被占领,全然没有自己权利被侵犯的意识,直到要严格执行"剃发令",才激起反抗;在清朝中后期的一系列战争中,民众对于入侵者多是麻木,以至于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提到"中国只要保留对成年孩子加以管束的戒尺,纵使拥有几亿民众也绝不会占据小国瑞士队他国所拥有的国际法上受尊敬的地位。"
在专制主义下,对于权利意识的觉醒,健全的法感情是不提倡的,需要的是遵守强者制定的秩序,放弃自我意识。民众需要的是对安定平稳的期待和对权力层斗争的冷漠,类似于"对于奴隶而言,效率有什么意义?"一样,他们除了关注自身的安危与生存,洋大人和官老爷谁主掌大权又有什么关系?
真正而言,于每一个个体,首先是独立的个人,有自己的情感与尊严,然后才隶属于某个集体,这种隶属也是从属于个体的意志和情感之下的,不能简单的论大比小,讲服从与牺牲,更不能在人的精神领域散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封建思想暴力。要把自己的思想、民众的文化思想、国家的利益思想、政治领袖个人的思想区分开来,可以尽可能寻求一致,但绝不许偷梁换柱!不能简单随意的代表,如果某个法律仅仅是为政治利益服务,那么它绝对不是正义的,绝对不是公法,完全是为私利服务的枪棍)。
从中国的历史可以看出,专制主义一度发展到了全世界的极致,与此同时,中国人的法感情一度萎缩到了全世界的极致,然而专制统治仍然坚若磐石,不仅从未灭亡,反而异化一切,越来越兴旺。
从个人的成长历程来看,权利意识的根本基础是自我意识,这种自我意识能够明白自己有哪些权利,别人有哪些权利,明确人与人之间的界限;在行使自我权利的同时,学会尊重别人的权利,学会接受别人权利范围内的拒绝。
深圳是一个人口年龄比较轻的城市,在这城市生活的很多人出生于改革开放之后,所接受的教育很容易引起权利意识觉醒,对于行使权利要尊重他人的权利这种意识可能还有待提高。
以共享单车为例,在深圳通常是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往往是自行车和行人共用人行道,相对于行人而言,自行车无疑占有速度和装备的优势,在窄路上,骑自行车的人与行人争路,本身就是没有尊重他人的权利;对于不能接受其他人在权利范围内的拒绝,这明显就是分不清人与人之间的界限,这些行为,很难说是体现了独立人格。
三、对于受到侵犯的权利,仅从金钱衡量是不够的
当人们对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无能为力,对别人的权利被侵犯而弹冠相庆的时候,秩序就遭到了毁灭,他们就可以拿起各种主义侵犯人们生存的权利,这个国家就陷入灭顶之灾中。
在现今社会中,侵犯权利者得到让步是常态。侵犯权利者相对于被侵犯者,占有了很多的优势。首先是时间优势,侵犯者占据主动,被侵犯者可能无法预料到自己的权利会被怎样侵犯,被侵犯者在寻求救济的过程中会受到程序的惩罚,甚至需要在不情愿的状态下反复提及不愉快的被侵犯的过程,一次次感受场景再现;其次,在我们这样一个行政主导的社会,行政处理往往是不考虑主观状态,这种把主观侵害降低为客观侵害的手法几乎是行政机关提高效率的圭臬,这造成的结果,一方面是纵容了侵害者,另一方面是对被侵害者造成各种压力,例如,某甲主动殴打某乙,某乙还击,警察到现场把二人带至派出所,某乙称某甲先动手,要求处理某甲,某甲对警察说,某乙也殴打他,造成损伤,警察询问二人是否要调解,并告知某乙,他也是殴打他人,按法律规定二人都要被处理。某乙迫于压力接受和解。
这样的例子并不罕见。某乙的权利被侵害,在他将进入法律之门的时候被守门人用合法的方式逼迫他在法律之门外徘徊。警察处理这样简单的案件,如果依照法律程序,需要增加一些工作,如果是调解就可以免去这些麻烦。很难判断这样的依法办事是不是掺杂了警察的自身利益,被侵害人的法感情应该是不可避免的受到了挫伤,法律可以这样依法不公正?
在我们这个社会的很多事例中,被侵害人得到救济之前所忍受因侵害带来的各种痛楚,是无法用事后的金钱所弥补的,例如某女在云南无故遭受伤害,即便以金钱的方式得到了赔偿,但是这种遭受到的精神和肉体的痛楚、还有因舆论造成的困扰,还有在向公权机构寻求帮助时的失望,都无疑会挫伤她和其他关心者作为公民的法感情,进而伤害法本身,对于实现和平的法的目的也是一种伤害。
我们这个社会目前对被侵害者的不友好,还在于舆论上总有人以他人痛苦为乐,诘难被侵害者,还有法律对侵害者的保护。从媒体报道来看,法律对于侵害者的隐私保护还是比较完备的,但是对于被侵害者,特别是已经不在人世的被侵害者,就没有这样完善的保护了。
四、法的实践就是要积极行使权利
法律不是人民从容坐待苍天降落的,对于这种法律规定的权利要落地生根并且蓬勃发展,必须经由实践的检验,罗马法把不使用作为法律废止的原因,在我们的社会中也有这种不使用的法律,原因很多,其中之一是法律条文不具有可操作性,还有可能是作为秩序维护者的公权机关工作人员不愿使用这些法律条文。
对于情况一,一个显著的例子是曾在福田在线公布的属于城管的行政处罚权,在公共厕所,尿在小便池之外,罚款十元,这种行政处罚可能因为存在调查取证的障碍而从未实施过;对于情况二,简单的一个例子是各区选择性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对于被侵害合法权益者,合法权益是存在的,但是仅仅停留在法律文本上,环保执法队并不否认这些权利,但是并不会不折不扣的在现实中兑现这些权利,为了体现行政机关的工作自主性,环保执法部门只认可他们自己的取证,这对受到环境权益侵害的民众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进而导致这些权益仅仅以TXT格式存在。
具体的权利作为权利,其生命由法规获得,同时其获得物又返还给法规。即客观的抽象的法和主观的具体权利的关系就象从心脏流出又返回心脏的血液循环一样。
对于无法从现实中取得获得物、无法返还给法规的权利,是死的,没有体现权利的意义,也就是不存在的。
在耶林而言,斗争作为法的生命,不仅仅是在法被制定实施后,更是在其存在前和整个存在过程中都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