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洞穴奇案》有感1000字
作者:陶路秀
严密的法律思想既不排斥创造性,也不要求专业的术语表达,更不会让道德成为与法律无关的独立变数或事后的思考。 ――萨伯
法律思想独立存在,不受公众道德和社会舆论的约束。本书对假想案例的讨论充分体现了当时法律的政治取向和时代特色。案例交织着法律、哲学、正义、情感以及相互之间复杂的价值观念的冲突关系,精彩的逻辑辩论,更引发我的思考。
首席法官根据法典规定,任何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都必须判处死刑。而另一位福斯特法官从"探求立法精神"出发,认为法律是建立在以人在社会中可以共存的基础上的,而探险者在案发时不在联邦的管辖下,他们当时处于"非文明的社会状态",也就是"自然状态",因此就不应该适用文明社会下形成的法律。法律的规定应根据刑法的目的来合理解释,他所理解刑法的目的是"促进和改善人的共进状态,调解共同状态下相互间关系的公平正义",一旦前提不存在,当人们对刑法目的的理解不同时,就不能支持这个观点。
我更倾向于刑法不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刑法通过打击犯罪,惩治犯罪,在保护法益的同时,也应保障人权。探险者被困在洞穴,虽与外界失去了联系,但并不完全处于"自然状态",依然处于整体社会中,受社会法的规制,否则,会陷入局部化而非整体化的认识错误。
探险者受困洞穴,水尽粮绝,极度饥饿,他们集体决定采用抽签的方式牺牲其中一人,获取生的机会。在讨论饥饿是否构成紧急避难的问题上,唐丁法官认为饥饿不是杀人的理由,他例举了一个案例,被告沃尔金因盗窃一个面包被指控,答辩理由是当时处于极度饥饿的状态,法庭不支持其答辩理由。所以认为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违法阻却理由,举轻以明重,饥饿当然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的正当理由。而支持积极避难的斯普林汉姆法官确有不同的观点,沃尔金并非可能一直处于饥饿的状态,他有很有求生的选择,然而,山洞中的探险者却没有其他选择,只能选择吃掉他人以求生。每个法官视角不同,所得结论自然不同,双方各执一词,辩论好不精彩。
脱离这个案例,海伦法官有独到的见解,她将一种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而又不得不为的行为进行主客观阶层分析,五位生还者杀死威特莫尔是有意识的表达,但同时又违背了他们真实的意思。试想,有共同爱好的探险者一同探险,就足以证明他们存在友谊,杀死自己的同伴,也会深受这一事实内心的折磨,当然可以推断出犯罪的主客观阶层不一致,所以不应该被判处有罪。如果被判无罪,(www.lieshai.com)那么对被害人的生命利益又该如何衡量呢?
庭审的结果值得欣慰,法官判决被告故意杀人罪既遂成立,并判处死刑,由陪审团成员和初审法官向首席法官请愿将刑罚减至六个月的监禁。结果既不失刑罚的权威性,又诠释刑法人道的精神。
书中法官的辩论逻辑严密,彼此间的反驳让人拍案叫绝,精彩的语录更给人更多的思考空间:
"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能违反法律本身的规定".
"从道德上,简单会导致无罪判决,从法律上,简单却会导致有罪判决".
"我们如此珍视生命,以至于我们总倾向于更多的人而不是更少的人在悲剧性事故中存活下来".
读这本书,让我学会认真思考,从多维度分析,拓宽思考维度,整体把握,细节出发,不随波逐流,人云亦云,有自己的想法见的,勤思考,多思辨,在思想的世界里特立独行,愿岁月静好,读书与思考常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