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约”何处
――《白鹿原》读后感
姬广勇
(一)
《白鹿原》中,长时间里,苍茫的白鹿原上,肃穆的祠堂内,都会传出“乡约”朗朗的诵读声。由此也可见,历史上,传统中,乡规民约作为一种内生的规则,在乡民心中的神圣地位,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相比国家法,“乡约”好像用不着大张旗鼓的宣传,人们自然会遵守。
白嘉轩族长和他的“乡约”,有着强大的力量,基于内生的权威而熠熠生辉。乡民之间一律平等适用着,治理效果宛如书中所描述:“从此偷鸡摸狗摘桃拍瓜之类的事顿然绝迹,摸牌九搓麻将抹花花掷骰子等等赌博营生全踢了摊子,打架斗殴扯街骂巷的争斗事件不再发生,白鹿村人一个个都变得和颜可掬文质彬彬,连说话的声音都柔和纤细了……从此,女人给孩子喂奶全都自觉囚在屋里。”
不仅如此,在伦理的层面,还涌现出了一批自觉遵守和践行“乡约”的典范。白嘉轩接济李寡妇帮她渡过难关,并因买地之争与鹿子霖握手言和,创办学堂以利族中的孩子们知书达礼,视长工鹿三如自己兄弟,完全没有“阶级剥削”,不计前嫌营救黑娃和鹿子霖等;更有大儒朱先生如圣人一般,禁烟犁毁罂粟,只身劝退清兵总督的反扑,挽救黎民百姓于战灾之中,深情发表抗日宣言,率书院文人老先生们奔赴抗日战场……白鹿原因此被称为“仁义之村”。
“乡约”除了仁义的一面,还呈现残酷的一面。“乡约”与族规同时出现,可以作为惩处违约者的法律来适用,惩罚措施鲜血淋淋,泯灭人性,如鞭打、板抽、开水烫手、口中灌粪、枣刺毒打等等,不一而足。其中,狗蛋在遭受毒刑和羞辱后,悲惨地死去;孝文在遭受肉体的毒打后,彻底走向堕落和叛逆;田小娥,不仅生前遭人唾弃,死后灵魂也不得安生,骨灰被镇压在了六棱塔下。“乡约”的权威也伴随着冷酷无情,其对人性的压抑由此可见。
(二)
随着轰轰烈烈的革命,跌宕起伏的社会变迁,人性本能的强烈反弹,鲜活思想的意识冲击,扎根于乡土社会的“乡约”,如白鹿原上的一抹斜阳,渐渐黯淡了颜色,最终崩塌。但需要思考的是,“乡约”为什么会失范?在提倡法治的环境下,“乡约”真的一无是处了吗?“乡约”还有哪些继续存在的价值呢?
灿烂一时的“乡约”缘何会失范?“乡约”作为民间法,其侵入整个人类生活的领域,犹如夜色布满整个画景一样,氏族社会共同行为习惯,几乎构成了氏族社会生活的全部内容。
然而,习惯规则仍然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通过选择的方式逐步形成的,体现出人类的理性。因此,当旧的“乡约”跟不上社会实践的步伐时,就会呈现其落后的一面和可能被淘汰的部分,比如严酷的摧毁人性的刑罚方法。面对新思想和新理念的冲击,就像白嘉轩面对女儿白灵和鹿兆鹏的革命道理一样,徒叹奈何。
此外,强烈的社会变革和革命需求(建构秩序)对原有社会秩序的内含价值会产生破坏,即原有社会秩序中合理的部分可能会被弃之不顾,比如鹿子霖贪婪无耻地违反纲常,白孝文彻底地背叛族规。对此,朱先生死前也有预言,所以文化大革命中造反分子挖掘老先生的坟墓时,被告知:“折腾到何时”“人作孽”了哪里还有秩序可言?
那么,“乡约”真的一无是处、无需传承了吗?我想显然不是,正如朱先生所坚信的:“砥柱人间是此峰。”人理性的人性观,长期达成的基本共识,诸如公共善,那些一直以来满足人、令人舒服的规则理念,是伴随着人类永远同在的。
纵观中国近代史,资本主义民主思潮在中国并未确立,只是救亡和斗争的现实需要,中国选择了马克思列宁主义,而不是西方的民主和自由,选择了革命和斗争,并非一个和平改良的进程。
但在革命胜利后,人们的生活在新旧秩序更替中不可能完全割裂,中间便自然出现了鸿沟,当旧的思想一时无法转变后,新的秩序又不能一下子确立,“乡约”、民俗习惯等民间法合乎新秩序要求的部分,如不能及时发挥作用,秩序的混乱便在所难免;横看当今社会格局,现实的中国仍处在二元社会秩序形态之中,传统的和现代的生产方式共存,民间法和国家法之间共存与冲突也会长期存在。乡土社会是在蜕变着,但地方性的知识和民俗习惯依然风行,国家法的普适性和其面对的地方性,是法治维度的一个两难。
在此意义上,只有建立起一个包容的司法意识形态,既体现现代司法理念的共性,又考虑民族的、本土的个性,不丢弃优良的传统法律文化,遵循着循序渐进的司法文明发展规律。某种意义上如新儒家所言,当自由遭遇传统,还是要寻找中道。
(三)
当下,“乡约”还有哪些继续存在的价值呢?现在的人们,乡土格局虽在,但乡情逐渐忘怀,乡村记忆业已模糊。不仅如此,熟人间的非契约关系开始契约化,社会整体凸显逐利性而缺乏责任感。许多村庄的地方性规范随着被拆迁的村落一同废弛,在缺少传统文化和治理的支撑、新的治理机制又未能发挥作用的情况下,难免矛盾纠纷多发。
古今一线牵。传统的治理文化,依然有其光辉。明代江西婺源的申明亭,用来张榜公布本地违法犯罪及恶人恶行,使人知畏惧,而不敢为非;在这里受理一般民间纠纷,由耆老里长剖析是非曲直,调处平息。这种因地制宜,将国家教化与村民自治紧密结合的做法,现在仍值得借鉴。如何将此精神与现代法治融合起来,需要转化性的创造。唯有社区的自治、民情的培育,才能真正走向社会的法治。
在乡村自治中,政府要敢于还权于民,相信村民自己管理自己的能力,尊重乡土文明,挖掘本土资源,建设社区民众和睦相处的规则,重塑村庄内生权威,制定出集体成员内心认可的村规民约,紧扣时下的主流意识形态和社会风俗,制定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村民行为规范。邻里之间,协商、和睦、关怀、帮助,抵达“里仁为美”――居住在仁爱的乡邻里是多么美好的事情啊。
若有“新乡约 ”和现代司法相呼应,“新农村”的画卷将一片祥和,优美绵长,超过盛世时的白鹿原。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