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大法官的智慧》有感

时间:2019-05-28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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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大法官的智慧》有感

  作者:肖芳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一庭法官

  这已经是我第二次读这本书――由邓冰、苏益群翻译,由影响美国司法进程、对美国社会影响巨大的经典案例汇编而成,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大法官的智慧》。

  犹记得第一次读这本书的时候,我大学毕业,通过了司法考试,考上了中国人民大学的研究生,还未开学,正是人生中最为轻闲与开心的时候。一个偶然的机会,我看到了这本书,一个崭新的世界从此在我面前呈现。我仿佛真正看到了庄重、智慧的大法官们,他们正用淳厚、平和的语气,用生动而又严谨的语言向我讲述着他们的法律精神、逻辑推理、庭辩技术、司法程序,讲述着他们对法律、正义、人性、社会制度、宗教等问题的深入思考。我感到热血沸腾,仿佛看到了未来的自己――一手持利剑、一手持天平的大法官,在法律的帝国里指点江山,激扬文字。

  再次读这本书的时候,是今年三月,我正在国家法官学院学习。此时,我已经成为法官多年,亲自审理了许多案件,对中国目前的司法现状,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法官地位的尴尬、法官工作的艰辛,也深有体会。于是再读这本书时,我已不再仅仅沉迷于大法官们生动的语言,精彩的思辩,我已经会有独立的思考。依照中国的法律,同样的案子应如何判决?我是法官,判决书会怎样写?有时候,我甚至会更倾向于不同于终审判决书的反对意见。我也已明白,中国与美国,在历史传统、政治制度、社会背景、生活习惯等方面有巨大的差异,美国的司法制度在中国不可复制。但是,我们仍然、必须寻求适合我们的法律土壤的法治道路。

  那么,作为青年法官,在现有的背景下,我们究竟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呢?

  还是从《大法官的智慧》一书说起。在南茜・克鲁塞“植物人”案中,南茜因为车祸成为植物人,南茜的父母向法院请求撤除南茜的人工给养和喂水设备。联邦最高法院终审判决,虽然认为联邦宪法保护一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拒绝进行药物治疗的权利,并且南茜的父母是慈爱而善良的,但是,南茜的父母无权代替南茜决定是否拒绝药物治疗,并认为南茜平时和她的好友谈到的“如果生病或受伤到连一半正常的程度都不能达到,她宁愿结束自己的生命”的陈述,并不是“清楚而令人可信的”体现南茜本人希望终止维持生命治疗的证据。大法官布雷兰、大法官马歇尔和大法官布莱克曼则提出反对意见。他们认为一些病人并不希望他们的生命靠药物来维持,他们宁愿按照自然规律有尊严地死去,南茜成为植物人已经6年,她“不能感觉周围的一切,而且以后也不能。她的身体无意误地、生理反射地抽搐着,脑部那片曾经思考、感受的区域现在已经迅速衰退并且还将继续衰退下去。病变留下来的空洞填满了脑积水液体”,等待南茜的只有死亡,因此南茜有拒绝人工维持生命的基本权利,这个权利并没有影响国家利益,法院(密苏里州最高法院)没有考虑南茜曾经对其家人和亲密朋友所做的陈述,也不考虑南茜的母亲和妹妹肯定南茜不想维持植物人状况的证言。我看到这个案件时,也对该如何判决产生了疑虑,觉得不论是终审判决和反对意见均论证严密,对证据的审查认定也都有一定的道理。最终,打动我的,让我的内心信服于终审判决的是,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雷昆斯特呈递的终审判决书中的一段判词,“一个不终止治疗的错误决定导致的结果最多只是维持现状、等待科技发展带来治疗的可能性以及发现新的有关病人意愿的证据、法规的改变、病人的意外死亡等,而且至少还存在纠正错误、减少错误带来损失的可能。然而,一个终止治疗的错误决定无疑是不可纠正的,这个决定是最终的和不可撤销的,它会导致病人的死亡”。

  在“普莱勒非法移民孩子免费教育案”中,美国德克萨斯州史密斯郡要求因父母非法移民而“没有合法身份”的孩子必须交纳“足够的学费”,才能进入公立学校学习,因此原告因不能进入公立学校读书而提起诉讼。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雷曼呈递的终审判决书认为,根据平等保护条款,必须确定对该案中没有合法身份的人的区别对待有服务于压倒一切的政府利益,但孩子“既不能影响他们父母的行为,也不能选择自己的身份”,立法机关将父母错误行为的后果加给孩子的做法缺乏基本的公正,并且认为“教育对维护我们社会的稳定非常重要,而且,对这些处于贫困的孩子而言,教育的影响非常深远。除此之外,教育还使个体能够创造财富,这对我们大家都有利”,“很难理解州决意要使在我国境内的这些社会底层的孩子变成终生文盲到底是为了什么,除了增加更多的失业、福利救济和犯罪。很清楚,无论排斥这些孩子入学会节约多少钱,但与国家和民族的利益相比,都是不重要的”。读到这个案例,我不得不佩服审理该案的法官的远见卓识,他们没有纠结于所谓的平等保护是否适用于美国公民之外的人,公立学校的教育资源是否应首先用于满足本国公民的需要,而是更多地从这些孩子接受公立教育,是否对于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更为有利进行判断,从而判决不让这些孩子接受公立免费教育违反了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

  引用这两个案例,不是想说明美国多么的自由、平等、民主,恰恰相反,美国的司法判决也绝对是服从于美国的国家利益。但是,从上述案例,我深刻的感受到,法院裁判的直接目的是定纷止争,但是法院裁判的意义绝不仅止于止,法院裁判对于社会秩序的形成意义深远,甚至可以说案件裁判结果所体现的价值观才是法院判决的精髓,而法律文书说理的形式将直接影响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对于法院判决是否认可、信服。因此,作为法官,我们应当在深入体会法律精神的基础上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在遇到疑难案件时,认真考虑我们所要弘扬的价值观,从长远来看裁判是否符合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目标,是否有利于促进“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美好社会秩序的形成,是否有利于弘扬“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公民基本道德。我相信,只要我们每一名法官,从每一件案件做起,从每一份文书做起,尊重事实,坚守法律,在遇到疑难案件时,将我们所弘扬的价值观恰当地体现于我们所做的裁判中,不论是当事人,还是社会公众,都将更加信服我们所做的每一个裁判。随着我们每一名法官的努力,中国的司法状况必将逐渐好转,公众对于法官的尊重,对于法律的信仰的必将逐步形成。

  最后,让我用一名中国的青年法官,在他的而立之年出版的《法治的罗马城》中的一段话,作为我文章的结尾:“在当今的中国,在法律的罗马城没有建立起来之前,法官就不可能是高贵而孤独的王侯,而应当是个泥瓦匠,从抹一把泥砌一块砖做起;是个农夫,从撒一把种子锄一次草开始;应当是个传教士,把法律思想的种子撒向每一颗心灵深处”。我愿意做这样的泥瓦匠、农夫、传教士。我相信,我们很多人都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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