赏疑从与 罚疑从去
――读苏轼《刑赏忠厚之至论》有感
李新立 大成律师事务所
近读苏轼《刑赏忠厚之至论》,文中引述,"传曰:赏疑从与,所以广恩也。罚疑从去,所以慎刑也".又引述,"书曰:罪疑惟轻,功疑为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笔者联想当下一些情形,颇为感慨。
2013年9月《南方周末》刊登《云南十万代课教师的最后一道"证明题"》,至今让我难以忘怀。当年云南省向乡村代课老师发送一笔补偿款,根据教龄发放,1年教龄发1个月,830元/月。这些教师很多遇到了难题,由于早年档案管理混乱,加上这些人离开学校多年,要证明教龄很困难。教师们想各种办法,开证明,找证人,翻教案,但遇到了审核人员的严格把关。一名叫程兴贵的教师,教龄25年,但苦于8年没有工资表认定,翻出自己的教案,教案上有教育部门人员的签字和章,他把有签章的页面撕下来给审核人员,不料那人说, "这上面并没有什么内容,你撕来不过一张废纸".审核人员让他去找证人当面证明,但因为证人高龄有病,不能赶去作证。最终,离教龄认证截止时间还有三天,程兴贵叫喊着"我有证人、我有证据",投河自尽。事后,教育部门认定了25年教龄,发放了补贴。
读罢报道,我感觉极为愤懑。"奉献乡村教育,清贫一生"是这个群体的写照。在中国教师严重缺乏的年代,他们在农村地区为教育下一代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他们领取的是极为微薄的补贴。后来有了受过正规教育的师范生走向工作岗位,政府一声令下,他们又成为农民。当时国家出台政策对他们进行补偿,一方面是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另一方面是感谢他们以前的付出,本是件体现政府恩情的好事。但是工作人员所为却造成了对他们的伤害,为什么?工作人员错了吗?报道中并没有提到工作人员因此受处分。
我相信,工作人员一定会为自己辩解说,我这是对国家资金负责,认真核实民办教师的身份和教龄,一个教案上的签字或盖章能证明教龄吗?如果是编造教龄呢,不就是对国家的钱不负责任了吗?也有道理,估计这是该人未被处分的原因。
从证据的证明力而言,教案上的签字或盖章的确是不足的,让人存疑的。那么存疑的时候怎么办,给还是不给?这是真正考验领导智慧的。"赏疑从与,所以广恩也",一句话道出了一个解决思路。依此思路,奖赏,可给可不给的,那就给,为什么,意在广施恩惠。给民办教师的补贴是什么,是政府为了表示感谢而给的,是"赏",是恩惠,既然如此,在核定应给的人员或金额时,应采取宽松的标准,依据充分的要给,依据不充分存疑的也要给。即便真的给错了,多给了,也不要紧,因为是广施恩惠,要体现政府的宽厚待民。比如程兴贵,他的17年教龄是有充足证明的,8年的证据不足,那就是多给8年也就6000多元,相对于他的多年付出,多发就多发吧,于政府并无损害,却可让他真心感到党的温暖。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是"赏"就不能适用这一准则,比如某公司起诉索要欠款,情况就不同了。原告证据充分法院才能支持,证据不足则不能支持。这是法律权利主张,如果不应支持而支持,就会造成对另一方的不公正。
"赏疑从与"在今天很多方面具有指导意义,比如今年政府决定向部分抗战老兵发放5000元补贴,并发放胜利纪念章。这是政府为感念抗战老兵的功勋而给的奖赏,包括一部分国民党抗战老兵也受到奖励。这是政府做的一件好事。抗战结束已经70年,多年来一些抗战老兵生活困苦的事迹时而见诸报道,一些人因为各种原因未被政府登记在册,未被优抚帮助,英雄流血又流泪,让人唏嘘。如何找到那些尚未被登记的老兵,认定其身份,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我认为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适用"赏疑从与"的准则,宁可赏错,毋宁遗漏,不要让他们成为被遗忘的人,不要让他们感觉心寒,幸存之人已很少,在世时间更是无多了。
另一句话,"罚疑从去,所以慎刑也",这句话对于当今刑事审判而言就更有指导意义了。现代刑法上的"疑罪从无"原则与此一致。苏轼所引《传》应为《春秋左传》、《春秋公羊传》、《春秋谷梁传》中的一书,究竟为何书,笔者未查到,而春秋三传成书于春秋至西汉时期,至今已有2000多年,虽历史久远,但其提出的慎刑原则当今并未做到。
想想近年来被平反的冤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呼格吉勒图案、杜培武案、聂树斌案、张氏叔侄案、念斌等,这些被平反的只是冰山一角,还有很多被冤枉的人在服刑或者早已死去。想想就是件极为可悲的事情,无辜的人被囚禁被处死,造成多少冤业。有人可能反对说,如果嫌犯就是真凶呢,因为证据可疑就放了,岂不是放纵真凶,既对受害者无法交代,也给社会留下危险因素。但笔者要说,如果嫌犯不是真凶呢,无辜之人受刑,不仅个人自由或生命被剥夺,家庭破裂,还有一些人出狱后因蒙冤报复社会,无端杀人。这些被冤枉的人出狱后成为社会新的危险因素,致更多人于危险之中。权衡二者利弊,先贤提出"罚疑从去".苏轼引用《尚书》中的观点进一步论证,"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古文观止》的编者吴楚材、吴调侯先生对此解释说,罪可疑者,则从轻以罚之。功可疑者,则从重以赏之。法可以杀、可以无杀者,与其杀之而害彼之生,宁姑生之而自受失刑之责。可谓至理。
苏轼的这篇文章仅600多字,精辟论述了仁厚治国之道,该文为苏轼嘉 二年(1057年,时年21岁)考进士的命题作文,当时担任主考官的欧阳修对该文大加赞赏,本想列为第一,担心为同期考生其学生曾巩所作,为避嫌将该文列为第二名,后传为一时佳话。
作者简介
李新立,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诉讼仲裁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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