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漫漫谈读后感

时间:2019-05-28 热度: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1-手机版)

  看守所漫漫谈读后感

  作者:李海

  不承想《漫谈看守所》我看了这么慢,但最终还是看完了,就在我敲打键盘的时候,我的家乡滨海新区正在承受着应该有史以来的最大的事故,我没有在前线,在工作岗位上坚守,每天都在关注最新的进展,可是看到的消息有时不尽如意,在这里问责时,估计也帮不上什么忙,毕竟已经很多鲜活的生命在这个世界上消逝。

  拉回来在我读《漫谈看守所》时看到了路漫对自己工作的思考,作为驻所检察官并没有碌碌无为,而是在工作上认真总结,才会出现我们看到的看守所的现状。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整合概念的时候我们法律专业者很容易知道看守所的作用,而对于普通民众抑或官员来说这个地方是个不能来的地方,可是人类发展到现在,就像刑法格言中“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罪,有犯罪的地方就有刑罚。”因此在人类发展过程中因为维护个人利益、团体利益的需要,就要对侵害利益的实施者进行惩罚,作为刑法的结果就是对实施者进行惩罚,自由刑甚至死刑的执行,都要在监狱度过一段时间,而看守所作为未决犯的羁押场所的存在,是为了更好的执行国家的刑事诉讼法程序。

  可是对于普通大众来说一旦进入到这个地方就意味着进到了“号子”里,如果有人进入过这个地方,就会被贴上标签,甚至会跟着他一辈子,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类的标签也会逐渐淡化,就算是从监狱出来的人,有时也容易社会当中,因为对于追求利益来说,是不分你进过“号子”还是没有进过“号子”。作为人的个体在社会上生活要不断的追求财产利益才能够在社会上存在,然而由于个体的发展不均衡以及经济环境所致,每个人的追求利益又不太一样,很容易一些个体会行使侵犯他人利益的手段获得财产利益,相对于自热犯来说就会实行盗窃、抢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等犯罪,而在看守所中最多的也是这类犯罪嫌疑人,本人在检察院、公安机关都待过,所以可以接触到看守所,在前几年也到看守所提过讯。这段经历对我来说记忆颇深,在里面你可以看到形形色色的人,就像路漫在书里所说这是一个小的社会,但五脏俱全,我没有路漫的条件可以深入了解看守所的构造以及看守所所发生的事,可在我提讯的过程中与这些人打交道,你一本正经的跟他谈法律问题,他是不会感兴趣的,而在提讯时通过跟他进行日常交流,比如他出来也就是为了能够抽根烟,我们在提讯时,很简单的案件,有时为了能够轻松的提讯完,买一包烟给他准备着,在这期间你们的交流是非常好的,甚至有时跟他们聊天可以获得很多不同寻常的奇闻异事。

  然而在这个“号子”里,据我的了解最不受欢迎的是强奸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和强制猥亵妇女或少女的犯罪嫌疑人,在我提讯的过程中,一个曾犯此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明显看出他身上有些伤,但不知怎么造成的,我们问的时候他说自己磕的,而后来源于另一起案件,犯聚众斗殴的嫌疑人向我们说了在他的“号子”里有个强奸的犯罪嫌疑人被“号长”打了,后来经我们核实确实前些日子我们提讯的犯罪嫌疑人,所以在这个小社会里也有着自己的原则。就像在我小时候,在村子里由于纠纷出现斗殴事件,一位村民被关到了“号子”里,人们都对他很是担心,担心在“号子”里会受到欺负,我估计那位村民进入的拘留所,因为他应该是十天左右就出来了,然后好心的村民问他是否被欺负了,他说我进入后直接做到地上,里面的人问我犯了什么事,我说我弄死个人,随后就有人给他把铺位让出来,没有人理他了,因此在这过程中以免自己被欺负有时说谎也是有用的,但这也是十几年前的事了,原因有可能是里面的人也分不清拘留所与看守所的区别。

  在《漫谈看守所》这部书里路漫以三章为我们介绍了看守所的构造以及在看守所的小型社会,并在最后的外之章、新之章整个梳理了自建国以来我国看守所制度的发展以及弊病,但是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提出全面深化司法改革,不仅仅是看守所的条件得到了改善,而且在公安机关内部的办案场所的改善以及全面贯彻“四个一律”的要求,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有了大幅度提高,文明办案,依法依规办案现在已成为了主流。有点遗憾的是在我们这个国家要想推进一个制度的全面贯彻少不了自上而下的统一精神,认真执行,不允许出现创新的方法,虽然随着司法改革的实施,这几年的冤案平反出现了大量案件被提出来,一些曾经的犯罪嫌疑人、罪犯得到平反并获得国家赔偿,可是一个良好的制度需要执行,法律还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刑诉法修改后一些地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还是面临困难,最近刑法修正案九也遇到了法学界、律师界甚至司法界的探讨,认为对律师的执业设置障碍,所有这些的讨论我想应该是必须的。亚里士多德在两千多年前就曾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地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但是我国现在的情况是,方针政策很完善,但缺乏实际行动。因此所谓的法治中国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多年的积淀以及人民群众法治观念的进一步深入,法治的建设才会出现良好发展前景。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2-手机版)
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用户自行上传或互联网,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kf@hequma.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3-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