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件管理制度

时间:2019-05-27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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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件管理制度(一)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促进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全国统一制式、统一管理的制度。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制式由交通部制定。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交通规费征稽、水路运政、航道行政、船舶检验、港口行政、水上安全监督、交通卫生监督、交通通信等行政执法工作的资质和身份证明。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包括《交通行政执法证》和《水上安全监督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发证机关。

  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行政管理机构是本部门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发证机关。

  第五条发证机关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颁发交通行政执行证件:

  (一)在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直接从事具体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二)经交通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符合《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的资质条件。

  第六条县级或地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交通行政执法证》;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业务管理机构的,由业务管理机构对上述有关人员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对其直属的符合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并审核后,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地区符合条件从事水上安全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登记造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审核后,由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水上安全监督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交通部直属海(水)上安全监督局、直属港航监督局应当将本部门符合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审核后,由交通部直属海(水)上安全监督局、直属港航监督局颁发《水上安全监督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所属的管理机构应当将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水上安全监督人员除外)登记造册,分别报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审批、颁发《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十条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的港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负责审批、颁发本单位的《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证件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对经批准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当将其有关信息输入“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数据库”,及时打印、颁发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和《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卡片》。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卡片》由执法人员所在单位保管,随时做好有关记录。

  第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随身携(佩)戴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持证人应当按照其所持交通行政执法证中注明的执法门类在法定职责和辖区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四条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第十五条持证人遗失证件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由该单位按证件颁发渠道逐级报请发证机关注销。发证机关审核属实,予以注销,同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按程序办理补发证件手续。

  第十六条持证人调离交通行政执法岗位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收回证件并报发证机关注销。

  第十七条对不按规定使用证件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对利用证件牟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件。

  第十八条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发证机关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对持证人上年度以下情况进行审验:

  (一)持证人执法工作考核或人事考核结果;

  (二)持证人参加岗位培训的情况;

  (三)持证人执法违纪或重大执法过失的情况;

  (四)持证人受奖励和处分的情况;

  (五)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发证机关根据年度审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对符合年度审验要求的,由发证机关在证件的年度审验栏和《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卡片》上贴示当年的年度审验专用标志,允许持证人继续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二)对没有达到年度审验要求的,不予通过年度审验。没有通过年度审验的,不得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三)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交通行政执法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发证机关应当将年度审验的有关信息输入“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数据库”备查。

  第二十条未经发证机关年度审验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条发证机关负责本地区或本部门“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数据库”的使用和维护,定期向交通部传输或报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的有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可根据本规定统一制定全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执法证》的样式、编号和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发布之前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管理机构颁发的各种名称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一律停止使用。

  证件管理制度(二)

  目的:所有员工应认真学习《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规定》,并严格贯彻执行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控制区通行证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重要凭证,证件的管理,关系到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国家、社会的安全性,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发生,维护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分支机构证件专办员要全面负责分公司及营业部的证件管理工作,包括证件的申请、发放、回收,监督证件的保管和使用等管理事宜。

  第三条所有申请办证人员需具备公安局要求的审查资格,为公司人员,并通过航站楼准入制度考核等相关资格审核。

  l控制区通行证定义:控制区通行证(以下简称证件)是指在机场控制区内工作的人员或因工作需要出入控制区的人员获得批准后进出机场控制区的凭证。

  第二章证件管理人员的管理规定及流程

  第四条各分支机构专办员应建立证件管理台账,以便实施监管。

  第五条员工控制区证件由证件专办员交接由航站楼经理发放,需登记台账及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经理将证件发放给使用者本人,证件使用者需缴纳证件押金500元,由经理统一收取登记并保管。

  第七条如有员工证件丢失,公司专办员立即上报,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的形式向发证机关说明丢失原因及经过,申请注销或挂失。

  第八条员工丢失机场控制区证件已经及时上报主管经理及专办员,但主管经理及专办员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主管经理及专办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员工证件的使用及责任

  第九条员工在岗使用证件时要妥善保管本人证件,离岗时将证件交还指定的保管人。

  第十条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须在经理处办理归还证件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并退还证件押金。

  第十一条员工上岗时应将通行证佩戴在胸前显著位置,遵守航站楼内的规范。

  第十二条持证员工应在证件限定的区域内活动,遵守各项有关规定并主动接受验证人员的查验;不得进入其他限定区域,如航空器等。

  第十三条持证员工须妥善保管机场控制区证件,严禁将证件转借他人使用。如发现转借他人证件,则借与被借者立即开除。如因借证引起法律责任则由当事人双方应共同承担责任,与公司无关。

  第十四条证件不许带出航站楼,每日上下班由班长或内勤收发证件,并填写交接登记表。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将证件带出使用的,须经航站楼经理批准后方可。

  第十五条如丢失机场控制区证件的,应立即书面报告航站楼经理证件丢失的详细经过,由经理立即通知证件专办员。

  第十六条证件丢失当事人须承担公安分局的所有责罚,(www.lieshai.com)并接受公司对当事人处以的罚款200元及补办证件工本费100元。同一人两次丢失证件的,将处以500元罚款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丢失机场控制区证件而没有及时上报经理采取补救措施的,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持证人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如有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证件管理人及使用人因各种原因造成上级监管单位对我公司追究责任的,经济责任由当事人个人承担。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通行证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由公安分局暂扣其通行证7日以上、30日以下:

  (一)进入未经授权区域、通道的;

  (二)发现通行证丢失、被盗,在24小时内未向上级报告的;

  (三)不刷卡验证、拒绝查验人员查验的;

  (四)进入隔离区时,夹带、藏匿违禁物品、限制携带物品的;

  (五)使用本人过期证件的;

  (六)擅自进入航空器的。

  第二十一条通行证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由公安分局收回其通行证,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将通行证介于他人使用的;

  (二)冒用他人通行证的;

  (三)涂改通行证的;

  (四)强闯控制区、与查验人员发生冲突情节严重的;

  (五)逃避安检进入机场控制区的;

  (六)利用通行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有其他严重扰乱机场秩序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公司员工如有以上行为发生,产生的后果由个人承担。本规定一切解释权归总公司所有。

  证件管理制度(三)

  为了规范公司证件管理,适应集团公司的发展,满足企业资质审验及工程的需要,公司对各类证照及个人证件实行分层统一管理。

  一、公司证照管理

  ㈠证照分类

  1、法人证照: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费证、卫生许可证、消防许可证、旅馆业特行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

  2、建设项目前期证照:立项文件、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预售房许可证、房屋产权证等。

  ㈡证照实行分层管理

  1、公司行政工作部对所有证照原件(除必须亮证经营的证照)实行统一管理,并设证照管理员负责管理,保证证件的及时性、连续性、有效性、安全性。

  2、公司综合管理部档案室负责集团公司各类证照(除必须亮证经营的证照)的复印件的管理。各部门因业务需要证件复印件的,指定专人统一到档案时领取,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有关登记备案手续。

  3、各子公司的证照由各子公司负责办理年检、升级等工作,集团公司证照管理员负责督促、指导、咨询、检查。

  4、集团公司和新注册单位的营业执照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办理。

  5、借用原件须办理借用手续,用完及时归还。

  二、个人证件管理

  ㈠证件分类:分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和执业资格证两类,具体包括:

  1、专业任职资格证:

  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经济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

  会计系列: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

  2、执业资格证: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国家级监理工程师、省级监理工程师;造价师、造价员;物业管理师、物管员;安全工程师、安全员;设备工程师、房地产评估师等。

  ㈡报名考试(以满足公司发展及资质需求)

  1、各类执业资格证

  随时掌握考试动态,根据报考条件,由本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及资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初审并负责组织报名工作。报名费及考务费先由报名者本人缴纳,考试合格,人力资源部确认并提供合格人员名单,经公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到公司财务部门全额报销。人力资源部从上级机关取回证件统一管理。

  2、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

  按照太原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由员工本人提供相应的证件及资料(包括计算机模块合格证、外语考试合格证、学历、论文、总结等),经员工所在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部统一汇总上报太原市职改办。评审通过,评审用表及评审费由公司负担,否则费用自理。

  ㈢证件管理

  1、所有公司需要的人员证件原件由人力资源部设专人保管。

  2、人力资源部根据本人任职岗位与任职标准确定其任职证件,在收到证件的同时须给证件持有人开具统一印制的证件收据作为收证凭据。

  3、外单位人员证件、公司员工第二个及二证以上证件,若公司需要,经本人同意,由人力资源部设专人统一收取,并开具收据,按(五)款规定予以补助,同时通知所需证照的子公司经营部。

  3、证件的存放

  ⑴公司出资取得的证件,要求必须至少在公司存放五年。

  ⑵员工个人取得的证件,离岗时可凭证件收据取回。

  4、证件的退还

  ⑴公司出资取得的证件,要求在公司存放五年,退还时凭证件收据退还本人;不满五年的按出资费用的比例由本人承担。

  ⑵员工个人取得的证件,在办理离岗后,持离岗通知单、证件收据退还本人。

  5、期间的继续教育、培训及年检等工作

  ⑴此项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办理。

  ⑵继续教育费、培训费等费用由公司负担。

  6、各子公司负责取得的证件原件须交回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

  ㈣执业资格证的注册

  1、按上级文件精神及要求,按行业业务归属,由各子公司负责具体的注册工作。

  2、证件持有人应积极配合公司证件管理工作,按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真实有效的证件及资料,并对证件的真实性负责。

  3、注册费用由公司统一缴纳。

  4、根据国家政策,员工个人持有的所有证件(一人多证)必须在同一单位注册。

  ㈤证件费的补助标准、发放时间、补助范围

  1、计发时间:从收到证件的次月开始计发证件费。

  2、补助标准(单位:元/月)

  ⑴专业技术职称:高级职称300元,中级职称200元,初级职称100元。

  ⑵执业资格证件:

  一级建造师  元,二级建造师200元。

  国家级监理工程师300元,省级监理工程师100元 。

  造价师400元,造价员50元。

  物业管理师  房地产评估师  (待注册时确定)

  ⑶补助标准随市场行情,按市场价进行调整或按约定执行。

  3、发放时间

  每半年发放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年的6月底、12月底,由各子公司经营部造表,集团公司行政工作部证照管理员审核,经理审批,各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发放。

  4、补助范围

  ⑴政府相关部门认可的、公司证照年检需要的个人证件。

  ⑵员工拥有一个证件并与所在岗位对口的证件费,已核定在工资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证存放在公司行政工作部的按标准发放证件补助。

  ⑶公司出资并通过培训取得的证件不计发补助。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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