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时间:2019-05-27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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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一)

  此次改革提出要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这些措施旨在打通中小学教师的晋升通道。

  现状―:以名额指标来评职称

  “教师职称是评一次伤一次,因为高级教师的名额太少,而高级和中级之间的待遇差距又太大。”河南济源市克井一中校长李新乐说起评职称,满脸都是焦虑。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中小学教师职称是按照岗位设置,以名额指标来评职称。在湖南怀化通道县小学,“退多补少”的政策让校长蒙兰凤十分苦恼: “假如我们学校小学高级职称的比例是70%,但规定要求比例是50%,超过了就不分指标了。有一段时间我们学校连续5年都没有指标。”

  湖南怀化通道县一中校长杨保仲说,如果学校引进优秀教师,他们在其他学校评了职称过来,本校一些优秀老师,就没有希望晋级了。

  声音―:建立职级动态监管机制

  有专家建议要适当增加各个学校相应职级的职数,确保有效做到评聘结合,同时要建立职级动态监管机制。

  杨保仲表示,国家政策层面应鼓励优秀的年轻老师向更高层次发展,职称评定可以适当提高门槛,但是不要受指标限制。让业绩说了算,鼓励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同行专家评审

  针对这种现象,这次改革提出要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评价机制,并公示结果,接受监督。

  现状―:“领导”主导评定过程

  “表面看上去是材料评选,是集体研究决定,事实上还是行政干预因素,有领导打招呼,还有增补指标。这些最后评上的人,从推上去,到评审出来,都 有人暗中保驾护航。”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中学校长表示,过去教师职称评定,行政分量太重。从名额分配,到哪些人选送材料,都是行政力量主导。在评委会上, 哪些人优先保证,甚至哪些人过,都有行政因素,这容易导致职称评定成为一种拉关系、走后门的温床。

  声音―:评审的规则程序要细化

  广东佛山南海九江海寿小学校长

  张永辉认为,单纯依靠同行评还是不行,因为中国是个人情社会,难免产生偏颇。他建议可以首先采取同科组老师互评,然后是科领导、行政领导协调把关,最后不可或缺的是提交校代会审议通过,形成最终的结论,程序一定要完善,才能确保公平公正。

  一位多年担任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委、评审组负责人的湖南省教育专家对记者说,过去也有大量的一线教师在参加评审,也是同行,但是实际效果不大。究其原因,是同行评审的规则程序不够细化,只有指导意见。

  注重师德、实绩和实践经历

  此次改革提出要修订评价标准,注重师德、实绩和实践经历,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倾向。且顺应基层教师的呼声,此次改革已再次明确提出,修订评价标准,向农村和边远地区教师倾斜。

  现状―:论文“注水”现象频现

  多年来,由于教师评职称有论文要求,导致论文“注水”现象频现。在一些地方,评一篇论文的“手续费”是5元,一个县一千篇论文就是5万元,不但这种论文没有任何含金量,由此衍生的腐败之风也越来越严重。

  声音―:最重要的是职业道德标准

  “改革导向很重要。”上海市虹口区第三中心小学校长盛裴说,过去的评价导向就是让老师去写论文、搞科研。以前你的水平再高,学生再优秀,你也评不上。现在的导向就是着重在教学一线。

  评价教师究竟该以什么为标准?张永辉认为,教师最重要的是职业道德标准。“如果一个老师30多年坚守在边远贫困的地方教书育人,即使他没有学历论文,国家也应评他当高级教师!”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二)

  一、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坚持与中小学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与艺术,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2、国家制定各级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见附件)。各试点省根据本地教育发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制定中小学教师具体评价标准。对于少数特别优秀的教师,可制定相应的破格评审条件。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的评价标准要体现中学、小学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有所区别,并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各试点省可根据本地教育发展水平,在不低于国家基本标准条件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要按照分类改革、分类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各试点省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认真总结推广同行专家评审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中的成功经验,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要在水平评价中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职称评审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适应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实际需要。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控制范围内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并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聘用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到相应教师岗位,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防止在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

  3、坚持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4、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要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评聘工作应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个人申报。中小学教师竞聘相应岗位,要按照不低于国家和当地制定的评价标准条件,按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报。

  考核推荐。学校对参加竞聘的教师,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根据核准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择优推荐拟聘人选参加评审。

  专家评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委会,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学校推荐的拟聘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人事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学校聘用。中小学根据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

  5、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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