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油厂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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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炼油厂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厂特种设备管理,确保生产装置安全平稳长周期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炼化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暂行)》及我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制度的具体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
  
  (四)《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 ;
  
  (五)《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 ;
  
  (六)《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 ;
  
  (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
  
  (八)《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TSG G3001-2004) ;
  
  (九)《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TSG D2001-2006) ;
  
  (十)《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
  
  (十一)《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Q7016-2008);
  
  (十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 ;
  
  (十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 R3001-2006);
  
  (十四)《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D5001-2009) ;
  
  (十五)《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等环节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特种设备,具体目录如下:
  
  (一)锅炉:承压(蒸汽、热水)锅炉。
  
  (二)压力容器:指固定式压力容器、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等,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和安全附件。
  
  (三)起重机械:各类(固定、移动式)起重机械。
  
  (四)电梯:各类客梯、货梯等。
  
  (五)压力管道。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主管副厂长职责:
  
  (一)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和炼化公司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的法律、法规要求,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审批到期需要延检的特种设备的手续。
  
  (三)负责组织特种设备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机动科职责:
  
  (一)机动科是全厂特种设备综合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www.lieshai.com)负责贯彻有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全厂特种设备管理规定并检查落实。
  
  (二)负责全厂特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的审核、编制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的登记注册及检验的对外协调等工作。
  
  (四)负责审查、上报到期特种设备的延检工作。
  
  (五)负责全厂锅炉、Ⅲ类压力容器、电梯台帐的建立。
  
  (六)在厂主管领导的组织下,负责特种设备各类事故的调查,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原因及调查处理情况。
  
  第七条 安全环保监察科职责:
  
  (一)负责监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二)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监督。
  
  (三)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使用单位(生产车间)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修订。
  
  (二)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特种设备隐患,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三)负责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台帐、设备技术档案及安全附件台帐。
  
  (四)负责向机动科上报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检验计划,协助、配合检验单位完成检验工作。
  
  (五)负责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六)负责填写本单位到期需延检的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审批单,上报特种设备延检期间的风险评价及风险消减措施。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管理
  
  第九条 采购特种设备时必须选择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资质的厂家。招标办在选定特种设备投标单位时,必须经机动科企管科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对于按照单一来源采购的特种设备,机动科在审批单一来源采购计划时应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厂家资质进行审核,在机动科、企管科备案。
  
  第十条 特种设备进厂时,供应科通知机动科、档案科、使用单位检查验收。制造单位(供应商)必须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书等文件。
  
  第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在选择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施工单位时,必须确保该单位具有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资质,并且获得机动科、企管科等相关业务科室的审查确认。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或者分包。
  
  第十二条 在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前,施工单位应将拟进行的安装、大修、改造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延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天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大修、改造过程,必须经延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机动科应当向延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具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机动科应当建立全厂特种设备台帐。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四)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履历卡(即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六)特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每月自行检查一次,并做好运行记录。
  
  第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一条 电梯的管理:
  
  (一)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应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电梯的使用单位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二)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四)使用单位应当配备至少一名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
  
  第四章 特种设备检验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提前向机动科提出定期检验请求,机动科负责统一申报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编制特种设备检验计划,并上报机动科。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的检验由延安市或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相关规定检验。特种设备的使用及检验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应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
  
  (一)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6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其安全附件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相关规定。
  
  (二)在用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按其等级及《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压力管道的检验周期应符合《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的相关规定。
  
  (五)起重机械的检验周期应符合《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的相关规定。
  
  (六)在用电梯的检验周期为一年,应符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特种设备未检验、超过年检期限、或检验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的特种设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 检查及考核
  
  第二十七条 机动科对特种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保养、档案管理、特种设备操作证的管理、大修及年检计划等内容作为检查内容,按照《延安炼油厂设备管理月度考核细则》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机动科负责解释与监督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延安炼油厂特种设备管理规定》(延炼发〔2010〕6 号)同时作废。
  
  附表:1.特种设备台帐(厂内车辆)
  
  2.特种设备台帐(吊车)
  
  3.特种设备台帐(固定式起重设备)
  
  4.特种设备台帐(电动葫芦)
  
  5.特种设备台帐(电梯)
  
  6.压 力 容 器 使 用 登 记 表
  
  7.压力容器(普查)注册登记表
  
  8.压力管道(普查)注册登记表
  
  9.压力管道台账
  
  10.压力容器定期点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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