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新校区学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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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新校区学生管理办法
  
  为营造一个安全、文明的校园环境,促进优良校风、学风的传承,结合学院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特制订以下办法。
  
  第一章  校园文明
  
  第一条  新校区大学生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注重个人品德修养,勤奋学习,文明生活。
  
  第二条  热爱学院,关心学院发展,积极支持新校区建设,自觉维护新校区的安全和稳定,不信谣,不传谣,不参与有损于学院的非法活动。
  
  第三条  学生发现校园内不稳定因素,或者在思想、学习、生活方面有好的意见、建议,可以向辅导员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反映,以便学院更好地为学生服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园内举办各类社团活动,须经相关部门审批。
  
  第五条  学生需严格遵守学院纪律,主动维护校园秩序,保护自身安全:
  
  1. 禁止翻越围墙、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聚众赌博等行为,若发现上述行为应在能力范围内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2.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建设工地,违反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责任自负。
  
  3. 校园建设整体结束前,学生应在每日22:00前回公寓,晚上在校园内应结伴而行,禁止单独到校园内偏僻、黑暗的地方和角落。
  
  4. 新校区人员繁杂,学生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不与陌生人搭讪,避免发生肢体冲突。发现外来可疑人员,及时向辅导员或保卫处报告。
  
  第二章  教学管理
  
  第六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院安排组织的教学活动,不迟到早退,不无故旷课,自觉维护教学秩序。
  
  第七条  主动维护教学区卫生,爱护教学设施,晚自习后最后离开教室的同学要自觉关灯。
  
  第八条  从安全角度考虑,学生应在指定区域上早晚自习,(www.lieshai.com)课程结束后应迅速离开教学楼。
  
  第三章  公寓管理
  
  第九条  公寓既是生活也是学习的场所,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管理规定,共同营造"静、洁、雅"的住宿环境,争创文明公寓。
  
  第十条  爱护公寓公共设施,禁止私自拆装电线,破坏公寓设备。严禁在公寓使用蜡烛、酒精炉等明火;严禁使用电热水器、电炉等高负荷违章电器;严禁在公寓存放管制刀具、有毒物品;严禁在公寓饲养宠物;严禁在公寓进行营销活动;避免在公寓、楼道内从事一切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寓安全责任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根据公寓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严禁在公寓留宿他人,更不得留宿异性。辅导员、助理辅导员、学督委因工作需要进入异性公寓检查时应出示工作证,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辅导员、助理辅导员、学督委对公寓进行检查时,学生应端正态度,积极配合,师生合力营造良好住宿环境,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严禁夜不归宿。各二级院、系值班老师每日检查学生住宿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学生无故夜不归宿一次,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无故两次及以上夜不归宿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外住宿的一切责任自负。
  
  第四章  请假及外出
  
  第十四条  新校区尚处建设中,外来人员繁杂,从安全角度考虑,学生应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1、学生离开校园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1天之内由辅导员签字核准,3天之内由本院系分管领导签字核准,3天以上报学工部(处)审批,超过半月者报院领导审批。请假学生应按时返校,返校后凭请假条及时到请假处销假。对未能按时返校、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在校外的一切行为及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2、严禁在校外租房住宿。曾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的学生,全部返校住宿。擅自在校外租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租住期间的一切责任自负。
  
  第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出入校门出示假条和证件制度。周日到周五教学时段内,学生出入校门一律凭请假条和学生证。周六和法定节假日凭有效证件出入。带他人进校门要接受门卫的询问并登记,带贵重物品出校门要自觉出示相关手续并登记。
  
  第十六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周点名制度。每周六晚上19:30开班会时进行周点名,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外出活动管理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各二级院、系、班级不得擅自组织学生集会、登山、游泳、踏青、旅游、演出、坐场等集体活动;尽量不去私人诊所就医,不去地摊就餐;学生社团不得私自组织学生外出;学生不得个人或代外单位招聘同学从事推销、礼仪等商业活动,如各单位确因集体外出参加各类活动,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违反以上规定者,依据《太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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