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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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源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定期开展危险源普查。采油厂、井区、班站每月开展一次危险源辨识工作,并按照危险源级别划分,积极组织风险削减。
  
  1、一、二级危险源,及时上报HSE办公室及相关科室。
  
  2、三级危险源,由井区负责人为风险削减第一责任人,组织实施风险削减;四级危险源,班站长为风险削减第一责任人,组织实施风险削减。
  
  第二条  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周围民众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重大以上危险源的应急预案要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管理并实行领导干部承包制度。
  
  第四条  采油厂、井区建立《危险源立案销案台帐》,班组建立《危险源辨识台帐》,记录班组、井区辨识出的各类危险源及削减情况,并每月向HSE办公室上报一次。
  
  第五条  基层骨干和全体员工都有参与危险源管理、辨识、评价、削减的责任和义务。井区负责人、班站长负责组织制定纠正措施实施风险削减;基层安全管理干部负责危险源辨识、事故隐患查找及风险削减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岗位员工负责对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或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判断,对能力所及的应进行削减或控制。
  
  第六条  由安全管理干部负责,应及时组织全区员工的HSE 知识培训,提高全员综合素质,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章操作等人为风险。
  
  第七条  对暂时不具备削减条件的危险源,应向HSE办公室提出临时性防范措施意见,经HSE办公室同意后,指派专人负责监督、落实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待条件成熟后,进行风险削减。
  
  第八条  削减措施完成后,将完成情况上报HSE办公室,由HSE办公室负责组织验收。
  
  第九条
  
  1、对上级有关部门辨识出的各类事故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及时的,纳入井区月度HSE考核,与奖金挂勾。
  
  2、整改完毕而不及时上报的,可认为未及时整改,也将纳入井区的月度HSE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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