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进一步提高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村本行)金融统计水平,及时、准确地完成金融统计工作任务,充分发挥金融统计对本行经营管理决策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同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统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指点统计是本行及所属支行、部门以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以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对本行及所属支行、部门各项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调配、分析、评价和预警,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满足监管工作要求,提供经营决策依据。
第3条 本行及所属支行、部门在各项金融统计工作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4条 统计工作的本原则是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
第5条 统计工作要以会计信息为基础,以会计报表为主要依据,调查,收集相关信息数据,确保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6条 各类统计报表及其数据间必须相互核对平衡一致,亚禁出现错报、渥漏报、虚报、估报、瞒报等现象。
第7条 统计工作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自动化、系统化和网络化。
第8条 统计工作应加强信息透明度建设,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规范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 统计机构及工作岗位设置
第9条 风险管理部门下属调统中心是本行统计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本行统计工作的协与管理。
第10条 各职能部门及各所属支行是本行统计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相关统计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
第11条 各统计部门应紧密配合,加强内部协调,严禁出现推诿现象,保障本行统计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12条 本行职能部门统计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和项统计管理办法和统计制度;
(二)督促各职能部室及时报送各类报表,对报送的各类报表进行数据平衡性、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不发生报送后错误;
(三)负责填报各种统计报表,严格按照上级单位制定的统计指针定义和口径,准确,及时地填报各类统计报表扩统计调查表,并在规定时间风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四)经常就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完成统计分析,及时发现统计工作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五 )组织开展统计检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统计检查工作;
(六)组织开展统计培训工作;
(七)按规定向本行股东和公众披露本行相关统计信息;
(八)做好统计资料整理和存盘管理工作;
(九)为满足经营管理工作需要开展其它统计工作。
第13条 统计工作职责:
(一)保证统计人员基本稳定,若确需调整,应征求本行职能部门意见,新统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符合上岗条件,方能重事统计工作,统计人员的调整不能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督促统计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保质保量完成日常统计数据报送工作,按时完成对相关业务的统计分析。
(三)建立健全 的,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www.lieshai.com)保证统计资料准确可靠。提供的各类统计资料必须实事求是,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统计数字,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统计资料。
(四)报送的各类统计数据、报表应加盖业务章、主要负责人印章和统计员签章。
(五)对临时和专项统计调查工作,各部门应按时完成,对需要各部门协同完成的统计工作,由调统中心统 一牵头做好统计协调与分工。
(六)对统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迥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对如何完善统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做好统计资料整理和存盘管理工作。
第4章 统计人员
第14条 第十四条 总行各职能部门以及各支行根据业务类别和统计工作的要求设置统计岗位,配足配齐统计人员,明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指统计人员是指本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统计工作人员以及各支行行长、会计主管、信贷人员。
第十六条 本行各职能部门以及各支行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统计工作负主要责任,对本单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要定期对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调整、优化统计工作岗位的人员配置。对统计工作人员实行AB角,即统计得复核人员。
第十七条 统计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单位领导强令或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依照本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 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学习能力,能够根据业务发展情况,不断增加自身业务素质,满足统计工作的要求。
(3) 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吃苦耐劳的精神,能够按照有关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统计工作。
(4) 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能够根据统计资料分析业务经营进展情况,撰写质量较高的统计分析材料。经考核不适宜担任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统计人员调动或者离职,应当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接替,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统计人员的权利:
(1) 要求有关单位如实提供数据和信息;
(2) 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3) 拒报不符合规定的统计报表,检举和揭发违反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行为。
统计工作人员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行使上述权利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章 统计数据管理
第二十条 统计资料是指用于编制统计报表的各种原始报表、台帐等相关资料以及在统计活动中形成的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统计资料的保管参照本行会计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 统计人员应按期将统计资料分类装订成册,资料必须完整,有封面,封底及数据目录,各类统计数据存放应整齐划一,入库上架妥善保管,严防损坏和丢失,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鼠,确保安全。
第二十三条 建立统计资料查阅登记制度,在登记 簿上详细记载相关调阅内容。
第二十四条 统计资料需要移交时,填写移交清单,交接逐份清点无误后,履行交接手续。统计数据移交需由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监交。
第6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本行根据有关规定对要统计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和突出成绩的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分为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行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及无理拒报统计资料的;
(2) 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以及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报表和统计有关的其它资料的;
(3) 拒不接受或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4) 屡次漏报、迟报、错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支行负责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资料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统计人员泄露本行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总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 乡镇统计工作先进事迹材料
- 能源统计工作总结
- 乡镇年度统计工作汇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