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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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中心血站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为落实我站正式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第9号令)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50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带薪年休假对象
  
  我站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正式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下同)。
  
  二、带薪年休假假期
  
  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年休假5天;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年休假10天;
  
  3、工作年限满20年的职工,年休假15天。
  
  三、带薪年休假管理
  
  1、每年12月份各科室制定下一年度年休假计划,报分管站长审核,经站长批准后,由站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
  
  2、每年1月份站办公室向职工发放当年年休假凭证,职工按照年休假计划进行休假,每次休假在休假凭证上做相应记录,职工年休假休完,上交年休假凭证。
  
  3、在站内工作的因工作需要不能如期安排休假的,(www.lieshai.com)科室和本人必须服从站内工作,调整休假时间。
  
  4、年休假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休息,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休假的,可延续至下一年继续使用。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职工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被停职检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含15天)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四、有关问题处理
  
  1、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2、调动工作的人员、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由原单位(部队,下同)出具是否已享受年休假的有关证明给我站。年度内已在原单位享受了年休假的,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未休过年休假或已休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由我站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年休假或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3、职工在到达退休年限的,可于应办理退休手续月份提前3个月离岗休养,其中含本人退休年度年休假及其他假期,退休年度年休假不再另行享受。
  
  4、我站驻外、公派外出、借调至其他单位的职工,每年12月份提交下一年度年休假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休假,未休年休假站内不给予经济补偿。
  
  5、职工当年死亡,其生前因工作原因没有安排休年休假的,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可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
  
  6、职工参加上级或我站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奖励性外出活动或休假)的时间,可从职工当年度应休年休假时间中扣除。
  
  7、其他与年休假有关的管理规定,参照《**区中心血站休假管理制度》(塘血站〔20**〕15号)执行。
  
  五、本办法由站长办公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站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区中心血站
  
  20**年12月28日
  • 合同管理办法
  • 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办法
  • 带薪休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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