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场的木材销售管理,堵塞销售过程中资源的隐性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一、木材发车时,检验员要在木材检尺断面标写检尺长和检尺径,如遇造材不合理现象,要现场改材,坚决杜绝让尺处理;对发车小票要求写明车号、日期、收货单位、作业单位、集装单位等,检验项目齐全,字迹清晰,数字准确,账货相符。
二、购货单位(或承运方)要持结算单、验收单、存查单到销售科交票复检,复检无误后方可打印放行。
三、销售科复检,严禁目测估检,发现树(材)种、长级、径级、件数和材积与实际发车情况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超过场规定标准时,向场长汇报,处理以后方可放行。
四、林场对销售的木材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随车抽检,购货方要积极配合,据实认可。如果发现问题,有关人员承担相关费用及相应处罚。
五、处罚规定
1、数量误差以原发车数量与复检数量之差和复检数量比值为准,场规定为1%.
2、木材检验员不能以权谋私,以木谋私或徇私舞弊。具体规定如下:
(1)当日发车单车或累计超过0.5立方米的检验员,调离检验岗位;单车超过0.2立方米的,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单车超过0.3立方米的,处罚人民币500.00元。以上处罚同时全伐区通报。
(2)当车夹带5根以上坑木,调离检验岗位;
(3)串树种、串材种1根以上的,调离检验岗位。
3、对复检查出少于实际数量,数量较大(0.5立方米以上,或2件以上),故意损害客户利益的,调离工作岗位,停职反省,暂不安排工作,并处200元罚款,反省期间停发工资。
4、对复检出现问题的,购货单位需据实认可,以实际发生情况结算货款及相关费用。
5、复检员徇私舞弊,与当车检验员同等处罚。
201*年11月30日
三道沟林场木材销售检验领导小组
组长:孙来福
成员:董玉良 刘 全 张汉勇 石书斌 杨长福 毕苗苗
1、抽查验收人员有权对林场销售的木材进行不定期随车抽查复检。
2、抽查验收人员要本着对林场高度负责的态度,据实检测,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按场规定严肃处理。
三道沟林场
二0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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