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分党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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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分党校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泰州学院外国语学院分党校(以下简称分党校)是在校党委,校党委组织部、校党校的领导下,在外国语学院党总支直接指导下开展工作,旨在培养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基地。
  
  第二条  分党校的指导思想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第三条  分党校办学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思想,坚持贯彻建党学说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加强对党员和党外积极分子的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的素质,使全体党员自觉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为实现党的现阶段任务而奋斗。
  
  第四条  分党校基本任务
  
  1.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理论、方针、政策。
  
  2.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党章、党的优良传统与作风和党的基本知识及现代科学技术知识教育。
  
  3.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形势与政策教育。
  
  4.根据党的中心工作和学校党委的有关要求,组织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开展有关活动。
  
  第一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  分党校在校党委,校党委组织部、校党校的指导下,由外国语学院党总支建立和领导,由分党校校务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并主动接受外国语学院行政的指导和帮助。
  
  第六条  机构设置
  
  分党校设校长、副校长、教务秘书;校长一名,由学院党总支书记担任;副校长一名,由学院党总支副书记担任;教务秘书由学院党支部书记组成;分党校下设若干党章学习小组,在分团委和团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工作职责
  
  1.校长(副校长)
  
  (1)全面主持和部署分党校工作,定期召集和主持分党校全体会议,及时传达校党委和校团委的指示精神。
  
  (2)全面了解分党校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对分党校整体工作和未来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3)决定分党校干部的任免、考核和奖惩。
  
  (4)对教务秘书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
  
  (5)加强对分党校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水平教育,关注分党校干部和分党校学生的思想状况和工作生活情况,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校长不在时,由副校长全面主持分党校工作,代行校长职责。
  
  2.教务秘书
  
  (1)配合校长、副校长开展各项工作,具体负责每期分党校的运作工作。
  
  (2)负责分党校公文、文件的起草、拟订及打印;负责分党校的经费预算、支出和核算;负责分党校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
  
  (3)负责分党校全体会议记录工作,做好每一期分党校的总结工作。
  
  (4)加强于校党委组织部、兄弟学院分党校的联系与沟通,定期进行工作交流。
  
  (5)负责公章的使用和管理。
  
  (6)负责分党校的具体课程设置、联系任课老师、确定和通知授课地点、授课时间等。
  
  (7)负责主持分党校日常教务工作,负责教材的统一购买、下发;负责学员学业管理和考核工作。
  
  (8)负责分党校学习、科研、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工作。
  
  第八条  会议制度
  
  1.分党校开课期间,由于工作需要,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分党校主要干部会议。
  
  2.与会人员必须准时到会,由教务秘书做好会议考勤和会议记录。
  
  3.会议一般不允许请假,如有事确实不能参加,须以书面形式向会议召集者请假。
  
  第九条  经费管理制度
  
  1.分党校活动经费,由教务秘书负责具体的预算及核算方案,经校长审批后执行。
  
  2.经费使用以节俭为原则,合理规划,量入为出。
  
  3.经费须用正式发票报销,报销单背面注明款项用途、经手人姓名,并由教务秘书审核,校长签字。
  
  4.教务秘书定期向校长、副校长汇报经费使用情况。每一期分党校工作结束后,所有经费须严格审核,账本提交校长。
  
  第二章   学  员
  
  第十条  分党校学员的范围是要求入党学生的积极分子
  
  第十一条  每年开设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凡要求参加分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学生,首先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再经团支部、辅导员考核和推荐,由分团委、校务委员会研究批准。
  
  第十二条  党校学员坚持严进严出的原则招收、管理。录取的学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政治思想表现优秀的中国共青团员。
  
  2.必须是已经写过入党申请书的同学。
  
  3.必须是自愿要求入学并通过组织审核的同学。
  
  4.上学期没有不及格科目。
  
  5.在群众中有较好的威信和模范带头作用,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班主任评定良好的同学。
  
  6.没有受到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员报名与推荐
  
  1.团支部向分党校推荐学员时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2.凡符合本章程第十二条相关规定的学生可向学院分团委或直属团支部报名申请参加分党校培训。
  
  3.分团委、基层团支部向分党校推荐学员时,按照分党校的培训方案和培训对象的范围,自行确定推荐数额,推荐名单交分党校办公室。
  
  4.分团委、基层团支部向分党校推荐学员时,要统筹兼顾,全面合理。
  
  5.分党校学员推荐名单需附上推荐学员的基本情况。
  
  6.分党校教务秘书对学员名单进行汇总、审查,并结合每一期分党校的具体培养方案对学员的数量和结构进行统筹规划,最终确定分党校学员名单。
  
  第十四条  学员权利
  
  1.参加分党校组织的各种理论学习、培训和学术交流、社会实践等活动,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2.参阅分党校内部的各种文档、报刊、资料。
  
  3.对分党校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对分党校工作有不同意见者,有保留向上级组织反映的权利。
  
  5.学员表现突出的,有受表彰奖励的权利。
  
  6.对分党校的奖励或处分有异议者,有申辩的权利,其他学员有为其作证的权利。
  
  第十五条  学员义务与要求
  
  1.遵守分党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分党校决议,努力完成分党校交给的各项任务。
  
  2.能自觉在各自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3.有责任心、使命感和主人翁意识,树立和维护分党校的良好形象,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克服缺点和改正错误,促进分党校成员间团结。
  
  4.认真参加分党校的学习和各项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努力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做好课堂笔记,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发言,主动与教师及其他系沟通思想,交流工作方法,按要求完成分党校布置的作业,及时向分党校汇报学习心得及思想认识的变化情况。学员在上课时应保持安静,遵守课堂纪律,不做与上课无关的事。学员在分党校学习和活动期间着装整洁、大方,不穿奇装异服。
  
  5.及时反映我学院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动态和信息,进行调查研究,撰写研究报告。
  
  6.爱护分党校的公共财产。
  
  第十六条  学员管理与考勤
  
  1.学员入学,必须认真填写《外国语学院分党校学员申请登记表》。
  
  2.由分党校教务部对学员进行考勤。学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达上课地点,进行考勤签到。
  
  3.学员在培训班期间一般不得请假,若确有要事不能来上课或参加活动,须以书面形式提前向分党校班主任请假,但原则上不能超过两次。
  
  4.学员上课期间不能早退,若临时有急事,要向分党校教务秘书请假并获批准后才能离开。上课期间所有学员要认真听讲,做好笔记;不得随意走动或离开教室,不得交头接耳,大声喧哗;要把所有通讯工具调成静音或关机状态。
  
  5.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取消学员资格。
  
  (1)无故缺席1次以上者(含1次)。
  
  (2)请假2次以上者(含2次)。
  
  (3)迟到早退达4次者(含4次)。
  
  (4)学习期间有违纪现象。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学习时间:理论听讲和相关活动不少于40课时。
  
  第十八条  分党校教学以学员自学为主,辅导上课为辅。学员必须积极思考,努力实践,不断进取。
  
  第十九条  教学形式主要有:理论学习(集中授课)、小组讨论、公益活动、社会实践。
  
  第二十条  每次上完分党校课后,各组组长根据任课老师布置的思考题或上课内容组织学员进行讨论,并于下堂课前每位学员上交体会文章。
  
  第二十一条  参加分党校学习的学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分党校学习,学习结束后应参加考试。
  
  第二十二条  学员成绩由平时成绩、考试成绩共同组成,两部分的单科成绩必须及格以上;两部分的成绩按考试成绩70%、平时成绩30%计入总成绩,合格者颁发"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校外国语学院分党校结业证书".平时成绩包括上课纪律(迟到一次扣10分、早退一次扣10分、无故不参与小组讨论一次扣15分、不交作业一次扣20分)、社会实践活动参与(迟到一次扣5分、早退一次扣5分、不参加一次扣10分)等。
  
  第二十三条  对学员建立学籍档案,并进行考核评比。在分党校学习期间遵守纪律,表现突出的学员,可评为优秀学员,在结业典礼上进行表彰,对特别优秀的学员向党组织推荐为重点培养考察对象。
  
  第二十四条  理论教学内容(可随形势变化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附则
  

序号

  

1

中国共产党性质

2

党的指导思想

3

党的奋斗目标与现阶段的任务

4

党的宗旨与组织原则

5

党的优良作风

6

党员条件

7

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章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教工学员参加分党校学习管理参照本章程。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外国语学院党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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