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依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定。
第2条 会计核算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
第3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1) 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正确处理会计账务,规范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建立科学的会计秩序。
(2) "中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主要任务是及时申办筹集所需资金和有效的管理使用资金,维护企业财务安全与完善。
(3) 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 "中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接受省国控公司财务的指导和监督。
(5) 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及附注,做好财务分析工作。
第4条 财务管理是单位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财务科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务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单位秘密。
第2章 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5条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第6条 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7条 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第8条 做好会计审核工作,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
第9条 财务人员根据不同的账务内容,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账务与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 、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第10条 建立会计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须整理成册、有序存放、妥善保管。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会计档案进行保管和销毁,维护会计档案的完整性。
第11条 财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移交人、交接人、监交人签字。
第3章 财务票据管理
第12条 本制定中所指的票据包括:支票、发票和收据。
第13条 支票管理:
(1) 支票由出纳员负责购买、保管,支票密码要与支票分开存放,财务印鉴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法人章由出纳保管,实行严格分工和把关制定。
(2) 出纳员严禁签发空头支票,更不准将支票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
(3) 对作废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起交银行处理。
(4) 外单位交来的支票,出纳员应及时送交银行,不得挪用、转让。
第14条 发票、收据管理:
(1) 出纳员负责管理银行支票、发票、收据的领购、使用、保管、核销等各项工作。使用票据的部门应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财务科严格做好发票、收据的管理工作。
(2) 开具收据应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还必须做到按好码顺序填写,收据书写必须工整,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填写错误需作废处理时,应保存该作废收据的所有联张并加注作废记号。
(3) 使用收据的部门必须办理领用登记手续,并注明所领收据的数量及编号等,收据领用时,应先清点,如有少联、缺份、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同时,必须按规定管理收据,不得损毁,对已开具的收据存根联,应及时报财务核销。
(4) 出纳人员必须保管好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收据,发现空白发票、收据遗失,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汇报并查明原因,办理有关挂失手续。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不得拆本使用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使用范围,不得真票假开,弄虚作假。
(5) 财务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票据、收据使用情况,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除责令纠正外,还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对违反发票、收据管理法规情节严重而构成犯罪的,单位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4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15条 现金管理: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合理核实现金的库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16条 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结出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单位的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17条 银行存款管理:加强对银行账户及其他账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账户印鉴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账户印鉴。
第18条 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将银行账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在每月要做好与银行的对银行的对账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报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19条 应收账款管理:财务人员对账户每季末做一次清理工作,并督促业务部门积极催帐,避免形成坏账。对个人借款应按户分页记账,要严格个人借款审批程式,借款的审批程式是:借款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
第20条 单位的一切资金支付必须填写《资金使用申请单》或《费用报销单》、《旅差费报销单》,经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主管领导审批,财务复核后方可付款。
第5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21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制定》规定,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资产应纳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管理。
第22条 固定资产要做到有账、有卡,账实相符。财务科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管理及卡片登记工作,综合科负责实物的记录、保管。财务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23条 对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要进行定期盘点,每年末由综合科负责盘点一次,盘点中发现短缺或盈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制盘盈盘亏表,报财务部门审核后,经主任办公会批准再进行账务处理。
第6章 收入管理
第24条 收入来源:中心资金来源由主管单位拨付,
第25条 所有收入要按照规定及时入账,不得截留至帐外或作其他处理。
第7章 支出管理
第26条 支出:是指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27条 支出范围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应交税金等,
(1)管理费用:是指单位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保险费、社会保障费、办公费、差旅费、房租水电费、油料费、维修费、审计费、诉讼费、业务费、税金、其他支出。
(2)应交税金:指单位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它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及教育附加。
第28条 住房公积金按职工缴费基数的12%、基本养老保险按职工缴费基数20%、基本医疗保险按职工缴费基数6%逐月缴纳。
第29条 加强对费用的总额控制,严格制定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审批许可权,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有关支出凭证,未经领导签字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对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30条 差旅费报销标准见《江西**实业管理中心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31条 单位各项支出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和核算,支出的管理实行预算控制,计划调度、规范管理、财务科要定期进行支出情况分析、制定节支措施。
第8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32条 财务报表分月报和年报,月报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经营支出明细表。单位财务月报表应于次月10日内完成,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次年90日内完成。
第33条 年末应报送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1) 收入、支出情况,完成任务情况,资金增减及周转情况等。
(2) 财务会计方法变动情况及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为正确理解财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34条 财务分析是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科应定期对单位收支情况做出分析,通过分析促进增收节支,充分发挥资金效能,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9章 附 则
第35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
第36条 本办法自主任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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