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管理处车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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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管理处车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单位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司机职责
  
  1、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交通管理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增强法制观念,模范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驾驶员工作职责,自觉服从交通管理。发现驾驶员酒后开车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50元罚款。
  
  2、爱岗敬业,热情服务,遵守单位车辆管理规定,服从处办公室对车辆的管理和调度。
  
  3、经常维护车辆、定期保养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司机上班前要认真检查和清洁车辆,做好出车前准备。不出车时要坚守岗位,不脱岗、不串岗。
  
  4、坚持节假日车辆值班制度。值班司机不得外出,保证做到随用随到,以保障各项应急工作需要。
  
  5、加强保密观念,不该传的不传,不该说的不说。
  
  二、车辆管理
  
  6、处办公室负责处行管车辆的统一调度和管理。
  
  7、各领导及各科室用车,应提前通知处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调度。用车期间,用车人不得用于其他无关工作的事务。
  
  8、严禁公车私用或司机将车辆外借他人,一经发现,出车费用由用车人自理,对当事人(包括司机和用车人)通报批评,并罚款200元。私自出车或车辆外借发生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当事人(包括司机和用车人)自负。
  
  9、驾驶员培训、车辆年检、车辆保险、驾驶证年审由处质量安全科协同司机办理。
  
  10、车辆要做到有序停放,集中统一停放。所有车辆要停放在划定的停车位置。
  
  11、节假日期间除值班、加班车辆外,其他公务用车一律封存。严禁公务车辆在酒店、娱乐场所及风景名胜区停放。违反本条的单位、责任人、用车人、驾驶人,被媒体通报曝光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车辆修理及燃油管理
  
  12、司机要加强责任心,做到自己动手,一般故障做到能检查、能判断、能排除。
  
  13、处行管车辆修理实行定点维修。需要维修的车辆,由司机提出维修报告,注明需修理的部件、需更换的零配件,经处办主任审核签字,报分管领导批准,并在指定的地点修理,否则,不予报销。
  
  14、更换易耗器件(如轮胎、电瓶、坐垫等)由设备科验证核实,然后交旧换新。
  
  15、车辆修理费用由处财务科统一办理,须凭发票、修车清单、经批准的修车报告单,方可报销。
  
  16、处行管公务用车实行用油量与行驶公里数相挂钩的管理办法。处办公室为处行管公务用车加油的直接管理部门,定点加油卡由处办公室统一管理。行管公务用车需加油时,由处办专职工作人员持卡跟车前往加油。加油小票需由司机签字。
  
  17、司机修车、加油虚开发票、油票的,一经发现,按票据数额的2-5倍处罚。
  
  18、每半年对每辆车辆的修理费、燃油费等费用公示一次。
  
  四、安全管理
  
  19、司机要加强安全意识,经常对车辆进行保养,防止一切可能发生的交通及机械事故。全年无任何责任事故(包括碰、擦、挂)的,年终对司机给予奖励。发生一次交通事故或机械事故(指经公安交通签字为交通事故),取消安全奖。
  
  20、违反交通规则或不服从交通管理被罚款的不予报销。
  
  21、因工作需要使用私家车,单位给予补助,但出车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车辆安全等由车主自行负责。
  
  五、附则
  
  22、本办法自二0一四年五月七日起执行。原《襄樊市市政管理处行管车辆管理办法》(市政管字[2005]7号)作废。
  • 党政办公室车辆管理制度
  • 区人民法院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 机关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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