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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集体宿舍管理规定
为加强本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有一个稳定、安全的工作、生活环境和良好的治安秩序,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凡在本公司宿舍居住的人员,须持有有效的身份证、计划生育证等有效证件,自觉服从和配合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保安进行的各项证件验查和相关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条 外来派驻公司所属人员必须由外来派驻单位统一到公司办理登记手续,统一造册备案。
第三条 凡来集体宿舍探亲访友的公司外来人员,未经公司同意,一律不准在集体宿舍留宿过夜。
第四条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不得从事盗窃、诈骗活动,不得擅自进入自身宿舍以外的其他房间。
第六条 为确保用电安全,未经公司同意,禁止在房间内乱拉乱接乱装电线插座等用电设施,禁止在集体宿舍内使用电炉或液化气炉煮食。
第七条 不得从事"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 不得打架、斗殴。
第九条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化学危险物品进入集体宿舍范围内;禁止在公司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玩火。
第十条 外来派驻单位的人员,未经公司同意,不得随意进入非经公司同意进入的区域,家属和小孩及来访人员禁止进入生产区。
第十一条 不准以冒名顶替、持假证件或假证明以及凭私情等不正当途径容留外来人员留宿。
第十二条 宿舍内的原有基础设施和物品,非经公司同意,不得随意改动。损坏公物者,按物品折价赔偿。
第十三条 不得大声喧哗,追逐打闹,严格控制电视、音响等娱乐设施的音量,不得影响他人工作、学习、休息。
第十四条 房间内外必须保持干净卫生,不得随意乱丢垃圾、乱泼污水,垃圾应到指定的地点堆放。
第十五条 住宿的人员要提高警惕,保管好自身的贵重物品,离开房间要关好门窗,断开种电源,防止火灾和失窃案件的发生。
第十六条 外来单位派驻人员不得从正对公司方向的侧门进出,集体宿舍正门晚上进出后必须及时上锁。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者,公司将予以50元至1000元的罚款,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移送国家政府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
二○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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