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唱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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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关东情》合唱团章程
  
  第一章 宗旨目标
  
  第一条 成立宗旨
  
  展现东北人精神风貌,丰富东北同乡业余文化生活,加强老乡之间交流、提高文化修养,弘扬爱祖国、爱家乡的民族精神。
  
  第二条 发展目标
  
  发扬团结协作、积极参与、无私奉献精神,努力建设一支具有音乐修养、影响力强,高素质的优秀业余合唱团。
  
  第二章 活动方式
  
  第三条 定期、定点组织排练活动,内容由团长及艺术指导负责安排。
  
  第四条 选择性地参加合唱比赛与演出,不断提高合唱团演出水平。
  
  第五条 选择性地参加青岛市的有关公益活动,以及与外省、市的文化联谊活动,展示在青东北人精神风貌,树立在青东北人良好形象;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合唱团设团内职务。
  
  1.团长1人。职责是主持全面工作,协调各副团长及各部门之间关系,负责召开团务会议。
  
  2.执行团长1人。职责是协助团长工作,协调安排全团事务及实施监督、管理。
  
  3.监事长1人。职责是实施制度监督、财务监督、纪律监督、法律监督。
  
  4.艺术总监兼常任指挥1人。职责是制定教学计划;乐理知识培训;歌唱技巧培训;行使指挥权利;选拔团员;合唱排练;督导本团各项训练、演出、比赛活动。
  
  5.副团长6人。
  
  (1)业务副团长。负责与指挥共同讨论、制定和执行教学计划;负责本团的排练、演出等事项;参加演出的人员,须由业务副团长考核之后达到要求的方可登台演出;
  
  (2)保障副团长。负责本团活动的统筹及后勤保障;
  
  (3)外联副团长。负责本团对外联络、公关事务;
  
  (4)宣传副团长。负责本团各项会议、历次活动的影像记录、档案管理和对外宣传;
  
  (5)财务副团长。负责本团财务管理;
  
  (6)人事副团长。负责团员的审核、考勤、培训及日常管理工作。
  
  6.声部长4人。男女高、低声部各设声部长1人,职责是负责协助指挥,组织本声部业务学习和排练。
  
  7.志愿者团队队长1人。职责是组织志愿者进行每次演出、活动的志愿服务。
  
  8.合唱团执行团长、副团长由团长提名,由团员大会通过产生,声部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章 团 员
  
  第七条 团员由籍贯为东北(黑、吉、辽、内蒙东北地区),年龄要求在50岁以下,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具有音乐基础知识,热爱歌咏活动,愿意积极参与集体活动者构成。合唱团人数暂定70人,男女团员各半。
  
  第八条 新团员由介绍人填写表格并上报分管团长,经每月一次集中业务考核通过方可入团,录用与否仅通知介绍人。
  
  第九条 团员须承认本团章程,遵守本团各项制度,维护本团集体荣誉,及时缴纳团费。
  
  第十条 团员要尊重老师和其他团员,认真参加培训和排练,不断提高演唱水平。积极参与演出活动,自觉服从本团演出安排。
  
  第十一条 团员对本团事务,具有发言权和建议权。
  
  第十二条 团员请假须以短信的形式向团长或执行团长请假;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请长假者,须以书面形式向团长请假,并由团长签字批准方可。
  
  第十三条 团员如拒不履行本团规章制度,劝说无效,需经声部长报告团务会,团务会研究视情劝其退团。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团员连续两次不参加本团活动、连续四次以上请假的,或不按章按时缴纳团员费的,予以作退团处理。
  
  第十五条 团员不得在合唱团中从事销售、推广等活动,不得从事和散布不利于合唱团团结的活动及言论,违反者给予一次警告处理,不听劝阻的将予以辞退,并且不得再次加入。团员如有特殊需求,须经过团务会讨论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团员有退团自由,退团不退团员费。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七条 合唱团常设团务会,每月月底召开一次;团务会由副团长以上人员参加,副团长不能参加时,可委托本部门的其他人临时代替参加。
  
  第十八条 团务会职责是研究、决策本团工作计划、比赛演出、年终总结等重大事项;每次会议参加人数过半,重大决议需副团长以上全体参加投票决议。
  
  第十九条 必要时由监事长提出申请,可以召开扩大会议,会议议题对全体合唱团公布,团员可提出申请参与意见。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本团经费由团员每年缴纳一次,合唱团在有资金资助情况下,每个团员每年缴纳团员费200元;合唱团在没有资金资助情况下,每个团员每年缴纳团员费500元。
  
  第二十一条 本团经费全部用于合唱团的场地租赁、教师上课、演出服装、大型演出等。
  
  第二十二条 经费收支设立帐户,收支情况每3个月向全体团员公布明细。
  
  第二十三条 参加各种郊游、聚餐所需要的相关费用均由团员自理。
  
  第二十四条 经费使用须经办人(2人以上)凭发票或收据,经本人签字、会计审核、分管财务副团长签字、团长签字,由出纳付款;经费汇总表扫描件每3个月发群公布一次。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修改权归青岛《关东情》合唱团。
  
  第二十六条 青岛《关东情》合唱团QQ群号125103501;群管理员杨培育、奚俪洪、王路明、郭景虹、姜涌。新申请加入者 必须注明推荐人、本人真实姓名以及来自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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