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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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决定,使我校领导、各职能部门、年级组明确职责,切实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特作如下规定:
  
  一、重视综合治理工作
  
  1、把综治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列入工作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2、建立领导机构,加强对办事机构的领导;对综治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和其他必要的设备及工作条件尽量给予保证。
  
  3、由办事机构制定综治目标并逐项分解,下达到各部门、年级组落实和执行。层层签订责任书,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到实处。4、因校制宜,建立群防群治组织,形成网络。
  
  5、表彰和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
  
  二、综合治理工作责任的划分学校领导班子是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集体。
  
  领导为学校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干部是责任人,各职能部门、年级组的负责人是本部门的责任人。
  
  三、各职能部门和年级组责任人的主要责任为
  
  1、加强防范。及时清除不安定因素和不安全隐患;积极疏导,调解各种矛盾和纠纷;建立内部安全防范制度和群防群治机制;责任落实到人。
  
  2、加强教育。把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任务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加强对教职工、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对学生日常行为的教育和管理,加强学生自防自护、遵纪守法的安全教育,加强对校园秩序的管理。组织专门力量做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建立起学校、社会、家庭三结合的教育网络,有效地预防学生违法犯罪。3、按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防范制度,推行目标管理,实行综合治理责任制。
  
  4、学校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四、实行一票否决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或警告。
  
  1、因对综治工作不重视,造成本部门、年级组的管理和治安混乱的。2、不及时化解矛盾或处理不力,以致发生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学校稳定的。
  
  3、部门、年级内部发生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4、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使学校财产遭受损失的。
  
  5、存在隐患,经上级或学校综治机构提出警告、建议,限期改进,而未有效改进的。
  
  6、因教育管理不力,内部人员(学生)出现违法犯罪的。
  
  7、发生案件或治安问题隐瞒不报或虚假报告的。受一票否决的部门、年级,年内取消各类评优的参评资格,责任人不得评优,情节严重者应受到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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