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合同专用章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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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合同专用章使用规定
  
  为加强学院经济合同的统一管理,维护学院的整体利益,规范学院对外经济活动,现就使用“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有关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从2006年7月1日起启用,由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代表学院负责用印及管理。
  
  二、学院各有关部门凡须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均须到资产经营管理中心统一履行立项登记,领取印鉴审批表,履行用印手续,否则不予验收报帐。
  
  三、“合同专用章”的用印范围
  
  (一)政府采购项目
  
  1、货物类(A01――A99)单项一万元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五万元以上,如:土地、建筑物、一般设备、办公设备、家具备品、办公耗用品、建筑装饰材料、物资专用设备、交通工具等各类物品。
  
  2、工程类(B01――B99)预算金额十万元以上,如:建筑物及道路建设、供(水、电、热、气)、环保绿化、修缮、装饰工程、网络工程等其它工程。
  
  3、服务类(C01――C99)预算金额一万元以上(不包括统一招标实施公务车保险、维修;公务印刷及各类会议),如:印刷品、出版物、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软件开发、各类设备建筑物及其它维修、房屋及场地设备租赁、物业管理及大型国内外会议培训等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各类项目。
  
  (二)非政府采购项目的经济合同
  
  指除政府采购项目规定的控制额度以外的采购项目和其它经济合同。
  
  四、用印按《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办法》、《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暂行条例》和《职业技术学院招标管理暂行条例》等文件规定审批权限执行。凡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经济合同、采购合同,任何人不得私自用印,凡经济合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公章。
  
  五、各部门在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时,凡因违反规定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及部门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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