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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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机关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制度
  
  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1〕120号)和《**市市级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渝机管发〔2002〕40号)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费用报销的范围及标准
  
  (一)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
  
  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市市级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单位不予报销。
  
  (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在职人员年度累计门诊费用1500元以内的,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及《**市市级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规定,由个人账户支付并由市财政给予补助;1500元至3500元以内的由单位按一定比例予以报销,即45岁(含)以上的按85%予以报销,45岁以下的按80%予以报销;3500元以上的单位不予报销。
  
  退休人员年度累计门诊费用1800元以内的,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及《**市市级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规定,由个人账户支付并由市财政给予补助;1800元至4000元以内的由单位按90%予以报销;4000元以上的单位不予报销。
  
  (三)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我局女同志生育小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或门诊医疗费用,按《关于“渝劳社办发〔2002〕11号文件”在执行过程中主要问题的解释精神》执行,渝劳社办发〔2002〕11号文件规定报销的最高上限至3500元以内,并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关于“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规定执行。
  
  二、费用审核及报销办法
  
  在职职工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发票,于次年1月统一交局财务处审核后,按规定支付;退休职工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发票,于次年1月统一交局组织人事科初核后,报局财务科审核并按规定支付。
  
  三、适用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编制内在职职工及退休职工。根据渝府发〔2001〕120号文件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局机关工勤人员门诊医疗费用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由局财务科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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