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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明确部门职责,提高缴费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体制
第一条 我国现阶段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学生有按规定交纳学费的义务,学校有按规定收取学费的权利,学校各职能部门、院系有依法宣传、催缴学费的责任。
第二条 学费是学校运行和发展的主要收入来源,学校党政领导要齐抓共管,分管领导靠上抓;校内收费在院收费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院收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收费政策的研究、论证、审定、监督和检查工作;学费收缴实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负责制,把学费收缴工作作为各院系的一项重要职责和岗位职责,院系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学生管理人员都要把学费收缴作为主要工作来抓,加强宣传和思想工作,明确责任和分工;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职,确保学费按时足额收缴。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上级收费政策,未经收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不得擅自收费。
二、部门职责
第三条 计财处负责学费收缴的组织工作,根据上级的收费文件制定、申报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印发学生缴费通知、缴费时间、缴费方式、缴费地点,进行收费公示,打印收款收据,具体办理收费事宜,及时向院领导、教务处、学生处、各院系汇报和反馈学费收缴情况。计财处处长对分管的收费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学生处负责协调督促院系学费收缴工作,做好困难学生的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和特困生的学费减免工作,把学费收缴和助学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办学效益。学生处处长对分管的收费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按时将新生、专升本学生和退学、休学、留降级、出国等涉及学生学籍变动情况通知计财处、学生处和各院系, 严格按规定把好注册关和考试关。(www.lieshai.com)教务处处长对分管的收费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 各院系具体负责学费收缴工作的落实,加大收费宣传和学费收缴工作力度,严格执行先缴费后注册制度,对欠费学生,要定期向学生家长通报欠费情况、宣传国家的收费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争取学生家长的积极配合,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各院系党政一把手对本院系的收费工作负总责。
三、欠费处理
第七条 处理范围:有能力缴费但拒不缴费属于恶意欠费的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已经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后不缴纳应缴部分的学生。
第八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未缴足学费的,各院系不予注册,计财处停发其生活补贴,从缴足学费的次月起恢复发放生活补贴;本学期三个月内缴足学费的,欠费期间停发的生活补贴全部补发;超过三个月但在本学期内缴足学费的,欠费期间停发的生活补贴补发50%;超过一学期的,欠费期间停发的生活补贴不再补发。
第九条 本学年第二学期开学一周之内仍未缴足学费的,由院系、教务处与其签订停学协议,保留学籍,待缴足学费时恢复其学业;第二学期仍未缴足学费的,第二学期考试成绩无效,列入学籍处理范围。
四、考核
第十条 学费收缴任务列入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范围,同时列入上述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岗位职责,统一纳入年度考核体系进行考核。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完成情况由组织部负责考核;先进集体评选由人事处负责。
五、其他
第十一条 缴费时间为每学年的开学前后,具体时间以届时规定为准。学生须凭计财处开具的收款收据报到注册。
第十二条 实行先缴后助原则。学生应按时足额缴纳学费,交费后确实存在经济困难的,可申请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对特困生可以考虑学费减免,具体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凡未按时缴纳学费的,不予考虑助学问题,不得参加先优评选,是学生干部的予以罢免。
第十三条 休学后复学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一律按复学后所在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专升本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按升入本科学年新生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调整时,公寓管理中心须在每年暑假前书面通知计财处,据以办理住宿费变更事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鲁轻院财字(2001)17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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