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暂付款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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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暂付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暂付款是指在资金活动过程中,学校暂时垫付给单位或个人需事后及时办理结算报销的各种款项。为加强暂付款管理,严肃财经法规,完善内部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规则》、《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暂付款的借款人作为学校经济活动债务人,必须是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和研究生。学校不对本专科学生、临时工和非本校教职工借款。
  
  第三条暂付款必须坚持"公款公用原则",只能用于支付预算计划内的经费及有经费来源的项目。借款须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假借名义,将款项挪作私用或他用。对以各种名义借款套取现金而挪作它用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学校将追究借款审批人及借款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提请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暂付款的借款人为债务责任人,负责按时结账并承担借款过程中主要经济责任。借款审批人应监督款项的合理有效使用,并监督借款人按时报账或归还借款。
  
  第五条各单位、部门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报计划财务处审批,可借取备用金,金额一般不超过2000元。
  
  第六条严格执行"一事一借,一事一清,前欠不清,后款不借,无资金来源不借"的控制措施。在办理借款手续时,借款人应在借款凭证备注栏内注明还款期限。
  
  第七条借款人须认真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一式三联借款凭证,借款凭证应如实填写借款部门、借款日期、借款理由、借款金额(大、小写),并由借款人签名,经借款审批人签字后,交计划财务处审核借款。
  
  借款凭证中借款理由应与报销支出内容相符。借款金额大、小写应一致,不得涂改。
  
  工程、修缮和采购项目预付款按合同规定付款。必须统一采购的,借款时需提供申购单或招标相关文件、中标通知书和合同文本等,否则不予支付预付款。
  
  凡借支差旅费(含开会、调查、考察、培训等)的,应在"备注"栏注明出差时间、地点、人数。
  
  参加会议借款,需出示会议邀请通知;学校举办会议借款,需提供会议经费预算计划。
  
  凡到外地采购物资的,必须事先编报采购计划,采购经费由计划财务处从银行汇划,不准携带现金或挪用差旅费采购。
  
  第八条会计人员应根据核定的预算,并取得合法的借款凭证,经过认真审核,认定手续齐全,方可支付。对于不合理的超范围、超限额借款,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在保证借款单位、借款人业务需要的前提下,会计人员有权核减借款金额。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时,会计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证件。
  
  第九条暂付款的支取方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严格限制暂付款报账期限。(www.fwsir.Com)借款人办事结束后,必须及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借款核销手续。各类借款的报账核销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教职工、研究生预借差旅费,应在出差返校后15个工作日内(假期顺延,按返程车船票或机票日期计算)办理报帐核销借款手续。
  
  学生赴外地实习,由带队教师负责借款报账。带队教师应在实习完毕返校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账核销借款手续。
  
  各种采购借款的报销,应在货物验收并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假期顺延)。若货到发票未到或发票到货未到以及货与发票均未到,借款人员应及时主动催讨,并向单位、部门领导汇报,同时保留好催讨情况记录,以备查考。
  
  基建、修缮项目根据合同进度付款,项目完工审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报账核销借款手续,原则上不跨年度。
  
  学生医药费借款,应在办理医疗保险理赔手续并获理赔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帐手续。
  
  各单位、部门因公借出的各类备用金,应当在每年12月25日前归还计划财务处。来年年初,需要时再办理借款。
  
  上述以外的其他借款,必须在经济业务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账手续,一次性结清借款。
  
  借款人已经办理借款而由于计划变更或延迟不能及时投入使用的,借款人应及时退回借款。
  
  确属特殊原因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办理报账核销借款手续的,必须在借款到期前3天书面报告申明理由,重新提出报账或还款时限,按计划财务处批准的延长期限报账或还款。
  
  第十一条教职工出国、调离及研究生离校,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清理暂付款并办理报销或还款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计划财务处核实确无借款后方可盖章,转由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离退休人员暂付款未清者,其所属单位、部门应负责督促还款。如确因不可抗力原因需"挂账"时,应到计划财务处办理转借手续。
  
  若教职工、研究生在未清理欠款的情况下自行离开学校,其欠款应由借款审批部门负责追回。
  
  出国逾期不归人员所借款项,应由其所在单位、部门及经费审批人负责催还借款。
  
  第十二条各单位、部门应建立暂付款登记簿,及时逐笔登记本单位、部门借款及报账情况,对本单位、部门暂付款项做到心中有数。各单位、部门的暂付款清理工作,由单位、部门负责人负责,借款到期,应配合计划财务处督促借款人及时报账。
  
  计划财务处定期清理暂付款,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发出暂付款催报单,并通过校园网等形式向全校公布借款逾期未报账核销人员的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各单位、部门要加强对借款的管理,严格审查,及时清理催报,凡无视财经纪律、对催报无动于衷,无正当理由拖延不报的,按下列条款处理:
  
  1、借款单位、部门累计3笔借款超过期限未报账的,由计划财务处通知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未按时来办理的,停止该单位、部门一切核算业务。
  
  2、无故超过报账期限,经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办理的;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冲账,但没有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延期冲账的,或虽提出书面申请,但因理由不充分未予批准的,所借款项将从借款人工资中扣还。研究生借款的,从研究生生活费和奖学金中扣还。
  
  3、逾期借款无法一次扣还的,分期扣还,未还清部分,学校将向借款人所在单位、部门收取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欠款总额的1‰计收,从借款人所在单位、部门经费中扣除。
  
  4、由于审批人违反第二条规定审批,造成无法从借款人收入中扣还的,所借款项和逾期还款违约金从审批人工资中扣还。
  
  第十四条每年年终决算前,计划财务处负责对暂付款进行全面清理。原则上不得把当年的欠款拖到下一年度。对超过借款期限较长,确实无法收回的暂付款,应查明原因,由借款人或单位、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报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和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核销,数额较大的坏账,还应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后,方可核销。对因审批人或借款人工作失误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要追究个人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经第1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江宁大学借款、报帐办事规范》(宁大政〔1998〕147号)文件中第一条"办理借款"停止执行,其它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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