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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龙县宝丰古镇历史文化暨董泽研究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工作秩序,做到有章可循,特参照有关地方历史文化研究社团制定的章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云龙县宝丰古镇暨董泽历史文化研究会。
第三条 本会在当地党委、政府倡导下,由关爱宝丰古镇悠久历史文化的各界人士,自原组织起来,以致力于发掘、搜集、整理和研究及宣传地方历史文化事业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四条 本会主管单位是中国共产党宝丰乡委、政府,并在云龙县民政局、主管文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国务院“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宣传和践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研究和保护宝丰历史文化,反应村民要求,协助政府科学决策,合理利用宝丰古镇文化资源,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第六条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民政部、文化部有关《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本会会址暂设在原宝丰卫生院办公楼内。
第二章 主要工作内容
第八条本会的主要工作内容:
1、 搜集、整理和研究宝丰古镇和董泽先生的历史文化史料和实物。
2、 整理、编辑、出版宝丰古镇和董泽先生的历史文化方面的书籍。
3、 举办相关实物、图片展览、知识讲座、研讨会等,以此扩大宣传。
4、 广泛联络有志于宝丰历史文化研究的各方人士,积极与相关兄弟学术社团加强沟通与交流,以此相互借鉴、学习与提高。
第三章 会员
第九 承认本会章程,有志于研究宝丰古镇及董泽先生的历史文化者,均可自愿报名,填写会员登记表,经本会理事会认可,填发会员证,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会员有以下的权利: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具有为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3、 参加本会学术活动,参加本会优秀成果评选和优秀会员评选活动权;
4、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权;
5、 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会员有以下的义务:
1、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承担并完成本会所交代的工作任务;
4、 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以书面提出并退回会员证;会员不参加会务活动达1年以上者,视自动脱会;会员有严重违反会章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为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 选举本会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3、 讨论表决本会重大工作事项;
4、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四条 本会的领导机关为理事会。理事会的职责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3、 决定本会重大工作事项,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理事会理事职数设15-17人,其人选由全体会员大会在本会会员中推选产生;在理事会中设常务理事会,属于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常务理事职数设7-9人,其人选由会员大会在本会理事人员中推选产生;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3人,秘书长1人,其人选由会员大会在本会常务理事人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召开会议时,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所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的任期每届为三年,届满必须进行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换届选举时,原有人选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期只限于一届。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 督促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本会聘请部分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在社会上德高望重的人士担任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以加强本会的政治和业务领导。
第二十条 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组织、财务、编纂等工作小组,每组由2至3名理事组成,由常务理事任组长,分别开展具体工作。
第五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收入来源包括:
1、 主管部门拨款;
2、 社会捐资;
3、 会员交纳会费;
4、 存款利息;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1、 按有关规定应上缴的税和费;
2、 开展会务活动所需支付的差旅费、办公费、资料印刷费;
3、 其他因工作需要而必须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独立账号、财务由专人管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资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于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会员交纳会费数额暂定为 元。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全体会员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需要修改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内容,提交会员大会进行讨论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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