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灾扶贫搬迁规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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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避灾扶贫搬迁规范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避灾扶贫搬迁规范管理,推进全市避灾扶贫搬迁工作规范化,全面提升避灾扶贫搬迁工作水平,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建房资金筹措方案和陕南移民搬迁工程有限公司运行机制的通知》和《进一步做好陕南陕北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立足市情实际,结合相关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从落实生命至上、避灾优先的安全工程,改善生存条件、加快脱贫致富的扶贫工程,保护自然环境、推进和谐发展的生态工程,实现住有所居、提升生活质量的安居工程,促进人口聚集、推进城镇化的先导工程的战略高度,不断深化对避灾扶贫搬迁工作的认识,科学定位,统筹安排,高点规划,推动避灾扶贫搬迁工作向 “建设管理项目化、搬迁群众主体化、搬迁规划体系化、建设主体市场化、购房关系合同化、质量监管全程化”转变,全面提升避灾扶贫搬迁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做好避灾扶贫搬迁工作,要坚持四条原则:1.坚持把避灾扶贫搬迁工程作为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有力抓手,注重与统筹城乡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一体的人口布局、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的有机衔接,为实现搬迁得出、稳得住、能就业、快致富目标奠定坚实基础,助推农业人口就近就地城镇化。
  
  2.坚持集中安置为主,政府主导,县级统筹,科学规划,企业运作;实行市县统筹谋划,一盘棋部署,一体化布局,分年度实施。
  
  3.坚持安全至上、节约集约、适度规模、抓大缩小、基础配套、长治久安,统筹市域、县域搬迁布局规划,鼓励搬迁对象进城入镇住社区,推进跨区域安置。
  
  4.坚持因户施策,工作到人,实行以户定建、以户定业、以户定扶,确保搬迁群众住的称心、服务跟进、增收有门。第四条 避灾扶贫搬迁要紧紧围绕提速度、强管理、重配套等重点,抓住关键环节,着力抓好落实。
  
  1.提速度,即着力加快避灾扶贫搬迁工程进度,提高工作效率。(1)工作布局提前,工作进度提速。每年第三季度即下达下年度工作计划,当年集中安置房年初实现全面开工,年底实现主体竣工。上年度安置房在年中要达到入住条件,年底入住率达80%,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2)对象确定、规划布局、项目配套早落实、早衔接。要对搬迁对象全面进行分类、摸底,对象一定三年,做到有的放矢。布点坚持进城入镇和单元式安置为先,抓大缩小,提升水平。配套项目要超前安排,提前上报,先行先建。(3)规划设计、建设用地、配套资金提前落实。每年下半年开始做好第二年安置房和配套建设的前期工作,确保工作进度。(4)及时加强巡查、督导和评比工作,随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问题,对搬迁安置指标实行动态管理,按工作进度适当调剂。
  
  2.强管理,即全面实施避灾扶贫搬迁规范管理,落实资金配套政策,提升工作水平。(1)对象要定准。搬迁对象类型要明确,标准要统一,严格审定程序,坚持避灾户、危居户、特困户三优先。(2)规划要审定。要严格按照省市要求,加强对集中安置社区布局规划和社区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备案,确保规划科学合理。(3)管理要严格。要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坚持基础先行、设施配套,全程精细化管理,加快进度,严控工程造价,最大限度的保障搬迁群众权益。(4)资金要落实。市县要认真落实配套资金,专户储存、专人管理,坚持标准,兑现到户,资金到项目、补助到对象。强化资金监管,确保使用安全。(5)用地要规范。落实避灾扶贫搬迁用地专项指标,规范管理程序,坚持省市标准,严格限制超面积用地和超标准建房,最大程度地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3.重配套,即强化避灾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管理和服务,全面做好搬迁群众产业就业创业工作,实现增收致富目标。(1)社区管理:实行人和房与地和林的异地管理办法,依法科学、有效管理。按照居住地政府的公共服务、群众的自治组织、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可持续的维护运行的思路,积极探索政府、市场、业主分工合理、相互衔接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模式。原住地土地、林地和水塘等承包、收益权益不变,一切财产权益均受到依法保护。(2)集中力量落实搬迁户增收致富的“一区一策,一户一法”措施。将社区与园区 、产业与创业、培训与就业有机结合起来,逐社区、逐户制定增收计划,倒逼产业发展。要明确每个移民安置社区、每户搬迁群众集约土地发展产业、集中培训促进就业、集成政策促进创业的具体措施,加快增收脱贫步伐。各县区要全面落实龙头企业培育与到户的增收计划,落实帮扶责任,促进搬迁群众增收致富。(3)建立健全减负增收制度。要进一步减轻搬迁群众负担,制定优惠扶持政策,加大信息、技术服务力度,提供就业创业服务,进一步加大金融扶贫力度,为搬迁群众就业创业提供资金扶持。
  
  第二章 对象认定
  
  第五条 搬迁对象类型。凡符合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扶贫、生态或工程移民(符合搬迁条件)五种类型之一的农村群众,即可确定为避灾扶贫搬迁对象。搬迁对象依照类型分别由县区发改、国土、水利、扶贫和民政等主管部门审定。
  
  第六条 时间界定。凡在 2011 年 1 月 1 日以后新建或购买新房,且实际搬迁入住的才能确认为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对象。从2011 至2020 年,同一搬迁对象只能享受一次搬迁安置补助政策。
  
  第七条 审核程序。按照本人申请--村张榜公示、向群众反馈确认后上报--镇政府初审、张榜公示向村组反馈后汇总上报--县区张榜公示、向下反馈实施的“三上三下、三级公示、三榜定案”审批程序,张榜公示期为7 天,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避灾户、危居贫困户、特困户是搬迁安置的重点对象,要按照“避灾户优先、危困户倾斜、特困户交钥匙”的要求,区分轻重缓急,确定搬迁方式和搬迁时序,实施有序的梯次搬迁。对避灾户要优先实施搬迁。危居贫困户搬迁要采取政策倾斜、干部包抓等办法加大支持,加快搬迁。特困户主要采取“交钥匙工程”,即由政府负责建设50 平方米左右的房屋,供特困户无偿居住,周转使用,产权归公。对五保和孤寡老人等特困户还可以通过入住敬老院(敬老院安置不能超过当年特困户安置总任务数的40%)、调剂闲置房、能人托养等方式进行妥善安置。避灾户、危居户和特困户安置户数每年不低于总搬迁任务的30%、20%和10%。
  
  第九条 鼓励搬迁群众进城入镇,跨县区、跨镇办、跨村组集中安置。对跨县区进入集中安置社区的,迁出县区只负责对象资格审查认定,完善相关资料,其他工作由迁入地负责,搬迁任务计入迁入地。跨县区搬迁一律由农户向迁入地申请,由迁入地汇总后报市搬迁办通知迁出地进行资格审查和资料完善,由市搬迁办将相关资料、手续转入迁入地。对没有进入集中安置社区的,由迁出县区按迁出市外政策兑付。
  
  第十条 分散安置必须是经过统一规划,完成地灾、洪灾评估等前置审批手续,选择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较好的区域,重点用于进城入镇、特困户安置以及中心村庄整治和传统村庄的保护,以多户联建为主,杜绝新的单庄独户,避免复制传统农村,堵塞各项管理漏洞。每年分散安置户数不超过总搬迁任务的15%。
  
  第十一条 搬迁对象分户以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为准。对2011 年以后符合分户条件且在公安部门办理分户户籍的搬迁对象,可以按新户籍享受搬迁安置政策。
  
  第十二条 对干部、职工或城镇人员家属(父母、配偶、子女)是农村户口且符合搬迁类型的,可以享受搬迁安置政策。
  
  第十三条 坚持实行以户定建,搬迁群众全程参与,增强搬迁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搬迁安置对象的主体地位,保障其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参与权。
  
  第三章 规划设计
  
  第十四条 规划选址
  
  1.避灾扶贫搬迁社区建设选址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层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避开各类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向城镇、干线公路、中心村、川道、产业聚集区靠近。
  
  2.将避灾扶贫搬迁与区域内市政建设、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敬老院、重大工程建设搬迁安置等结合起来,做到以户定房,以人定建,平衡供求关系。
  
  3.避灾扶贫搬迁规划选址必须进行地质、洪涝灾害评估及环境影响评价。对分散安置和100 户以下集中安置小区,地质、洪涝灾害及环境影响评估评价由县区移民搬迁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踏勘后,进行综合论证,并按规范出具结论性意见书。对100 户以上集中安置小区,由县区移民搬迁机构委托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书,县区住建、规划部门将其作为核发 选址意见书的前置要件。
  
  第十五条 规划编制
  
  1.从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高度,统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新型城镇化体系规划,精心编制总体规划和县区布局规划,每个安置小区要结合实际编制完善建设规划,形成避灾扶贫搬迁总体规划、县区布局规划和小区建设规划为一体的避灾扶贫搬迁规划体系,统揽避灾扶贫搬迁工作。
  
  2.规划编制应以县区为单位,委托具备乙级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3.规划编制标准。(1)总体规划要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人口布局规划、新型城镇化体系建设规划、资源环境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统一,确保规划科学合理,符合搬迁群众意愿。(2)布局规划要坚持县级统筹、集中安置、进城入镇为主的原则,结合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等状况,对每个集中安置社区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安置户数、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投资估算、建设时序等进行统筹安排。(3)建设规划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深度等相关要求进行编制,对群众住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坚决避免因规划建设不当造成二次搬迁,坚决杜绝重复建设和浪费。(4)群众自建住房应符合《陕南地区移民搬迁自建住房技术规范》,满足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要求。
  
  4.对100 户以下的集中安置小区,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按照自然村的标准,规划水、电、路等基本生活所需;对100-500 户的集中安置小区,按照行政村的标准重点保证;对500 户以上的集中安置小区,要按照集镇的标准,实现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全覆盖。
  
  第十六条 规划布点由各县区组织初审后,于每年 9 月底前将第二年确定的符合要求的各集中安置点布点规划报市搬迁办审定,经批准后进行规划并评审,未批准的不列入移民安置计划。严格按照省市要求做好规划评审和技术审查工作。各县区应编制《避灾扶贫搬迁布局规划》和《避灾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建设规划》并做好规划评审。各县区将初评完成的《避灾扶贫搬迁布局规划》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完成报批后30 日内报省住房建设厅备案。对《避灾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建设规划》,安置户数100 户以下由各县区住建、规划部门组织评审;安置户数100-400 户的由各县区住建、规划部门初审,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安置户数400 户以上的,由县区住建、规划部门评审、市规划管理部门初步技术审查后,以县为单位报送省住建厅进行技术审查。完成技术审查的规划设计方案都应根据相关法规按程序进行报批。市搬迁办会同市规划局每年末和第二年初集中开展来年规划审查,属省住建厅审批的,由市规划部门邀请省住建厅专家到市上进行集中审批,优化服务,加快进度,提高质量。
  
  第十七条 在避灾扶贫搬迁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规划,按规划实施。凡是没有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或边规划边建设的,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纠正,并视情节做出严肃处理。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有关规定强化规划监督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避灾扶贫搬迁工程要严格按项目管理的要求,以县为主,以安置社区为单位实施,形成以规划定规模、以规模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全程监管、终结审计的项目化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 县区政府是避灾扶贫搬迁的实施主体,县区移民搬迁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各相关部门做好指导和监督。对集中安置项目,各县区搬迁办要按照规划设计、项目核准、项目备案、招投标、项目验收、终结审计的项目管理程序,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备案审批
  
  1.避灾扶贫搬迁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程序进行项目备案。集中安置项目备案内容:(1)移民搬迁对象台账;(2)县区人民政府对移民搬迁对象的审批文件;(3)集中安置社区项目详细规划方案;(4)布点审批和规划审查意见(依据建设规划分别由省、市、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5)建设用地预审文件;(6)地质灾害评估报告、洪涝灾害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分散安置备案内容:(1)移民搬迁对象台账;(2)县区人民政府对移民搬迁对象的审定文件;(3)建房用地审批文件;(4)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和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2.建立搬迁对象台帐,并逐级报备。按照以户定建、以人建房的要求,准确建立移民搬迁台帐,报县区政府审批。避灾扶贫搬迁对象台帐主要内容包括:县区名称、集中安置区名称、安置规模、搬迁安置类型、户主姓名及身份证、家庭成员、联系方式等。县区移民搬迁办将经市、县区移民搬迁领导小组审定批复的各类报批手续以及对象台帐准备齐全,报市移民搬迁办进行初审后,报经省移民搬迁办公室进行技术审查,合格后确认备案。
  
  3.未经备案的移民搬迁安置项目不得开工,不能纳入搬迁安置范围,财政不予拨付建房补助资金,不提供周转金,不纳入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和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第二十一条 强化质量监管
  
  1.坚持质量安全“零容忍”和“终身制”,全面做好质量安全管理。认真做好环评、安评、质监工作,采取“行政、中介、群众自治”三结合的办法,抓好全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2.严格执行项目管理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1)所有集中安置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招投标,严禁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市搬迁办与市规划部门要强化源头管理,从筛选和加强招标机构监管入手,加强招标管理。(2)市县规划、建设、质监部门要依法加大避灾扶贫搬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划部门要加强规划制定、审查和规划执行监督管理,确保规划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建设、质监部门要将年度避灾扶贫搬迁集中安置项目全部纳入质量安全监督范围,并在工程开工时全面介入监管。(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中介机构要同心协力,各尽所能,确保质量。建设单位要对质量全面负责;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要精心组织设计;施工设计文件审查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对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监理规范和规定程序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确保各项检测数据真实准确。(4)积极发挥搬迁群众代表、村组干部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全程参与工程监督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安全。(5)将避灾扶贫搬迁联建、自建工程纳入质量监管体系,确保所有工程保质保量建成。
  
  3.强化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1)实行质量安全终身制。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2)各相关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质量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限期整改,并负责跟踪,直至整改完毕。(3)对工程建设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严肃处理,依据情节,从重进行处罚,并在媒体上进行曝光,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4)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责任。对在安全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区移民搬迁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对移民搬迁安置住房项目实施监管和验收。统规统建项目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 号2009 年10 月19 日)有关要求进行验收,形成竣工验收资料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自建住房按照《陕南地区移民搬迁自建住房技术规范》(DBJ/T 61_62_2011)有关要求进行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资料。
  
  第二十三条 避灾扶贫搬迁档案资料包括对象基本信息、对象入住信息、电子影像信息、项目信息、资金信息等,所有资料都要实时准确录入陕南移民搬迁信息化管理系统,严禁随意调整、空项、漏项等。
  
  第二十四条 推进社区化管理
  
  1.对在城镇规划区建成的30 户以上的集中安置小区,按城市社区标准设立社区。在城镇规划区外安置规模在300 户或1000人以上,且具备相对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移民居住区,参照城市社区标准,设立移民搬迁社区;安置规划在300 户或1000 人以下的移民居住区,不单独设立移民搬迁社区,作为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纳入相邻社区或安置点所在村委会管理。社区建设、管理运行、经费保障等,按照《陕西省民政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社区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民发〔2008〕80 号)和《中国共产党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2〕9 号)执行。
  
  2.用合同方式依法规范搬迁安置群众购房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责。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避灾扶贫搬迁制式合同,约定搬迁户和政府间的权利义务。
  
  3.由搬迁群众自主选择安置社区、安置方式、房屋面积、房屋位置,并取得房屋土地证、产权证,自主决定是否转移户口、自由处理原有财产、继续享受原土地、林地承包权以及由此产生的收益及各项惠农政策。搬迁群众同等享受新居地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以及社区提供的各类服务。
  
  4.各县区政府要及时完善基础设施和必要公共服务设施,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方便生产生活,促进群众入住。依法依规对群众进行管理,加强对搬迁安置群众的素质教育和文明教育,开展各类文明创建活动,引导搬迁安置群众逐步改变生活习惯,适应新环境,建立新关系,享受新生活。
  
  第二十五条 坚持有业安置与有土安置相结合,以有业安置为主。
  
  1.区别情况,分类安置。要按照“一区一策、一户一法”的思路,逐安置小区、逐户制定增收办法,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对全市搬迁群众家庭就业状况进行调查摸底,逐户掌握人口、劳动力情况,以安置社区为单位形成台账,以县区为单位建立移民户劳动力就业状况信息库。对家庭无就业、无劳动力的移民户,纳入社会保障,按政策享受农村低保等优惠政策;对有劳动能力、缺乏劳动技能的,整合人社、扶贫、农业等部门的培训项目,结合贫困人口创业培训工程,大力开展移民户创业就业培训,提供就业创业信息和机会,促进群众增收;对接收移民搬迁对象就业的企业、社会组织,要给予优惠、扶持和奖励政策,鼓励其吸纳搬迁群众就业。
  
  2.广开就业渠道。通过安置社区服务岗位和门面房经营安置一批、城镇经商安置一批、园区景区提供就业岗位安置一批、技能培训劳务输出安置一批,确保户均至少有一人就业。
  
  3.大力发展特色产业。以县、区为单位,建立土地、山林等涉农生产要素流转信息服务系统,创新流转管理办法,打造流转平台,实现有土安置。要规划产业板块,培育市场主体,大力建设农业园区,落实一村一品,培育壮大山林经济和涉水产业发展,降低群众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转变生产生活方式,多渠道增加收入。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金筹集
  
  1.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省上每户按1.5 万元,特困户再增加0.9 万元的标准补助建房资金;省上整合的项目资金,用于集中安置到户补助和“小配套”设施建设,户均3.9375 万元(按照总搬迁安置任务的80%计算);鼓励楼房化安置奖励资金户均0.5 万元(单体建筑物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搬迁户)。
  
  2.市、县(区)按省政府有关规定,落实农户搬迁建房补助资金,每户不少于1.5 万元,特困户再增加0.9 万元。市、县(区)财政分别于当年10 月30 日和11 月30 日拨付并归集到陕南移民搬迁共管账户。
  
  3.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避灾扶贫搬迁工作需要,足额预算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确保避灾扶贫搬迁工作正常开展。搬迁群众要加大自筹资金力度,采取投工投劳、亲友邻里互助、金融信贷等方式筹措建房资金,发挥主人翁作用。
  
  4.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建设。通过招商引资,吸引有实力的企业投入技术、资金参与移民搬迁工程,鼓励在外创业成功人士、返乡能人通过回报家乡等形式投入移民搬迁工程,允许村组干部、农村能人带头投身移民搬迁工程,积极引导社会团体、慈善机构等捐赠、捐助资金投入移民搬迁工程,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工商资本、返乡能人、村组干部以及社会团体共同参与的多元投入避灾扶贫搬迁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建房补助
  
  1.建房资金补助严格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兜底政策,最低不能少于市上确定的建房差别化补助标准,即按照分散安置、集中安置(占天占地、一户一宅)、楼房化安置三种类型,每户至少按3 万元、4 万元、5 万元予以建房补助。对入住统规统建单体四层及以上楼房的搬迁安置户,每户再增加0.5 万元建房补助资金。各县区对进城入镇上楼的户,还可制定更加优惠的补助、帮扶政策,加大力度。所有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兑现到户。
  
  2.对市内跨县区入住集中安置社区的,由迁入县区负责兑现建房补助资金;对迁出市外或市内跨县区安置但没有进入集中安置社区的,由迁出县区负责兑现补助资金。
  
  3.在优先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的前提下,按照搬迁对象自愿的原则,可利用存量保障性住房安置搬迁对象,并严格按照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管理。搬迁对象资格审查确定后,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县区移民办和保障房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县区移民办按成本价格统一回购保障性住房,并按程序分配到移民户,建房补助资金具体兑付和住房分配、管理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资金管理
  
  1.各县区都要统一设立“陕南移民搬迁资金专户”,资金代码为“305021”,省市县政府筹集的资金以及搬迁群众按要求自筹的建房资金,都要在当年12 月底前筹集到位并全部归集到“陕南移民搬迁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2.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避灾扶贫移民搬迁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市监察局、市避灾扶贫移民搬迁办下发的移民搬迁“十严禁”工作纪律,切实加强避灾扶贫移民搬迁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防止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用地管理
  
  第二十九条 坚持依法依规用地、专项指标保障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推进集中安置、统规统建、社区化管理。
  
  1.各县区要完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移民搬迁安置用地布局,优先将移民搬迁安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2011 年起,陕南移民搬迁用地年度计划单列下达,由市国土局根据各县区搬迁安置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区。
  
  2.避灾扶贫搬迁安置项目农用地转用审批方法和程序: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所在地县区国土部门初审--市国土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3.移民搬迁供地方式:申报市人民政府通过农用地转用审批的移民搬迁项目,按照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土地的,可按照经济适用房的用地政策,按划拨方式供地。
  
  4.县区申请受理土地审批项目应完善的相关资料:用地请示、项目立项文件、规划选址意见书、环评意见、地灾评估、用地预审、征地协议、集中安置点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勘测定界报告及勘界图、用地平面布置图等。
  
  5.严格控制占地面积,分散安置户均不超过0.25 亩(含附属房屋及院落用地),集中安置安置户均不超过0.2 亩(含公共用地),且集中安置率要达到85%以上,上楼安置率要达到60%以上,城镇安置率要达到60%以上。住房面积人均25 平方米,户均按照60-120 平方米确定,最大不超过140 平方米。
  
  第三十条 土地、房产证办理。按照“搬新拆旧、一户一证”的原则,移民搬迁使用国有土地安置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安置的,可在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后,按宅基地进行土地登记并按有关规定核发土地使用证。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土地登记及规划许可结果,依法对移民搬迁安置房进行确权登记,并及时颁发房屋产权证。
  
  第七章 成本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严格控制房屋成本。通过招投标、价格听证、搬迁群众代表与建设企业商讨、配建商品房补差以及争取各类补助资金等多种方式,控制成本,降低价格。
  
  第三十二条 认真落实优惠政策。市县区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陕西省移民搬迁安置税费优惠政策》(陕政发[2012]4 号)等有关文件规划,减免避灾扶贫搬迁有关税费,降低建设成本,减轻群众负担,最大限度保护搬迁群众利益。
  
  第三十三条 实行最高限价制度。搬迁安置房屋必须低于同一地段相同水平的商品房价格,在农村建设的集中安置社区房屋最高造价不超过1200 元/平方米,对在中心城市、县城及集镇规划区内建设的集中安置房和高层安置房、建设成本超过1200 元/平方米的,要报经市搬迁办组织听证、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落实责任
  
  第三十四条 加强领导。各县区政府为陕南移民搬迁责任主体,“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工作安排部署、规划实施、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扎实推进避灾扶贫搬迁工作。县区政府要成立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部门的职责,相互配合,高效工作。要设立移民搬迁安置办公室,正科级规格,原则上挂靠县扶贫开发局(也可以单设),落实10-15 名人员编制。要保障经费,配强力量,确保避灾扶贫搬迁工作顺利推进。
  
  第三十五条 广泛宣传。各级各部门要从斩断贫困复制链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移民搬迁安置工程的重大意义,广泛开展大调研、大培训、大宣传活动,提高干部认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充分调动搬迁群众积极性,进一步加快搬迁步伐。
  
  第三十六条 部门职责。避灾扶贫搬迁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各级各相关部门必须认真履职,合力攻坚,协作推进。(1)市、县(区)扶贫局(搬迁办)具体做好避灾扶贫搬迁安置牵头抓总工作,负责总体规划制定、政策研究、任务下达、组织实施、督查指导、核查验收等相关工作。(2)发改部门要将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工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牵头制定产业发展、基础建设、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配套规划,负责避灾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编报、争取、捆绑和资金整合工作,制定相关实施办法,组织落实。(3)财政部门负责足额筹集按时拨付避灾扶贫搬迁安置资金,做好资金监管工作。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陕西省移民搬迁安置税费优惠政策》(陕政发[2012]4 号),牵头制定我市避灾扶贫搬迁安置税费优惠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到位。(4)规划部门负责市、县(区)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布局规划和各集中安置点建设规划制定、评审和报批工作,制定并落实税费优惠政策。(5)住建部门负责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建设质量管理和搬迁安置房屋确权发证工作,并按照要求出台税费优惠政策和提高服务质量的具体措施。(6)国土部门负责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工程建设用地报审、地质灾害评估等工作,出台搬迁安置户办理土地证的具体办法,对搬迁安置房屋办证、测绘、评估等给予收费优惠。(7)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基础建设项目编报、争取和集中安置社区洪涝灾害评估工作。(8)农业部门负责制定避灾扶贫搬迁产业配套规划,做好土地流转及产业发展工作。(9)林业部门负责做好林地流转政策配套和具体落实工作。(10)公安部门负责搬迁安置群众户籍迁移政策制定和管理服务工作。(11)教育、民政、卫生、环保、文化、体育等相关部门要积极编报公共服务项目,做好项目争取和衔接工作,确保尽快配套到位。(12)金融办要组织人行、银监部门制定金融支持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工作的具体办法,并督促相关金融机构认真落实。(13)各有关项目主管部门都要按市、县(区)政府统一安排,协助移民搬迁部门做好集中安置社区所有项目的规划、申报、实施、监管和验收等相关工作,坚决杜绝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问题。全市上下都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各尽所能,全力以赴,全面推进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第三十七条 严格奖惩。坚持每月检查通报、每季度检查评比、半年考核、平时考核和年终单独考核相结合的考评机制,考核结果与县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挂钩。对完成移民搬迁任务且成效显著的县区,给予表彰奖励。市政府每年从避灾扶贫搬迁省级整合资金中提出10%,用于奖励当年避灾扶贫搬迁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区,并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大型集中安置社区建设;对没有完成年度任务、没有按照省市标准兑现补助资金、工程质量安全存在严重问题,并因此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县区实行“一票否决”。对工作进展迟缓、项目实施不力、资金使用不当的,严肃追究县区主要领导责任;对移民搬迁对象审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移民搬迁建房擅自超规划、超面积、超标准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套取、骗取搬迁住房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并依法收回住房;对移民搬迁过程中渎职和贪污、侵占、截留、挪用移民搬迁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市县制定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避灾扶贫搬迁各项政策、规定,一律停止执行,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中省出台了新的避灾扶贫搬迁政策、规定,以新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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