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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医生职责与守则
一、实习医生职责
第一条 学生到达实习岗位后,称为实习医生。实习医生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参加门诊、急诊、病房、夜班及节假日的值班工作。实习医生在病房实习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
第二条 实习医生在病房实习时,应在上级医师的领导下,护士长的指导下随时掌握所管理病人的病情、情绪、饮食、医嘱执行情况。发现特殊情况,应立即进行诊视,并及时向上级医师报告,在上级医师指导下进行处理。
第三条 实习医生接到新病人入院通知后,应立即在上级医师指导下,认真检查,及时处理,并在24小时内写好完整病史。在检查病人时,态度要认真严肃,男实习医生作妇科检查时,必须有第三者在场。
第四条 对危重病人的记录应迅速及时完成,并必须随时将病情变化、处理、检查结果及上级医师意见,记入病程日志。抢救记录是极为重要的病史资料,必须做到及时、正确、完整、详细。各项记录都必须有明确的时间记载,字迹必须清楚,不准涂改。
第五条 病人转科、转院(包括转出、转入)时,应及时写好转科、转院记录或病史小结。病人出院或死亡后,应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及时完成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
第六条 实习医生根据病人病情的需要书写化验、X线等检查通知单及一般医嘱处方等,各种检查报告要及时按规定贴在病史卡上。
第七条 在主任或上级医师查房时,实习医生站在病员左侧,详细报告所管理病员检查结果,诊疗意见,并详细记录主任或上级医师查房时医嘱,以便执行。
第八条 所管理的病人在请其他科会诊时,应陪同会诊医师诊视,并记录会诊意见。
第九条 实习医生在完成医疗工作的同时,应兼学护理,主动协助护士做好所管理病床的护理工作。
第十条 实习医生离开病房,应将自己所管理的病人情况,向值班医师交代清楚。在一个病区实习结束时,应写好交班录。在开始新的病区实习时,应写好接班录。
二、实习医生守则
第一条 实习医生必须服从实习医院党政领导。遵守实习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在业务上直接对上级医师负责。
第二条 实习医生在门诊实习时,应做好开诊前的准备工作,门诊结束后,做好诊室清洁工作。在病房实习时,应提前半小时进入病房。在班时不得擅自离开职守,如因需要离开时,须经上级医师批准,并向值班护士告知去向。
第三条 实习医生在病房实习期间,值夜班的一般应于第二天查房处理完毕后方可离去休息。星期天或假日不值班者,也应于上午查房完毕后方可离去休息。
第四条 参加节假日值班时,原则上可按所在医院住院医生休息规定处理。但补休天数不得超过三天。
第五条 实习医生所写的各项记录、医嘱、处方、检查单、病假单等都必须经过上级医师签名后,才能生效执行。
第六条 实习医生在医疗上如有疑问时,应随时报告上级医师,不能粗枝大叶,擅自处理。在医疗上如有意见与上级医师不一致时,应服从上级医师的处理意见。
第七条 实习医师必须遵守下列考勤制度:
(一)实习医生在实习期间不放暑、寒假
(二)实习医生因病请假者,应持有规定的医疗单位的疾病证明单,并及时报告实习所在科室。
(三)实习医生在实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的须说明理由,或附必要的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离院。事假一天的由带教医师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由班级辅导员与带教医师及时联系共同批准,有一方不同意的就不准离院;三天以上的应报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凡事假一天以上的(不包括一天),都须持有书面请假单。而利用其它方式请假的一律无效,作旷课论。
(四)一学年中旷课累计3天或3天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如在同一实习科目内,旷课达3天或3天以上者,除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外,该科室实习成绩按不及格论,并在毕业实习结束后,视其表现决定是否给予补实习。
(五)一学年中旷课累计达10天或10天以上者,令其退学。
(六)实习生因病、事假累计达该实习科目时间的1/4者,不给予成绩,待毕业实习结束后补实习。
(七)实习生未经带教医师同意而迟到、早退的,应进行批评教育、并按迟到、早退的实际次数,每次扣1分(从平时实习成绩中扣除)。
第八条 实习医生除规定或临时通知返校外,应参加实习科室的学习、病例讨论会和必要的活动。
第九条 实习医生应十分爱护医院的一切设备,如损坏医疗器械、药物及其他财物时,应按实习医院有关规定赔偿。
第十条 实习医生应有高度的人道主义精神,爱护病人,严格遵守保护性医疗制度,严禁为了个人实习而有损害病人健康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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