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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村干部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县大学生村干部的管理,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根据《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山西省高校毕业生村(社区)干部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考核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群众认可、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考核的基本依据是大学生村干部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情况和工作期间的总体表现。
县委组织部根据对大学生村干部管理的目标要求,制定大学生村干部总体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办法。各乡镇党委会同大学生村干部所在村党组织,结合实际,对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具体化,明确完成时限,并签订责任书,向所驻村党员干部和群众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要尽量细化、量化,便于操作和考核。
第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高于15%。
优秀: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各项政策,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模范遵守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积极参与所驻村各项事务,发挥自身优势帮助群众致富并取得实效,热心为群众服务,圆满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成绩突出,所驻村党员、干部和群众高度认可。
合格: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各项政策,较好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积极参与所驻村各项事务,热心为群众服务,较好地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所驻村党员、干部和群众满意。
基本合格: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各项政策,基本能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纪律,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能够参与所驻村各项事务,能够为群众服务,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所驻村党员、干部和群众基本认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不合格:
(一)不贯彻党和国家政策,不遵守政治纪律的。
(二)不适应工作要求,不履行岗位职责,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三)不履行请销假制度,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四)在外兼职、外单位长期借用或借口考研究生、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违反管理规定长时间在外脱岗的。
(五)因工作失误或渎职,造成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发生,损害群众利益的。
(六)参与或者从事与大学生村干部身份要求不相符的活动,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丧失威信的。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综合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的。
(九)不遵守聘用合同及有关管理规定的。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县委组织部组织安排,乡镇党委具体实施。考核以乡镇为单位进行。(规章制度 www.lieshai.com)分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平时考核占50分(工作情况考核占30分,在岗情况考核占20分),年度考核占50分。
第六条 平时考核,主要包括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和在岗情况考核。乡镇党委要落实管理责任,健全工作制度,随时掌握大学生村干部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和在岗情况,根据县委组织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量化确定本人考核分值。在岗考核情况要每月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年度考核,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情况。乡镇党委制定考核方案,派出考核组。考核组通过个人会议述职、民主测评、查看本人工作记录和实绩、与党员干部座谈了解、听取村负责人意见等方法途径,全面了解大学生村干部履职情况,按照考核标准确定本人年度考核分值。
第八条 乡镇党委对大学生村干部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情况汇总,确定本人全年工作考核分值,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并将考核情况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乡镇党委申请复核。如对复核意见不满意,可向县委组织部申请重新复核。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大学生村干部奖惩、培训、续聘、解聘、调整岗位、选拔干部、调整工资待遇和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偿助学贷款,招录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研究生加分等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乡镇要结合实际,根据中央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对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的考核结果,制定具体奖惩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各乡镇可根据本考核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大学生村干部考核工作可与村班子考核统筹安排。聘用合同到期后,要进行聘期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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