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最新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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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最新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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