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根据教育部文件《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提出“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健全督导机构,完善督导制度”的要求,结合我院教学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实行教学督导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对教学过程的督导,切实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估工作,不断提高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促进优良教风、学风和校风的形成及教学环境的改善,为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创造条件。
第二条 实行教学督导制度,有利于提高学院领导对教学工作决策的科学性,依法办学,依法治校,推动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化。
第三条 教学督导室是一个在院长(或常务副院长)直接领导下,相对独立地对学院的教学工作进行调研分析、检查评估、监督指导,并为学院领导决策提供信息和建议的参谋机构。教学督导室不能取代学院职能部门(如教务处等)行使管理职能,即不能直接处理问题和事端。
第四条 教学督导室成员由教学及管理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身体健康,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专家组成,聘期一般为二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任。
第五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督教与督学相结合;坚持督查与指导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秉公办事;坚持以促进学生发展为本,为广大师生提供教学指导和服务,做到督查在前,指导在先。
第六条 教学督导室的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教育教学的方针政策,收集兄弟院校教学改革信息,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分析预测,给学院领导提供决策的信息资料,为学院发展出谋献策。
2、针对教学过程中的热点、难点及师生反映突出且强烈的问题,经院领导授权,组织开展专项督查调研工作,督查调研结果形成报告报学院领导,为学院领导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3、对教学全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督导,如对教学管理制度、教学计划制订与实施情况的检查,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的检查评估,考试试卷、成绩评定与教材选用等方面发挥督导作用,维护学院教学秩序的稳定。
4、深入教学第一线,通过听课、座谈、访问、测评等方式,收集、归纳、分析各种教学信息,对学院教学状况进行评估,重点帮助青年教师尽快掌握教学规律、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并定期向学院提出督导报告。
5、参与教师与教学管理队伍建设,为提高教师队伍业务素质,改善教师队伍结构提出建议。
6、参与学院的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尤其是重点专业建设、精品课程建设,按教育厅要求的指标体系进行督查,根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及建议。
7、参与学院实训基地建设的规划制定,并对实施过程进行督查,并参与对实验实训基地运行效果的评估。
8、参与考试过程中的考场督查,检查考场纪律,严格考风考纪,促进良好学风校风的形成。
9、收集和整理各方面的教学督导工作信息,形成教学督导工作意见与建议,报院领导参阅,经院领导审批送相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督导室,确保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10、完成院领导交办的与教学督导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教学督导室是具体负责全院各类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的重要部门,各职能部门、教师和管理人员要积极主动地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室的工作。
第八条 本条例由学院教学督导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