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受负责制
一、首受负责制是指机关按照自身的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对前来办事人员认真接待,对所需办理事项及时受理、全程跟进、负责到底的一种责任制度。
二、凡在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内,第一个受理外单位或群众前来办理业务、咨询事项、投诉举报(包括来信、来电、来访、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的工作人员,为首受负责人。
三、首受负责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热情主动,坚持原则,文明办事,清正廉洁;
(二)服务到位,程序规范,注重实效,办事彻底;
(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责权明确,相互配合;
(四)接受监督,方便群众,加强管理,奖罚分明。
四、在本人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内对管理服务对象的申办事项,都有首接义务和告知义务。管理服务对象的申办事项由首受人员负责全程办结相关手续。并在首次受理的同时,给予申报人回执,回执上注明受理事项、首受人姓名、首受时间、办结时限、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
五、首受负责制基本要求:
(一)首受负责人对待来人、来访、来电要热情周到、耐心细致,用语文明,答复问题和咨询时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表达准确、符合政策。对不对明确的事项要咨询有关部门,请示相关领导,及时予以答复。对确实无法解答的问题要说明情况,并给予指导帮助。对答复咨询、办理投诉中的重要事项要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查询。
(二)涉及两个及以上同级部门或者本机关内多个股室办理的事项,实行并联办理,由首受部门(股室)首受负责人负责受理、协调联系、限时办结、及时反馈。
(三)首受负责人要认真做好首受办理工作记录,实行首受负责人签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