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追究制
一、失职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二、失职的种类: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二)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三)工作中不负责任、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工作推诿扯皮,对符合条件的报批事项超过审批办证时限,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工作时间擅离岗位,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类错误。
三、失职追究及处理:
(一)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构成违法、违纪的,按照《揭阳市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作出相应处理;
(二)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四)在追究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