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届大学生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一、竞赛日期:2010年7月至2011年10月。各个项目竞赛日期详见单项规程。
二、竞赛地点:福建体育职业技术学院
三、竞赛项目:2010年:篮球、足球(男子)、跳绳(甲、乙、丙组)、脚斗士(丁组)。
2011年:田径、游泳、武术、健美操(含啦啦操)
四、参加单位及分组:
甲组:本科院校
乙组:高职高专院校
丙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
丁组:普通高校中的体育学院、系、科和体育职业技术学院
五、参加办法:
1.各校必须参加田径项目的比赛。其他每增报一项则在各校团体总分中加5分,但该项目参加人数不得少于规定人数的1/2。
2.凡报名不足两个队(人)的项目不列为比赛项目。
3.多学籍运动员由我厅学生处确认其代表权的归属。原则上归属第一次录取的学校。
4.若为体育专业学生转到其他专业者不得参加甲A组比赛。
六、竞赛办法:
1.甲、乙、丙、丁组分组比赛,分别录取名次。甲组分甲A(公体学生)、甲B(特招生)。
2.各项竞赛办法均按单项竞赛规程执行。
3.各项比赛均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单项运动管理中心或单项协会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及有关补充规定。
七、运动员条件与资格:
1.凡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必须是经过省高招办批准录取的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含专、本、硕、博士)。(凡属于成教、网络、自考性质的学生以及预科班的学生,一律不能参加比赛)。
2.凡参赛运动员必须是思想进步、经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
3.凡属于教学点(办学点)的学生应由教学点所在的学校报名参赛。
4.一个运动员只能参加一个大项目的比赛。比如,已参加了足球比赛,就不能再参加其他项目的比赛。(跨年度不受限)
5.报名后若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其他规定等,取消其比赛资格和名次,同时每人扣团体总分10分。
6.如对运动员的资格有异议,应向大会组委会提交由代表团(队)团长(领队)核批并签名的申诉报告,并交申诉费500元,方可受理。胜诉者将归还申诉费。
7.成立省大学生运动员资格审查小组对运动员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小组由教育厅监察室、高招办、学生处、高教处、体卫艺教处和省体育局竞技处共同组成。
八、奖励和计分办法:
(一)团体:
1.团体总分奖励:甲组取前8名,乙组取前12名,丙组取前8名,丁组取前8名,均发给奖杯1座。
2.团体总分积分办法:按各代表团男、女运动员在各个项目比赛中得分之和,加上增报项目得分的总和排列名次,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如积分相等,则依次分别以破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省大学生最高记录的项目次数多者名次列前;如再相等,则以第一名多者名次列前;若仍相等,则以第二名多者名次列前,以此类推。
3.各大项目均录取团体总分,录取办法见各单项规程。
(二)单项:
1.田径、游泳、武术、健美操(含啦啦操)、跳绳、脚斗士等项目的比赛:(1)各组男、女按成绩录取前8名,按9、7、6、5、4、3、2、1计分。田径的全能项目加倍计分。(2)凡破全国大运会纪录者加20分,破省大学生最高纪录者加10分。一人在同一项目中无论打破几次纪录均只加一次分。
2.篮球比赛:各组男女均取前8名,按9、7、6、5、4、3、2、1的3倍计分。
3.男子足球比赛:各组均取前8名,按9、7、6、5、4、3、2、1的3倍计分。
4.健美操按团体总分计分的3倍计分。
(三)大会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九、报名与报到:
1.各代表团可报正、副团长各1人,秘书长1人,工作人员1人,医务人员1人。
2.第一次报名:定于2010年3月25日前将第一次报名表(电脑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寄到教育厅体卫艺教处。
3.第二次报名:2010年比赛的项目定于2010年5月10日前(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将第二次报名表(电脑打印)填写清楚,并经学校审核盖章及校医务部门盖章后报教育厅体卫艺教处。报名后不得更改、补报或换人等。逾期报名,作弃权论。各校在第二次报名时,应将所有人员的小二寸免冠照片两张(注明姓名、职务、项目)同时寄到教育厅体卫艺教处。
2011年比赛项目报名时间另行通知。
4.报到:(1)按各单项规程的规定时间报到。报到时须向大会交验运动员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原件)及招生录取花名册。
(2)各个项目竞赛的技术代表、比赛监督、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编排长提早3天报到。
(3)仲裁、裁判以及各代表队提早2天报到。
十、经费:
1.各代表团(队)的交通费由派出单位负责,干部、教师、学生每人每天交食宿费65元,不足部分由大会补贴。
2.大会指派人员的交通、食宿由大会负责。
3.超编人员一切经费自理。提前报到恕不接待。
4.运动会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主办单位核拨给承办单位包干使用。
十一、其它:
1.各代表团自备2×3米团旗一面。
2.本规程总则解释权属主办单位。未尽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