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管理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二、本单位要根据对职权范围内的各类审批、审核、转报事项,都应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办理时限。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能够提前办结的,要最大限度地确定提前办理时限,原则上要提速50%以上。
三、对即办事项,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能当日办结的要当日办结,不得以时限未到等借口拖延、留置和刁难,对紧急事项要特事特办,随到随办。
四、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管理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单,注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五、对管理服务对象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