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根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
一、 办学条件
(一)学校规模
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办学的原则,义务教育学校必须具备一定的办学规模。
1、班级数
(1)小学5年制学校,一般不少于5个学年教学班,最高不能超过30个教学班;小学6年制学校,一般不少于6个学年教学班,最高不能超过36个教学班。农村每个乡镇设立1所中心学校和若干分校(教学点),教学点一般不少于3个以上学年教学班。
(2)农村初中一般应达到12个教学班以上,最高不能超过24个教学班;城镇初中一般应达到18个教学班以上,最高不能超过32个教学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校区的学校,每校区不能多于18个教学班)。
(3)九年一贯制学校,最少不少于9个教学班,最多不能超过36个教学班。
(4)完全中学初中部,三年制初中,最少不少于6个教学班,最多不能超过12个教学班。四年制初中,最少不少于8个教学班,最多不能超过16个教学班。
2、班额。小学每班学生人数最低不少于15人,最高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学生人数不少于35人(农村初中不少于25人),最高不超过50人。农村小学教学点一般每班学生人数最低不少于10人。
城镇一些学校存在的大班额现象,应尽快消除。有条件的学校要积极探索小班化教育实验。
(二)学校设置
1、学校设置要依据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中小学网点布局规划,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学校服务半径要根据人口规划、学校规模、交通环境和学校住宿条件等因素确定。学生上学路线不应跨越无立交设施的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的城市交通主干线。要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网点布局,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度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的空间。
2、学校选址和建设要避开污染源处、地震断裂带、山丘滑坡带段、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高压线缆、易燃易爆市政管线及市政道路等不能穿过校区。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识。
3、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学校的设置应避开化工厂、烟花爆竹厂、气源调压站、高压变电所、加油站、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厅、台球室、网吧等经营性场所。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符合《民用隔声设计规范》。
4、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依据规模和需要按着教学区、体育运动区、生活区等不同功能要求合理布局,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环境优美。校舍建筑按照建筑设计、抗震、防灾、防火、施工等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按照上述要求存在明显问题的,要尽快解决。对学校布局不合理,校园用地不足的应结合城镇改造建设、资源整合,适时进行网点调整。
(三)用地面积
学校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用地、绿化用地、劳动实践用地等,用地面积应满足教育教学和开展课外活动的需要。
1、校园面积。小学生均占地面积9―28平方米;初中生均占地面积10―26平方米。
2、体育用地。学校要有满足学生体育活动的场所,生均体育运动场地不少于4平方米。小学、初中田径场及球类场地设置标准:小学12班以下设置100米直道田径场一个,12班以上设置2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一个。城区小学确无条件的设置60米直道田径场一个。初中12班、18班、24班分别设置200米、250米、3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一个,初中24班以上设300-400米环形田径场一个。中小学校园内至少有标准硬化的篮球场、排球场各一个;有符合标准的单杠、双杠、沙坑(城区视情况)等体育活动场地和设施。
3、学校劳动实践场所用地。农村中学50亩以上,小学30亩以上(用地包括耕地、荒地、山林、果园、水塘、牧场等)。
(四)校舍面积
1、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小学4.1―10平方米,初中5.6―11.4平方米。中心城市小学生均校舍面积不少于5.2 平方米;初中生均校舍面积不少于6.4平方米。
2、教学及辅助用房。(1)普通教室每班设置1间。小学每班教室使用面积52―61平方米,初中每班教室使用面积56―67平方米(农村学校可根据实际的需要,适当缩小教室的使用面积)。(2)小学应设有科学实验室、计算机教室、语言学习室、多功能电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体育教室、综合实践活动室、教师阅览室和学生阅览室(以上各室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52―86平方米,学生阅览室使用面积可根据需要确定)、图书室、仪器室和准备室(科学实验)、心理咨询室、档案室、体育器材室(以上各室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8―38平方米)等专用教室。(3)初中应设有理、化、生实验室、计算机室、语言实验室(24个以上教学班的学校应增设理、化、生实验室和计算机室以及语言实验室各1间)、技术室、多功能电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体育教室、综合实践活动室、教师阅览室和学生阅览室、图书室(以上各室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56―96平方米,学生阅览室使用面积可根据需要确定)、仪器室和准备室(理、化、生)、化学药品室、生物模型标本室、心理咨询室、档案室、体育器材室(以上各室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23―36平方米)等专用教室。
3、生活用房。学校有卫生、文明、安全和满足需要的厕所,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施。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堂、学生宿舍、单身教工宿舍和浴室等。
(五)设备设施
1、学校有围墙、校门、校牌、国旗旗杆和升旗台、领操台、固定墙报或宣传栏。
2、学生人人有符合要求的课桌椅。班班有标准的黑板和讲桌。其他各类辅助教学用房,应根据不同的要求配齐桌、椅、柜、架。
3、根据课程标准和学校规模,配备学科专用教学设备。小学、初中按照《黑龙江省教育技术装备暂行标准》规定的二类标准以上配备。体育器材设施按照我省《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和《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配备。音乐器材按照《黑龙江省中小学音乐教学(活动)器材配备标准》配备。美术器材按照、《黑龙江省中小学美术教学(活动)器材配备标准》配备。中小学卫生器材按照国家《中、小学卫生室器械与设备配备目录》中Ⅱ 档标准以上配备;配备计算机;卫生保健室要有能够反映本校卫生工作现状的揭示板。心理辅导室设备设施按照《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心理辅导室建设指导意见》配备。
城区中小学全部建成校园网并与互联网联通,农村中小学校按省定标准配置远程教育设备,有条件的学校应逐步建立校园网。
4、学校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所需要的教学器材的种类(陶艺和木工、种植和养殖、手工、电子制作、金工、家具维修、服装设计与缝纫、烹饪等)和数量,可根据学校所在地的生产、生活实际和规模等因素配备。
5、学校最低藏书量小学生均15册以上,初中生均25册以上。适度增加电子阅览资料和教学软件。
二、队伍建设
(一)领导班子
1、小学领导班子成员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初中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持证上岗。
2、校长选拔聘任符合国家规定的选拔聘任职条件。具有教师资格;有较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品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在学校从事过中层管理工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五年以上;乡镇以下农村小学校长人选应具有中师及以上学历和小学二级及以上教师职务;乡镇中心小学、城区小学及以上中学校长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小学高级或一级及以上教师职务;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校长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初任职年龄原则上小学不超过45周岁,中学不超过50周岁;获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3、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合理,相互尊重,团结合作。有民主平等的交流氛围和科学有效的决策机制,形成合力。在师生中有较高的威望,群众满意率80%以上。
4、按要求配齐内设机构和领导班子。中学内设机构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重点中学和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机构。完全小学内设机构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其中12个班以下的小学只设岗位管理不设内设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1人。
普通中学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2人;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24-36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3人。完全小学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2人;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24-36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3人。普通中学和完全小学规模在36个班以上的,可酌情增加校级领导1-2人。农村初级小学(1-3年级)或分校、教学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工作。乡镇中心学校可增加校级领导1人,负责本乡镇的教育教学工作。
(二)教师队伍
1、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配备教职工,优化编制使用结构,提高编制使用效率,向一线教师倾斜。各学科专任教师配备齐全,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2、教师学历、职务结构符合要求。教师学历:小学教师学历达标率95%以上,其中:大专学历占80%以上;初中教师学历达标率95%以上,其中:本科学历占70%以上;小学高级以上职务占教师比例40%以上;初中中级以上职务占教师比例45%以上;教师职务的学科分布要合理。
3、建立教师岗位责任制,实行教师聘任制,有教师考核制度,做到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有机结合。年度考核合格率达到90%以上。建立健全教职工的晋职晋级、奖惩制度,并能有效执行。建立以教师自评为主的校长、同事、学生、家长及有关专家共同参与的教师发展性评价机制。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制度,科学、及时和属实记录好教师成长发展的全过程,并管理利用好。
4、按照要求建立教师定期培训制度,并组织教师如期参加规定的培训,提供必要的保障经费。
5、学校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落实教师待遇,维护教师合法权利。
6、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心理发展特点和个性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教师尊重学生的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和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教育教学
(一)办学方向
1、学校在教育教学中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和个性差异,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学校有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校园干净、整洁、美观、有序;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活泼的校园文化活动。
3、坚持依法治教,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能依法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无严重违法违纪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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