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宅小区
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建立“社区主管、部门配合、物业协助、业主参与”的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在新的历史时期,要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推进小康长沙、文明长沙、和谐长沙建设,必须坚持不懈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人口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各级、各部门要对我市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有清醒的认识,要对新时期推行计划生育以人为本、优质服务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有清醒的认识,要对新形势下全面加强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复杂性、紧迫性有清醒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采取措施,破解住宅小区计划生育管理难题,促进低生育水平保持稳定。
二、明确工作职责
为切实加强住宅小区计划生育工作,现将各级、各部门住宅小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区、县(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1、将住宅小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纳入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本部门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2、指导、督促、协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宅小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每年配合同级计生部门对辖区内住宅小区至少开展一次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督查,并将督查结果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3、将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小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完成情况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评先、评优的考评内容之一。
(二)区、县(市)计生部门、乡、镇(街道)计生办
1、将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职责,开展计划生育业务指导和管理;协同同级房产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督查;
2、配合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对住宅小区开展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考核,依据考核结果落实目标兑现、一票否决等;
3、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做好住宅小区居民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免费避孕药具发放、技术服务、生殖保健和优生优育等服务工作。
(三)社区(村)居民委员会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辖区内住宅小区纳入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范围,进行指导、管理、考核和评议;
2、每年分别与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协议书,定期组织召开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共同督促住宅小区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落实到位;
3、在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配合下,建立并完善住宅小区居民计划生育档册,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法律法规咨询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4、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组织并指导住宅小区业主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会同业主委员会开展业主自治工作,共同建立并完善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促进业主“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住宅小区所在地未成立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以上职责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1、在当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管理规约》并明确计划生育工作条款,督促业主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维护业主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2、将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内容纳入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3、主动与当地社区(村)居民委员签定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协议书,认真履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支持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主动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五)物业服务企业
1、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制,依法做好本企业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
2、与所在地乡、镇(街道)或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签订做好住宅小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的协议书,接受当地计划生育业务指导和监督;
3、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主管领导和计生专(兼)干;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保证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的必需经费和办公条件,落实主管领导和计生专(兼)干的工作报酬;
4、在当地街道、社区的支持下,建立和完善住宅小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宣传教育阵地,向业主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方针、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教育业主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5、加强信息化建设,将物业服务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有机融合,逐步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工作落实。
(六)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计划生育专(兼)干
1、协助当地街道、社区建立居民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档册,在每月初将上月的变更情况上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
2、每月将房屋出租的登记、入住、变更信息上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
3、发现违法怀孕、违法生育人员,及时将信息上报计生部门;配合计生部门开展对违法生育人员的调查取证、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落实避孕措施等工作。
4、协助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计生办开展住宅小区居民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服务。
三、强化投入保障
各地要发挥财政投入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保障体系中的主渠道作用,将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落实。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依据年初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协议书,以住宅小区登记在册的人口数为基数,按照不低于每人4元/年标准给予物业服务企业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经费补助;所需经费在本级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的逐年增长幅度,并保持相应增长,切实保障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的办公和人员经费。各乡(镇)、街道和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遵循专款专用原则,确保经费全部用于本住宅小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
四、加强管理考核
住宅小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的管理考核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由市房产局和市人口计生委具体实施。采取“条块结合和分线考核”的模式和“平时调查与年终考核”的方法进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时,要将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列入考核内容,对优秀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奖励。同时组织各社区(村)居民委员、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就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互相评议。
各级房产部门要将住宅小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在物业服务企业评先、评优时,应将其所属街道或社区评定意见作为考核内容之一;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对本系统下级部门开展目标管理考核时,要将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同级党委、政府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本意见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