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市中心支行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培育青年员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理念,特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青年志愿者服务队(以下简称青年志愿者服务队)。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在中心支行党委领导下、由中心支行团委具体组织。 第二条 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的宗旨是:服务金融,奉献社会,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培育爱心,共同进步。青年志愿者行动的口号是:爱心献社会,真情暖人心。 第三条 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本着“自愿参加、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持之以恒”的原则,紧密联系中央银行工作任务,积极向社会开展金融宣传与服务等义务活动,有效树立人民银行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 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组织开展活动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青年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广泛开展金融宣传活动,包括人民币反假知识宣传、金融服务品种宣传、金融政策法规及人民银行的业务知识宣传等。 第六条 培养央行青年员工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道德整体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 第七条 为城市发展、城镇管理、社区建设、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第八条 为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以及贫困地区提供志愿服务。 第九条 开展青年志愿者管理、培训等工作,为青年志愿者提供发展机会。 第三章 队 员 第十条 青年志愿者是指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热心社会服务和 公益事业,以中心支行倡议和个人自愿的方式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的 青年员工。 第十一条 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青年员工(欢迎热爱志愿者事业的超龄朋友加入志愿者行列),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承认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章程,愿意参加青年志愿活动,可提出申请并经审查通过,均可成为青年志愿者服务队队员。 青年志愿者因调离、超龄或其他原因离队,应该办理离队手续。 第十二条 青年志愿者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团的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志愿服务的专业技能。 (二)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金融方针政策,积极参加人民银行各项建设,努力完成志愿者服务队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工作及服务活动中发挥模范作用。 (三)青年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青年志愿者和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的声誉和形象,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青年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组织的教育和培养,并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二)在队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获得志愿者服务队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第十四条 接收青年志愿者队员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本人申请。凡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并愿意加入青年志愿者组织的青年员工,首先本人需向青年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并填写《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写明个人资料。 (二)审核备案。对申请加入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的人员填写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在确认其基本具备青年志愿者条件后,填写审核意见,通知本人并备案。 (三)参加活动。申请加入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的青年在得知已成为一名青年志愿者后,必须严格履行青年志愿者的义务,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的各种志愿服务活动,并服从组织安排。 第十五条 建立注册青年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制度。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数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考核、表彰青年志愿者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章程、连续不参加组织活动的青年志愿者,应当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留队察看或劝其离队。留队察看的时间一般为两个月。青年志愿者在留队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留队察看期满,改正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青年志愿者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劝其离队。 第四章 标 识 第十七条 青年志愿者服务队队旗旗面为红色,旗面左上方为 青年志愿者标志,下方印有黄字“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青年志愿者服务队”。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的重要会议以及队的活动可 以使用队旗。 第十八条 青年志愿者的服装为一顶红色帽子,帽沿上方印有“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青年志愿者”黄色字样,并环绕青年志愿者“心・手・和平鸽”标志;一件浅白色马夹(左前胸印有青年志愿者标志,后正中印有中国人民银行行徽标志和“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青年志愿者”红字);一个红底印有黄字“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青年志愿者”的袖标。 第十九条 青年志愿者服务时需佩装,并爱护队旗、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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