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共青团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维护团组织的先进性,提高团员素质,根据团章和上级团组织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厂共青团员要自觉遵守本条例,不断增强团的组织观念,在学习、工作、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条 团支部是团的最基层组织,要按照本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团支部的工作水平。
第一章 组织关系和团费
第一节 组织关系的转接
第四条 团员进入XX单位工作时,须带团员证到XX团委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团员证在原单位或者所毕业院校没有办理转出手续的,则不予办理转入手续。来厂后5个月内尚未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又无正当理由,则视为自动脱团。
第五条 团员因调动、辞职等原因离开XX单位,应持所在团支部证明和团员证到团委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
第六条 团员因工作需要在厂内部调整,团支部应及时出据证明到XX团委并及时办理厂内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七条 团员因休学、外出学习半年以内等情况暂时离厂,可不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凭团员证证明团员身份。
第二节 团 费
第八条 做好团费收缴工作,不仅可以给组织以经济上的帮助,更主要的是可以加强团员的组织观念。团员要自觉交纳团费,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 每月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与岗位工资一半之和收入在400元以下者,交纳其月工资收入的0.5%,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对不按规定交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九条 每年6月底、12月底各团支部分别要将团费交至XX团委,年终由XX团委向省公司团委上缴团费。个别支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交纳团费的,经XX团委批准后,可以缓交。
第十条 团员入党后,只交党费,不交团费。
第十一条 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应按时交纳团费。
第十二条 团费由XX团委统一管理。并建立和健全团费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单独立户存入银行,不得同团的其他经费混在一起。XX团委在收到下级团组织上缴的团费时,应出具团费收据,并加盖公章。
团费是团的经费来源之一,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奖励和订阅《中国青年报》等团的机关报刊等方面的必要开支。不能把团费用于团员、团干部的生活福利,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要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
XX团委每年将团费收支结算一次,并将收支情况连同按规定应该上缴的团费及时报送省公司团委。
第三节 团 员 证
第十三条 团员证是团员团籍的证明,凡XX单位团员必须持有团员证。
团员证的颁发范围:
1、 按团章规定的手续入团的团员。
2、担任团干部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十四条 团员在参加需证明团员身份的团内或有关社会活动时,可用团员证证明其身份。
第十五条 团员在参加基层团组织召开的团员大会选举和进行重大问题表决时,应持团员证确认团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 团员要参加年度团籍注册,这是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定,一般每年12月份以团支部为单位进行,主要内容是:
1、以组织生活的形式,由团员汇报一年中参加团的活动情况和个人思想状况。
2、团支部验收团员本年度团费缴纳情况。
3、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团员,由XX团委在其团员证“团籍注册”栏内填写注册时间,加盖注册专用章。
第十七条 团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团籍注册,经教育在3个月内仍不参加注册者,按自动离团处理。
第十八条 受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如能正常参加团的活动,按时交纳团费,应予注册。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留团察看期间团员证应由组织收回,察看期满,恢复团员权利后,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并及时注册。
第十九条 团员证应妥善保管,不得作抵押。遗失团员证,应及时报告团组织,在确认无法找回时,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由团支部统一报XX团委予以补发。
第二章 团员的发展与离退团
第一节 团员的发展
第二十条 凡年龄在14岁以上至28岁以下的在厂职工,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组织,执行团的决议的,可以申请加入共青团。
第二十一条 凡申请入团的人,团组织必须对其进行培养考察,考察期至少半年。主要内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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