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规章

时间:2019-05-27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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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使本公司员工管理有所遵循,特定本规则。

    第二条  范围:

    (一)本公司员工管理,除遵照政府有关法令外,悉依本规则办理。

    (二)本规则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雇用男女从业人员而言。

 

    □  雇    用

    第三条  本公司各单位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新进人员任用事务处理流程规定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人事单位办理考选事宜。

    第四条  新进人员考试或测验及审查合格后,由人事单位办理试用申请表,原则上职员试用3个月,作业员试用40天,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雇用;但成绩优良者,可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五条  试用人员如有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试用不满三日者,不给工资。

    第六条  试用人员于报到时,应向人事科缴验下列表件:

    (一)全户户口本及公立医院体格检查表。

    (二)最后服务单位离职证明。

    (三)保证书及最近三个月内半身脱帽照片一张。

    (四)试用同意保证。

    (五)人事资料。

    (六)扶养亲属申报表。

    (七)其他必要文件(如其他必要的同意书或证件等)。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雇用:

    (一)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二)受有期徒刑宣告或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受破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四)吸食鸦片或其他代用品者。

    (五)亏欠公款受处罚有案者。

    (六)患有神精病或传染病者。

    (七)品性恶劣,经公私营机关开除者。

    (八)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九)未满15岁者。

    第八条  员工一经正式雇用,临时性、短期性、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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