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场场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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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场(队)务公开,确保职工群众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落到实处,根据《关于印发<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厂(场)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场实际情况,文秘部落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责任追究要以加强民主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为目的,坚持做到教育为主,超前防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为担负公开职责的队长包括副队长。
第四条 责任追究应正确把握政策,以事实为依据,分清直接责任、次要责任,重在追究个人的责任。
第五条 各队队长对本队队务公开负总责。
第六条 场(队)务公开责任追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明确责任,严肃纪律,违规必纠的原则;
(二)以追究领导干部责任为主的原则;
(三)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处罚与整改完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队长违反场(队)务公开有关队务公开规定任意一条都应予以责任追究。
第八条 场(队)务公开的责任追究方式:
(一)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二)取消场队长的评模评先资格;
(三)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组织处理;
(五)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场(队)务公开行为的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有关场(队)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重视,不宣传,敷衍应付,组织领导不力,不按规定的内容、形式、程序、标准等及时公开,造成职工群众不满的,给予主要责任者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队长评模评先资格;
(二)在整改期限内仍不整改纠正的,给予主要责任者诫勉谈话,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
(三)具有下列情况的,对党员队长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非党员队长进行撤职处分。
1、因公开不真实、不全面或在公开过程中弄虚作假,引发职工群众集体上访的;
2、干扰、阻挠上级有关部门对场(队)务公开中暴露出的案件进行查处的。
第十条 场(队)务公开责任追究,必须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对群众反映举报或监督检查时发现的属于应进行责任追究的问题,应及时受理,办理手续。
(二)调查:根据领导批示组成调查组,对违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并对照有关条款,提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意见,形成正式的报告。
(三)处理:根据调查结果,视其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场场务公开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场场(队)务公开违反情况进行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为加强对场(队)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场场(队)务公开监督检查小组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书记室(7351359)、纪检室(7351366),受理职工群众的举报和投诉。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xx林场场务工作领导小组。
           xx林场场务公开领导小组
           200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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