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院的信息考评制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切实提高我院信息质量,准确及时地为领导决策提供帮助,服务审判工作,根据院《岗位目标及考核实施办法》,经研究,对我院2000年制定的信息工作考核办法作如下调整和改进。
一、信息报送要求
报送信息要及时、准确、全面。重大紧急情况应于事发当日上报,不得迟报、漏报和隐瞒不报。
二、全年工作指标及记分办法
1、每位干警(指在编干警)年提供信息2条,以院《审判动态》或《工作简报》采用为准,各庭室原则上根据本庭室在编干警人数按人均2条信息确定庭室信息总任务,个别庭室考虑信息来源渠道有限等因素适当降低要求,具体为:刑庭8条,民一庭10条,民二庭8条,简案庭12条,行政庭6条,立案庭10条,执行局18条,监察室4条,法警队4条,审监庭4条,政治处4条,・・法庭12条,**法庭8条,++法庭8条,%%法庭6条,##庭6条。
2、工作简报和情况反映每1篇按2条信息计,简讯每4条按1条信息计。
3、被市中院、省高院同时采用的信息、简讯、情况反映和工作简报,累计记分。
4、被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委政法委同时采用的信息,累计记分。
5、院办公室对各庭室、各干警信息采用情况分别进行统计,年终作为各庭室、各人考核时信息工作完成情况的主要依据。
三、考核办法
信息工作纳入各庭室及各人的年终考核。
庭室完成任务的,得基础分30分,完成任务的人均数超过(少于)2条的按每条20分的比例加(扣)分。未完成任务的50%或报送数未达到人均2条的,取消庭室评先进资格。
个人完成信息任务的,得基础分50分,未完成任务的不得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每条加5分。个人未完成信息任务的,取消评先进资格;庭室未完成任务的,庭室主要负责人取消个人评先进资格。
本办法自二00六年一月起实施。
二00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