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文明示范点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开展,逐步使文明示范点活动创建、命名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围绕企业中心任务,坚持重在建设的方针,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和大局观念,努力提高矿区文明程度,营造团结向上、文明健康的矿区形象。
二、创建标准
文明示范点创建标准包括:领导班子建设好,班子成员团结一心,积极向上;尽职尽责,业务工作实绩显著;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治安综合治理效果好;无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所辖区域环境建设管理好;计划生育工作开展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被评为文明示范点:1、领导班子不团结,领导干部成员有严重违法违纪现象;2、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完不成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和任务;3、治安防范措施不力,有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和重大火灾事故发生;4、责任心不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5、思想工作不深不细,出现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6、环境卫生差,环保卫生检查不达标。
三、创建方法
1、创建文明示范点要以服务群众、奉献企业为宗旨,开展以“文明窗口”、“文明峒室”、“文明头面”、“文明岗点”为内容的创建活动。
2、各单位要按照矿制定的职工岗位职业道德规范,制定服务标准,加强对单位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教育,以及对科学文化知识、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干部职工的文明道德素质和技术业务素质。
3、文明示范点评选活动每年3月和10月进行申报、复查,凡新申报单位,需将本单位申报材料,书面交至党委宣传科进行审议考核,最后报请党委批准命名。
4、文明示范点期限超过两年的,必须进行重新申报,认真填写文明示范点申报表。并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对不按时填报和报告时弄虚作假者,撤消其资格,两年内不许重新申报。
5、文明示范点要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在获得荣誉称号期间,单位质量下降或发生以上5方面问题的,根据情节严重给予一定处罚,直至撤消荣誉称号。若被撤消的单位经过认真整改,重新达到标准要求的,两年后可继续申报参加评选。
四、奖励办法
1、对获得文明示范点荣誉称号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授予牌匾和证书。
2、将其创建文明示范点的实绩作为考核单位党政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列入档案,作为对干部使用和奖惩的基本依据。
3、连续两年被矿评为文明示范点、表现优秀的单位,可被推荐参加上级文明示范点评选。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文明示范点创建活动开展的规范有序,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为副组长,党群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宣传科,宣传科长为办公室主任。具体对活动进行协调指导、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