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办法(试行)
一、为了让广大员工在工作之余得到更好的休息,充分调节身心,并让广大员工自由选择休假的时间,以便更进一步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和工作热情,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厂正式工、集体工。
三、带薪休假条件:
1、遵守厂规厂纪,无重大责任事故和违章及治安事件。
2、无连续旷工行为。
3、年实际出勤工数不得少于240个(不包括婚、丧、产、探病等假)。
4、本人未受过行政等处分者。
四、形式:自主选择
五、时间:每年3月底到12月底。
六、凡本厂干部员工,在符合第三条各款规定的前提下,在本厂工作满5年(包含5年)者,每年可带薪休假5天,满10年以上者者(包含10年)每年可带薪休假10天。
七、凡对本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在本年度除符合规定享受正常带薪休假外另奖励带薪休假5天。
八、凡对本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管理优异、成绩显著的中层领导,在本年度除符合规定享受正常带薪休假外另奖励带薪休假5天。
九、程序:
1、达到带薪休假条件的干部员工,在不耽误本职工作及本部门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填写《带薪休假申请表》,经本单位领导及分管领导批准后,送交综合办。
2、综合办根据《带薪休假申请表》,进行统一审核评定,并以书面形式将符合规定的带薪休假人员名单通知各单位。
3、各单位根据具体休假时间安排休假,并在当月考勤及工资表中注明。
4、由于工作需要,达到带薪休假条件而未能休假者,均按两倍工资予以补偿。
5、带薪休假期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亦可以累计。
十、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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