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彻底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发生,确保全局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主要目标
1、不发生特大、重大事故;
2、不发生农电职工(包括临时工)生产重伤以上事故;
3、不发生农村人身触电伤亡责任事故;
4、杜绝送电变电事故;
5、配电事故(倒杆、断线配变烧毁、出口故障24小时内未恢复送电)不超市局下达的指标;
6、不发生火灾事故、责任交通事故和锅炉压力爆炸事故;
第三条:事故责任划分
1、发生事故追究事故责任者,事故单位的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2、发生特大、重大的事故,农电职工生产重伤以上的事故和农村触电伤亡责任事故,追究党、政、工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责任;
3、送、变电和10KV线路因设备原因造成的事故,生技科长、专责,分管局长负有一定的责任;
4、低压电网发生事故,抄收班班长、供电所长、分管局长负有一定的责任;
5、由于管理不善给工企用户造成事故,追究供电所所长,营销科科长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分管局长负有一定的责任;
6、单位安全员工作不到位发生事故,追究安全员的责任;
7、人为违章作业造成事故:
1) 未按规定严格培训考核,追究主管局长和有关科室的责任;
2) 未经安全、技术岗前培训,就将人员安排到农电生产岗位或调换工作岗位,谁安排谁负责,谁接收谁负责;
3)喀喇沁旗农电局系统网内设备上工作的电工未参加安监部门年度 《安规》考核,追究其部门负责人、安监人员和分管局长的的责任;
8、发生火灾事故和盗窃事故的单位,追究保卫人员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9、发生责任交通事故,追究司机、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10、发生一般考核事故,终止安全记录,除追究有关责任者外,还追究主管部门和分管局长的责任;
第四条:电气设备管辖范围责任划分
1、 66KV送电线路由兴达公司负责;
2、 变电设备生技科负责;
3、 10KV配电线路、0.4/0.2KV低压线路、配电变压器台,由各供电所负责管理;
第二章:发生违章、违纪的处罚规定
第五条:发生违章、违纪责任的划分
1、必须追究违章违纪者的责任;
2、按其严重程度追究发生单位的责任;
3、安全监察人员检查不到位,不严不细,对发生违章违纪行为不严肃处理,追究安全监察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不能有效控制违章、违纪的单位,给予单位负责人降职的处
分
第七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时,给予违章违纪者行政处分,给予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300元的经济处罚,并扣罚发生单位年度安全奖。
1、违章指挥;
2、带地线合闸;
3、带负荷拉刀闸;
4、误拉合开关;
5、误入带电间隔;
6、带电挂地线;
7、误登带电设备;
8、约时停、送电;
9、误指挥、误发令;
10、在电气设备及线路上工作不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11、停电作业,一条线路多处施工且附近有带电线路,事先未认真核对所有作业点的线路名称及杆号,未安排胜任的工作负责人,安全措施不完备就开工;
第八条:发生下列习惯性违章行为之一时,给予违章者及有关人员200/次的元经济处罚
1、听到上级线路停电或系统停电,不办理工作票,见缝插针擅自作业;
2、使用钢卷尺和有金属的尺测量或比划带电设备;
3、工作人员未全部撤离工作现场就提前拆除接地线;
4、拉开分支开关的停电作业不使用工作票;
5、工作票未经许可,工作人员就进入施工现场登杆或做其它的准备工作;
6、登杆前不核对线路名称和杆号就盲目登杆;
7、工作负责人已办理工作终结手续,但工作班成员还未完全撤离工作现场或还在工作;
8、不经请示汇报,将不符合《规程》要求、或存在严重缺陷的设备投入运行;
9、验电不认真,对无电、有感应电不认真分析就盲目操作;
10、未经调度许可,值班员就擅自恢复送电 ;
11、擅自扩大工作票工作范围;
12、工作票填写后,工作票签发人不详细审核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就签发;
13、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及安全监察人员在现场默许或不制止违章作业和不安全行为;
14、无证驾驶或随意串车、酒后驾车者;
第九条:有下列习惯性违章行为之一时,给予有关人员150元/次的经济处罚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