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维护正常的学生生活秩序,共同营造洁净、舒适、稳定、安全的学生住宿环境和文明、健康、进取、向上的舍区文化氛围,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二条 成立****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后勤集团和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任副主任,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及保卫处、财务处、团委、物业公司、学生会负责人任委员,全面负责学生住宿管理方面的重大事宜,指导和协调学生住宿的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物业公司。
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后勤集团、院(系)、保卫处、物业公司按确定的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参与学生住宿的管理。物业公司负责学生住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四条 学校在学生入住时按“院(系)、专业、年级、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对学生住宿进行统一安排,学生应服从学校的安排和调整。
第五条 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外住宿。确有特殊情况需在外住宿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签字、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然后与学校签订校外住宿协议。对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搬回学校住宿,学校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纪律处分。经学校备案而在校外住宿期间发生安全问题的,除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承担相关的民事或刑事等全部责任外,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六条 学生入住学生公寓,凭住宿缴费收据,到所分配的学生公寓管理室办理住宿手续,并领取房间钥匙。
第七条 学生住宿的床位一经分定,原则上不再进行个别调整。每个寝室设寝室长一名,报本楼栋管理员室备案,寝室长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换,寝室长负责本寝室的生活秩序、治安保卫、清洁卫生和公共家具财物的保管。
第八条 公寓管理员在学生住宿安排妥善后,须填写学生住宿情况登记表,并报物业公司备查。
第九条 学生毕业或退、休学时,要到物业公司办理有关手续方
可离校。
第十条 物业公司应严格按每房定员安排床位,对因未报到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及时加以调整,任何单位、个人不能以任何借口占用空房。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内禁止留宿客人。
第四章 公物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须填写借用公物登记卡,寝室内的公共设施和随房设备,由寝室长签名验收,毕业时如数移交。学生个人借用家具有本人办理借用手续,毕业时如数交还。室内公物如有丢失或人为损坏,有当事人或本寝室学生照价赔偿,否则不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三条 公寓内公用家具、公共设施由公寓管理员负责管理,
公寓管理员要定期检查或抽查,做到帐、物、卡相符。
第五章 水电管理
第十四条 全体学生要养成良好的用水用电习惯,自觉节约水电资源。要杜绝“长流水”、 “长明灯”现象,做到人走水停、人走灯灭。
第十五条 学生寝室内不可使用电炉、电热褥、电热杯、电饭锅、电烙铁、电热水器、空调等大功率电器,不可擅自加接电线。因违章用电造成事故,除赔偿全部损失外,报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的水电用量按国家规定标准配给(每生每月5度电、2.5吨水,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超过使用标准的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超额水电量按民用收费标准计费。学生应主动配合物业管理部门按月交清超用的水电费。
第六章 维修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设施的大、中型维修由物业公司安排每年的假期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公共场所的小型维修由管理员负责在管理员室登记报修。
第十九条 学生寝室内灯、水龙头、门、窗、家具等维修由学生在管理员室登记报修。
第二十条 在报修基础上,公寓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要查清损坏性质,属正常损耗,及时免费维修;如属人为损坏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罚款后予以维修,并按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寝室内务,保持
室内整洁、美观。遵守学生公寓垃圾袋装化的管理规定,每日上午 8:30前、下午2:30前,将垃圾装袋投入垃圾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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