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正确评价办事处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进一步加强办事处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国家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事处机关所有工作人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三条 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内容主要是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一)德:主要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表现。侧重从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三个方面考核;
(二)能:主要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侧重从政策理论水平、业务工作能力、协调管理能力、开拓创新能力以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四个方面考核;
(三)勤:主要指工作态度和敬业表现。侧重从出勤情况和工作表现两方面考核;
(四)绩:主要指履行职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工作数量、工作质量、效益和贡献。侧重从本职位设置的考核要素与量化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方面考核;
(五)廉:主要指廉洁从政表现。侧重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方面考核。
第四条 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以工作实绩为核心,实行分类考核,担任实职的与非实职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要素量化指标有所区别。
第五条 考核的标准以街道办事处的《职位职责说明》和所实际承担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
(一)优秀: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均表现突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服务热情,有改革创新精神,绩效突出;
(二)称职: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均表现较好,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较好地遵守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热情服务,工作积极,能较好地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三)基本称职:有一定的思想政治素质基础,业务能力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
(四)不称职: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表现较差,或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失职,造成严重失误。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六条 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行量化打分,总分为100分,由个人自评得分、民主测评得分和领导评定得分组成,各部分所占权重比例为5:3:2。
第七条 绩效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八条 平时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被考核人的出勤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服务态度等情况,主要由科室进行,办事处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平时绩效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扣分。
(一)因工作效率低,办理拖拉、推诿,服务态度不好,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每发生1次扣2分,情节严重的,扣5至10分;
(二)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上班时间擅离岗位,或无假不参加办事处的各类会议(含学习、集体活动等)的,每发生1次扣0.5分;如累计发生5次以上的,每次扣1分;
(三)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的每天扣1分;
(四)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损失达1万元以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扣3至10分;
(五)工作责任心不强,发生责任差错的,每次扣2分,造成不良后果的加倍扣分;
(六)科(室)工作人员因投诉并被扣分的,或科(室)受到上级或办事处通报批评的,所在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扣2至3分。
第九条 年度绩效考核在翌年初结合目标考核一并进行。其基本程序为:
(一)被考核人对年度内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填写《国家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登记表》;
(二)个人述职。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在办事处范围内述职述廉,其他人员在所在科(室)内述职;
(三)在相互评议的基础上,科长(主任)根据被考核人的平时绩效考核情况、个人总结和民主评议的情况,审定个人自评分值,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