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实验小学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时间:2019-05-27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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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小学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科研、生活秩序,保障师生人身和学校财产的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章,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安全教育管理,应当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指定安全防范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并负有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的责任。
   第三条 学校对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教育先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公正合法的原则。做好学校安全管理的工作。
   第二章 教育管理
   第四条 学校应当重视和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要有一名校长分管负责,并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第五条 学校安全教育应根据各级各类学校的特点及学生的年龄特征,有针对性的进行。利用安全案例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中毒、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注重心理疏导,克服心理障碍,做到防患于未然。应加强对学生进行家庭生活、户外活动、社会生活交通消防等安全知识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组织开展好"安全教育日"活动,锻炼和提高学生自护自救能力。
   第六条 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或人员,明确其职责,负责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校内各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七条 实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制,把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纳入学校领导任期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组。每个教职工都有维护教学秩序,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第八条 学校应根据各自的类别层次,在学生中开展普及法律知识教育,贯彻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使学生增强法制意识和纪律观念。
   第九条 按照部委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强化管理措施,学校应整顿校园治安秩序,创建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
   第十条 学校负责安全教育和管理的部门及单位或工作人员应当经常注意抓好门卫管理、课间活动安全管理、学生日常行为管理、防火安全管理、校园交通秩序安全管理、校园公共场所管理、大型集会安全管理以及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等,减少和避免各类案件和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听从指挥,服从管理,遵守公德,注重自己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以预防为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防范措施,开展群防群治。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都应当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针对可能或容易发生的安全事故指定相应的安全防范制度,作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第十四条 学校可根据环境条件与安全事故发生的规律,对日常教学和各项活动中的安全工作及早部署,采取得力措施,预先防范。
   第十五条 学校应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校舍管理,经常检查维修,发现危险房舍,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校舍倒塌事故发生。每逢雨季和汛期,必须安排人员值班,随时观察险情。
   第十六条 学生外出实习、参观、旅游等乘坐的车辆必须安全可靠,驾驶人员必须证明齐全,经验丰富。学生徒步或乘车外出,应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的规定,预防交通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学校应重视和加强对安全防火工作的宣传和防范,完善重点防火部位的防火措施,留有消防通道,配齐配足灭火器材,落实值班制度,预防火灾事故。严格用电管理制度,经常进行维修,及时更换老化或不符和要求的线路。禁止超负荷或违章用电。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应根据儿童学生的特点和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条件、环境等客观因素,做好各项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预防非正常伤亡事故发生。建有楼房的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护栏和扶手必须完好坚固、走廊楼梯照明设备齐全;出早操班主任老师要提前到位,组织学生有秩序地下楼梯,防止因拥挤、踩踏造成伤亡。学生上体育课,参加勤工俭学劳动等,应有老师跟班、带队,现场组织指导,以防发生意外伤亡。实行学生外出春游、参观、参加社会实践等活动的报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学校或年级获准后应周密安排,精心组织。中小学校须有学校领导或老师带队,并有安全保障措施。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应根据发生安全 事故的特点和规律性,指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做好防溺水、防中暑、防煤气中毒、防自然灾害等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应重视和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强化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建立学生治安服务队和教职工治安联防队等群防群治组织,做好防盗,防破坏、防不法侵害工作,预防刑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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